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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篇一: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权限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六章 合同的审核

第七章 合同的签约权限

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九章 合同的检查

第十章 合同的纠纷处理、

第十一章 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章 奖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1、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部门合同管理工作。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除外),应适用本细则。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公司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公司合同的管理、承办、审核、履行和档案管理人员等,对合同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5、公司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对本部门各类合同的管理,实行部门负责人集中管理负责制,建立并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和基础台帐,健全合同管理机构,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章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大部件更换合同、租赁合同、塔筒清洗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

合同管理机构

1.本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2.公司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是公司合同管理的领导机构。由公司党、政正职任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主管经营管理工作的行政副职,办公室、经营部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3.供销部是本公司合同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指导、检查、监督合同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司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开展合同管理工作。各部门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均应上报经营管理部审核盖章,原件存合同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归档管理。

4.经营管理部负责人是本公司合同管理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各部门兼职合同

管理员。株洲经营部、衡阳分公司、怀化分公司各指定一人负责本部门的合同保管归档工作。合同管理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铁路专业知识和本公司经营业务、经营管理流程及生产情况。

5.合同管理员的基本职责是:

5.1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宣传国家、铁道部及集团公司、多元集团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加合同管理员经济法律知识和经营管理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个人法律知识、业务技术水平和自身综合素质;

5.2 参与制定本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5.3 对各部门所订合同的合法性、条款的完备性进行审查。

5.4 协助合同承办人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参与本公司大项目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和签订工作,定期检查监督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5.5 接受委托,办理法人对合同经办人的授权委托手续。组织或参加与本公司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处理工作;

5.6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帐,及时准确统计合同数据,按时填报统计报表,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妥善管理;

5.7 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制度;

5.8 监督合同履行,向公司领导提出完善合同管理的意见和奖惩建议;

5.9 完成上级交办的与合同管理有关的事宜。

6. 受公司总经理委托,以本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各经营、管理部门(参加订立合同的委托代理人)为合同承办部门(人),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6.1 负责了解、收集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资信资料;

6.2 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

6.3 负责提请合同的审查工作;

6.4 组织合同谈判、签约及大项目合同的论证等工作;

6.5 具体负责经办合同的全面履行,掌握合同履行进度,保管合同文本资料,及时掌握、上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积极解决。

6.6 办理合同变更、解除等手续,参与或协助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七条 公司的合同管理,实行合同运管部、事业部门、财务部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运管部门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

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拟订公司合同范本,并推行使用。

参与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审核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负责对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牵头组织合同的谈判、拟定。

依公司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处理合同纠纷。

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合同财务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一)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二)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四)价款的结算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五)资金、资产的使用效果具有财务可行性。

(六)其他应由财务部审核的内容。

1、负责从财务角度审查和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注重在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

2、负责发票的审查、签收、签发。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合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不完备的,拒绝付款;

3、负责按合同结算条款收、付款;

第十二条 事业部其主要职责是: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负责提请合同承办部门变更或解除合同。

配合运管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

配合运管部参与合同的谈判、拟定。

配合运管部提供服务商资质。

合同的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

名义签订。

第十四条 以下合同经公司内部审核以后,由公司统一审核管理: 部门和分公司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有合同必须以公司

融资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合资合作合同。

资本变动合同。

对外投资合同。

设立新实体合同。

需要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种业务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拟签订以下合同的,应将草拟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公司业务归口部门,按审核流程审核:

合同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合同。

经营、办公和生产用房的买卖、建设施工、装修、监理及出租(市分公司为出租方)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统一由总部管理的合同。

各类借贷、设备租赁合同。

其他需要公司审核的合同。

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 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行政部提供的公司合同范本;没有标准文本或范本的,合同的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数据传输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在合同成立后书面确认。

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均应使用合同范本(包括国家标准文本和公司范本)。合同承办部门未使用合同范本的,应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由承办人在合同审批表中说明原因。

篇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 (2015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制定和使用

第六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对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和第三人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合同提供方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合同格式条款的文字应当通俗易懂。合同提供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涉及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或者引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八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四)对对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九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合同提供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二)违法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合同效力期间的权利;

(四)违法扩大合同提供方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使对方承担的违约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合理数额;

(二)使对方承担本应当由合同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

(三)违法加重对方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合同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合同提供方发出修改意见函。

修改意见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二)对合同格式条款不予修改的法律后果;

(三)合同提供方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合同格式条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可以要求听证。书面异议应当包括异议的理由和依据。要求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合同提供方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合同提供方。需要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提供方在书面异议中提出的听证要求,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答复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合同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合同提供方、相关行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开合同提供方使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修改意见函,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提醒公众注意。

第十九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格式条款网上公开查阅系统,将合同提供方提交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合同提供方的经营、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合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普遍存在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并督促合同提供方修改或者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点评等方式收集消费者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意见,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监督建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的监督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损害自身和他人权益或者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

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对方因合同格式条款与合同提供方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以及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共同推进合同信用建设,建立合同履约信息公示系统,倡导诚信经营,推广合同示范本本,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引导合同提供方自愿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合同提供方采用合同示范本本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本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示范本本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起草并公布。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示范本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含有格式条款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按照修改意见函或者书面答复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继续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篇三: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同管理

一、 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部门和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除外),应适用本细则。

四、部门和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合同管理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公司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

六、公司合同的管理、承办、审核、履行和档案管理人员等,对合同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二、 合同管理机构

一、公司的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部门管理、专业职能部门、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公司行政部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 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 拟订公司合同范本,并推行使用。

(四) 参与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五) 审核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六) 会同合同承办、履行部门参与合同纠纷、案件等处理。

(七) 对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八) 其他应当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

三、公司应配备专职法律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分公司应指定专人协助专职法律人员进行合同管理工作。专职法律人员应具有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及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职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分公司指定的协助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业务素质。

四、财务部及各业务部门是合同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参与合同管理,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从各自的职责和专业角度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和监督。

五、合同承办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的谈判、拟定和签订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 负责对市场需求进行可靠、合理的预测,对投入产出进行经济、准确的核算。

(二) 负责对合同相对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三) 牵头组织合同的谈判、拟定。

(四) 提请有关部门审核其承办的合同。

(五) 依公司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六) 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七) 在行政部指导下处理合同纠纷。

(八) 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九) 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财务部门负责承办需经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承办不需要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和其他业务合同。由公司作为赠予方、赞助方的赠予合同、赞助合同由行政部承办。

六、合同履行部门是指具体履行合同的部门,其职责是:

(一)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二) 负责提请合同承办部门变更或解除合同。

(三) 在行政部指导下处理合同纠纷案件。

(四) 在合同审核流程中负责审核将由本部门履行的合同。

(五) 建立本部门的合同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

(六) 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七) 其他应由承办部门承担的职责。

三、 合同的管理权限

一、部门和分公司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所有合同必须以公司名义签订。

二、 以下合同经公司内部审核以后,由公司统一审核管理:

(一) 融资借款合同。

(二) 担保合同。

(三) 合资合作合同。

(四) 资本变动合同。

(五) 对外投资合同。

(六) 设立新实体合同。

(七) 需要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种业务合同。

三、公司拟签订以下合同的,应将草拟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公司业务归口部门,按审核流程审核:

(一) 合同金额在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合同。

(二) 经营、办公和生产用房的买卖、建设施工、装修、监理及出租(市分公司为出租方)合同。

(三) 第十四条规定统一由总部管理的合同。

(四) 各类借贷、设备租赁合同。

(五) 其他需要公司审核的合同。

四、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行政部提供的公司合同范本;没有标准文本或范本的,合同的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数据传输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在合同成立后书面确认。

二、一般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均应使用合同范本(包括国家标准文本和公司范本)。合同承办部门未使用合同范本的,应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由承办人在合同审批表中说明原因。

合同范本仅对某类合同的一般性条款作出约定,具体条款如标的、规格、数量、履行地点和时间、价款、支付方式、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试运行期、保修等条款,由承办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并填写。 合同的法律性条款包括保密、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违约

责任、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合同的生效等,不得做不利于公司的修改。

承办部门对合同范本进行修改的,必须在审核合同时向审核部门明示。

三、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标的;质量技术标准、规格和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等。

(一) 其中通信设备买卖或工程合同还应包括包装、运输、保险、安装、初验和终验、技术服务和保修条款;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还应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许可、保护和纠纷的处理条款等。

(二)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条款:约定诉讼方式的,应尽量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向我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约定仲裁方式的,应尽量选择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并载明所选仲裁机构的名称。

(三) 适用法律条款:涉外合同应优先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如对方当事人不同意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应尽量选择适用第三国(地区)法律。

(四) 文字效力条款:合同文字效力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订立关联交易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遵循有序竞争、同等优先的原则。

一、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合同内容进行调查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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