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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补贴管理办法

篇一:加班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加班工资、值班补助发放行为,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加班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加强对工时制度的管理,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确需加班的,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工作人员加班后,单位原则上安排补休。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办法标准发放加班补助。

第三条 加班审批程序。在安排加班前要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加班人员在加班后要及时将“加班审批表”报办公室存档。

第四条 办公室要认真核实加班情况,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加班情况真实、准确、与考勤记录相符,杜绝瞒报多报。

第五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职务补贴。

第七条 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83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第八条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 工作人员加班已得到一定形式补偿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条 单位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的值班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值班不视作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可支付值班补助。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值班的补助标准,每日为40元;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值班的补助标准,每日为60元和80元。

第十一条 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按季度发给。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计算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在本单位公示三天后,随同下季度第一个月的工资一并发放。

第十二条 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病事假制度的管理。对因病、因事请假的工作人员,应按第七条的计算口径扣发病、事假工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加班补贴管理办法

济源市人民法院

关于《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加班发放补贴

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济源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发放工作,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豫人社薪〔2010〕3号文件》豫高法〔2010〕416号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济源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外

加班发放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是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日工作时间在2个小时以上、4个小时以内的,按加班半天计算;日工作时间在4个小时以上的,按加班1天计算。对一周工作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按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处理。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定工作日之外,遇有下列情况时可以加班:

(一) 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 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 送达法律文书;

(四) 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 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

(六) 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 执行死刑;

(八) 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司法警察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院考勤制度,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必须由警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由专人进行登记,特殊情况下需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四条 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司法警察。

第五条 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标准,正常休息日每加班1天80元,法定节假日每加班1天100元。

第六条 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按加班的实际天数计算,发放加班补贴的天数每月一般不超过6天。

第七条 政工部门负责本单位加班补助人员、天数的核准、公示和申报工作,公示天数为3天。

第八条 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每半年办理一次。上半年于6月2 0目前、下半年于1 2月2 0日前,由政工部门根据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实际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九条 财务部门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司法警察加班补贴款项后,应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确定的补贴人员名单和补贴标准,及时发放。

附件一: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申请表。

附件二:司法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情况汇总表。

篇三:加班费发放管理办法 - 改

加班费发放管理办法

为规范加班费的管理,进一步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结合酒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加班费发放办法。

一、基本原则

加班应以满足酒店正常运营为前提,牺牲员工休息时间,完成部门或领导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或专项性工作而需要本人在非工作时间加班的。

二、加班范围及审批流程

因工不能安排调休的正休天数计为加班天数。

(不计入加班的情形:为完成本职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常规工作而延长的工作时间,不计入加班;因工作业务不熟练、业务不精、业务水平低下或因工作安排不当,抓得不紧,缺乏计划性,效率低下等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均不计入加班。)

1.部门需要员工因经营需要加班的,需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交人力部审核后,经酒店总经理审批生效;《加班申请单》一式三联,部门、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各一联;

2.酒店或酒店人力资源部因经营需要调动其它部门员工加班的,审批流程同上;

3.因经营需要的特殊情况,经酒店总经理同意,可以由人力资源部先直接安排后,再补手续;

4.所有加班的核算均以《加班申请单》为准,否则不予以记加班。

三、加班调休或加班费计发标准

1.根据酒店和部门的具体经营情况,酒店人力资源部和

部门要将员工因工作产生的加班,以在当月调休为原则,加班不得累计到下个月;调休的不再发放加班工资。

2.日加班费=标准工资/21.75(除法定节假日外)

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标准工资/21.75*3

四、加班管理要求

员工须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优质高效的开展各项工作,严禁将正常上班时间应该完成的工作延至加班完成;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把关,若出现因部门工作安排不当或不应该计入加班的情形出现以及虚假情况,部门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东旭锦江国际酒店

二0一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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