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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葫芦管理制度

篇一:电动葫芦的管理规定

电动葫芦的管理规定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车间电动葫芦的使用管理,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提高电动葫芦使用的管理化水平,杜绝因操作失误而造成电动葫芦损坏导致影响设备检修时间,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管理职责

2.1钳工、电工职责:负责全厂区域电动葫芦设备的使用、点检、维护及检修工作。

2.2各工段职责:负责全厂区域电动葫芦设备的看护工作。

2.3设备科职责:负责监督全厂区域电动葫芦的使用及考核。

3.工作程序

3.1、电动葫芦应由专人操纵,操作者应了解电动葫芦的结构性能,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3.2、使用前应填写<<电动葫芦使用情况登记表>>,然后确认起吊设备的安全性能,机械、钢丝绳、吊钩是否固定牢靠、转动部位灵活,电源、接地、按钮、行程开关是否良好且使用灵敏,限位器等应完好,左右跑道、滑轮、卷筒、制动、安装是否灵活、固定可靠、不得破损,电动机、减速器应无异常现象,楔块是否安装牢固可靠。

3.3 起重机械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最大起重负荷标识牌,起吊重物时不得超出额定负载,严禁超载使用;

3.3、提升时不得将挂勾提升超过电动葫芦以上。操作必须做到是“十不吊”

( 1、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2、重量不明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品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险的物品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的不吊; 9、

3.4、起吊物体时,请将电动葫芦移动到物体正上方再起吊,严禁斜拉;起吊的物体或吊钩在摇摆状态下,严禁起吊。

3.5、起吊物上禁止乘人,起吊物下严禁站人。

3.6、重物下降制动时如发现严重自溜(刹不住)时,严禁断电停车,应一直按着“下降”按钮,使重物按正常下降速度降至地面,再检查电动葫芦。

3.7在使用中必须由专门人员定期对电动葫芦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采取措施,切断主电源,并仔细加以记录。

3.8在使用中必须保持足够的润滑油,并保持润滑油的干净,不应含有杂质和污垢。钢丝绳上油时应使用硬毛刷或木质小片,严禁直接用手给正在工作的钢丝绳上油。

3.10在维修检查前一定要切断电源。

3.11、电动葫芦应定期检查、保养,使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不允许带病作业。

3.12、不允许将负荷长时间悬吊在空中,以防止机件永久变形及其他事故。

3.13、工作完毕后,电动葫芦应停在指定位置,先取下绳扣,再将吊钩上升到离地面2m以上的高度,吊钩外壳与卷筒外壳距离应在50~200mm之间(10t、16t应在120~500mm之间),切断总电源,最后将电动葫芦控制手柄放入到制定位置 。

4.检查与考核

4.1发现使用电动葫芦未填写<<电动葫芦使用情况登记表>>一次性考核责任人100元,连带岗位班长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100元。

4.2在操作电动葫芦是发现违反十不吊规定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4.3违反操作规定造成电动葫芦损坏,按损坏部件价值的20%考核责任人,连带岗位班长考核损坏部件价值的10%。

4.4使用电动葫芦造成安全事故的,按安全事故办法处理。

4.5电动葫芦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经确认是维修维护不当造成的,影响检修时间按每分钟4元考核设备段长及相关责任人。

4.6在使用电动葫芦时发现是损坏的。经查证是1.上次损坏而未维修好,考核设备段长300元。2.未通知钳工维修,考核岗位班长300元。

4.7在使用完电动葫芦未按规定断电及将电动葫芦停在指定位置,一次性考核责任人200元。

4.8杜绝电动葫芦带病作业,发现一次考核责任人200元,连带考核岗位班长200元。。

一炼铁实业部

2013年3月10日

篇二:电葫芦管理制度

电动葫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电动葫芦式起重机操作者的要求:

1、操作者必须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症,听力能满足具体工作条件的要求。

2、操作者应能熟练安全操作规程和掌握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3、操作者应能熟悉经常操作的葫芦时起重机的基本结构和性能。

4、操作者应熟悉葫芦式起重机安全装置的作用,掌握相应的吊装作业知识。

二、开始作业前的注意事项:

1、做好必要的安全检查和准备工作。

2、对长期停止使用的葫芦式起重机,重新使用时,应按规程要求进行试车,认 为无异常方可投入使用。

3、开始作业前应检查起重机轨道上、运行范围内是否有影响工作的异物与障碍 物,清除异物或障碍物后才能开始作业。

4、检查电压降是否超出规定值。

5、检查操作按钮标记是否与起重机动作一致。

6、检查制动器制动效果是否良好。

7、检查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动作是否安全可靠。

8、检查起升、运行机构空车运行时是否有异常响声与震动。

9、检查吊钩滑轮组是否有异常。

10、检查吊装钢丝绳是否有故障与损坏。

三、葫芦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不得超载进行吊装作业。

2、不得将吊装在其他作业者的头上通过。

3、不得侧向斜吊。

4、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车使用。

5、不得在正常作业中经常使缓冲器与止挡器冲撞,以达到停车的目的。

6、不得在吊装中调整制动器。

7、不得吊装作业中进行检修与维护。

8、不得在吊载中有剧烈震动时进行起吊、横行与运行作业。

9、不得吊载重量不清情况下吊装。

10、不得随意拆改葫芦式起重机上任何安全装置。

11、不得在下列有影响安全的缺陷及损伤情况下作业:制动失灵、限位失灵、吊钩螺母防松

装置损坏、吊装钢丝绳损伤已达到报废标准等。

12、不得在捆绑不牢、吊载不平衡、易滑动、易倾翻状态下,重物棱角处与吊装钢丝绳之间

未加衬垫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13、不得在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与被吊物的情况下作业。

14、注意作业中吊载附近是否有其他作业人员,以防出现冲撞事故。

15、注意吊钩是否在吊载的正上方。

16、在狭窄的场所,吊载易倾倒的情况下,不宜盲目操作。

17、注意作业中应随时观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情况。

18、确认操作处于易见方位再进行操作。

19、确认手电门按钮标记后在操作。

20、确认吊具与吊装钢丝绳处于正常,没有挂扯其他物体时,再按手电门按钮。

21、发现起重机故障时,应及时与安全维护人员取得联系,及时排除故障。发现故障时要先切断总电源。

22、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载荷是,应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进行起升吊运。

23、重物下降至距地面300mm处时,应停车观察是否安全下降.

24、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器的葫芦式起重机,在吊具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证有不少于两圈的安全圈数。

25、翻转吊载时,操作者必须站在翻转方向的反侧,确认翻转方向无其他作业人员时,再进行操作。

26、为减少吊载的摆动与冲击,可以采取反向动作控制。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3、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副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

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6、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6.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6.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6.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6.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6.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8.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8.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8.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9、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10、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11、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标准》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为规范与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 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3、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4、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电梯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5、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6、 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7、 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8、 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9、 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10、 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1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特种设备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

1、为有效控制与公司特种设备有关的文件和记录,确保文件和记录规范管理,制定本制度。

2、文件管理

2.1职责

2.1.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管理自编文件。

2.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文件编制;审核操作规程;获取、辨识、对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

2.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登记工作。

2.1.4各有关部门负责操作规程的编制。

2.2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管理

2.2.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可通过网上下载;书店购买;政府部门或相关方等获取。

2.2.2对于获取回来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识别其适用性,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

2.2.3对于与相关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由公司各相关方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对其施加影响的方式进行传达,如可以通过签署安全协议、合同、传真等,确保相关方向公司提供的设

施、服务、货物等符合这些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要求。

2.2.4当公司特种设备型号、规格、使用条件、管理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等发生变化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及时识别获取相关最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负责通知到相关部门。

2.3公司制定的特种设备管理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安全生产责任人审核批准。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由设备部门或使用部门负责组织编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

2.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文件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2.5特种设备文件由人事部保存于通风防潮、防蛀的适宜地方。

2.6文件更改由文件更改申请部门提出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执行更改。更改后的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收回原文件,再发放修改后的文件,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2.7文件销毁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书面向安全生产责任人申请,经批准后,向有关部门收回,统一销毁。所有作废文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留原稿一份,并在保存的作废文件原稿加盖“作废留用”章,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其他部门严禁私自保存作废文件,若由于工作需要查阅时可以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借阅。

2.8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借,若因工作需要,如提供给顾问公司,政府机关或客户等,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请示安全生产责任人批准后方可外借。

3记录管理

3.1管理职责

3.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负责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整理、保存。监督有关部门使用、整理、保存公司自行制定的记录。

3.1.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记录的格式设计;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记录的整理、保存等。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应交一份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3.2政府部门制定的记录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发放,各相关部门签收领用。

3.3记录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可随意涂改,若因某种原因不需要或没必要填写的项目,用斜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必须完整不允许空白。若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始数据或内容,应采用斜杠“/”划去原始数据或内容,在其旁边写上更改后的数据或内容,同时加盖或签署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日期。

3.4各部门自行编制的记录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更改,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的记录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更改,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再次

篇三:电动葫芦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电动葫芦设备

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2015年10月30日发布 2015年11月01日实施 霍山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发 布

1 目的

为加强电动葫芦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强化设备的使用、维修、

保养及检测工作,保证生产设备的检修需要,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霍山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电动葫芦设备的使用、维护

保养管理工作。

3 引用文件

TSGQ7015-2008《电动葫芦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电动葫芦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50011-2009《电动葫芦使用管理规则》 4 总则

4.1 公司所属电动葫芦设备的全面管理工作由发电维护部归口负责,发电部负责公司未在外委承包范围内的电动葫芦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工作《电动葫芦归属一览表》。

4.2 发电部对所辖范围内的电动葫芦设备要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做到不违章作业,不超荷使用,不带病操作,发现故障及时由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按照规范标准要求进行修理,确保各项设备完好率达到100%,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4.3 发电维护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单位电动葫芦设备的使用、维保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带病作业的电动葫芦,以“缺陷整改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到各单位并限期整改。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工作且未能及时反馈说明原因的,发电维护部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相关单位考核。

4.4 发电维护部负责公司所属电动葫芦设备的大小修项目的编制及定期检验工作,电动葫芦设备经大小修、定期检验后,发电维护部以“电动葫芦设备检修保养交接单”的形式,经移交双方确认无异后,移交给各相关单位并由其负责今后电动葫芦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5 使用管理

5.1电动葫芦设备必须经市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鉴定检查,取得电动葫芦使用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5.2各单位在进行重大设备的吊装时,必须将相应的吊装方案及作业指导书上报发电维护部,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否则,将视为违章作业予以相应考核。

5.3电动葫芦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电动葫芦设备。电动葫芦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5.4工作人员在操作电动葫芦前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使用前排除。

5.5起吊物件应速度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

5.6在进行起重作业时,每次吊重物时,在吊离地面10cm时应停车检查制动情况,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工作,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5.8电动葫芦设备不允许超负荷使用或倾斜吊重及作拖拉工具使用,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停留或行走。工作完毕离开工作地时应将吊物放下,将吊钩空升到规定高度,然后切断电源离开。

5.9电动葫芦停用或工作完毕后,应切断该设备的电源,户外设备应停放在防雨蓬下,控制手柄应放在控制手柄箱内,手操线码放整齐,禁止随意丢放。 6 维护保养管理

6.1 公司负责电动葫芦维保的部门应对所辖范围内的电动葫芦进行分类,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内容应包括:

6.1.1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6.1.2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及交接验收凭证。

6.1.3设备、人身事故记录及设备存在的问题的评价。

6.2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6.3 工作人员在对电动葫芦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将电动葫芦移至不影响其它电动葫芦的位置,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标志牌应放在显眼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作到以上要求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设备监护人员。

6.4 电动葫芦处于工作状态时,严禁进行保养,维修及润滑,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记在设备缺陷簿上并通知有关检修人员。

6.5 各单位对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保证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结构件需焊接检修时,所用原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6.7 各单位应根据所辖电动葫芦设备的工作级别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定期对电动葫芦设备润滑部位的润滑油进行补充和更换,以保证需润滑部件能够正常工作,防止损坏。

6.8 各单位必须对所辖电动葫芦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6.9 各单位对所辖电动葫芦设备应严格执行起重设施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项目的检查,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年度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6.9.1各维保单位每年对所辖起的电动葫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停用一年以上的电动葫芦,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电动葫芦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电动葫芦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6.9.2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6.9.2.1安装装置、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6.9.2.2吊钩等吊具有无损伤;

6.9.2.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6.9.2.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6.9.2.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6.9.3每天应检查下列项目:

6.9.3.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

6.9.3.2轨道的安全状况;

6.9.3.3钢丝绳的安全可靠性。

附件:起重设备维保记录

起重设备维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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