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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日期:2019-09-1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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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华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完善教学质量和教学过程管理监控体系,促进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加强教风、学风建设,学院决定建立教学督导制度。为了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室,在院长、教学副院长具体领导下,对学院的教学管理、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秩序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室设主任一名,负责领导、管理教学督导室的日常工作。根据需要设督导员若干名(目前暂设4名)。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由学院聘请具有高级职称,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思想修养好,愿意为学院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做出贡献,身体健康的退休教师担任,聘期一至二年。

  第二章 教学督导室工作职责

  第五条 就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实验室建设、教风建设、学风建设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 。

  第六条 协助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运行情况、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深入课堂听课,了解学院的教学工作状况、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和学生的学习状况;总结教风、学风建设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每位督导员每周听课不少于八课时。

  第七条 根据学院的《教师考核方案》,协助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对专兼职教师进行教学检查和评估工作。并填写《听课评估表》,综合教务处、各系、部及学生意见向学院提出评价报告,作为教师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员安排和报酬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对系(部)、教研室的教学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对教师的教案、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实验实习、考试试卷、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进行抽查和分析,写出书面分析材料。就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执行学院教学文件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条 协助各系(部)搞好课程建设、专业建设、精品课建设,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修订提出建设性意见。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和研究,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并对全院教师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收集整理学生信息反馈意见,并将汇总意见报送到教务处。

  第十一条 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室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室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活动。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督导会议,学院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参加,由督导室报告督导工作情况;教务处每月召开一次与督导室联席会议,处长参加,并视具体情况请学院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督导室每周集中一次,由督导室主任负责牵头。日常活动,教务处派专人负责联络。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室每学期进行一次督导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学院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督导室集体或个人可随时向教务处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教务处和其他相关部门将对督导组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方案,应在一周之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应积极支持、配合学校教学督导室各项工作。

  第四章 教学督导室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 院教学督导组有权介入被督导单位、个人的各类教学活动;有权要求被督导对象汇报相关工作及提供有关材料;有权评价教学工作状况和教学效果,有对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奖惩的建议和决定权;有对不合格教师的停课权; 有对不合格系主任及教务相关人员的去留建议权。教师的职务晋升及级别晋升必须有督导室签字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院长办公会。

  第十七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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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瑞华学院教学督导室主任岗位责任

  瑞华学院教学督导室主任岗位责任

  一、在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对学院的教学管理、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秩序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工作,负责领导、管理教学督导室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学院的工作部署,负责制订督导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呈报上级领导部门。工作计划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翔实,切合实际。督导室的工作计划要有自己的特点,体现监督、指导、评价、促进的精神。

  三、组织督导室成员,每半年做一次阶段性工作总结,一年做一次全面工作总结。总结要与年度工作计划一致,总结要以数字和资料为依据,通过分析得出结论,并根据结论向学院提出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建议。

  四、依据《华瑞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组织督导室成员全面开展督导工作。对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教风建设、学风建设等方面进行评价,提出建设性意见;协助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运行情况、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深入课堂听课,了解学院的教学工作状况、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和学生的学习状况;总结教风、学风建设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协助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对专兼职教师进行教学检查和评估工作。对系(部)、教研室的教学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对教师的教案、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实验实习、考试试卷、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进行抽查和分析,就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执行学院教学文件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协助各系(部)搞好课程建设、专业建设、精品课建设,对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修订提出建设性意见;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和研究,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并对全院教师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收集整理学生信息反馈意见,并将汇总意见报送到教务处。

  四、每学期组织召开一次督导会议,督导室主任报告督导工作情况;督导室每周集中一次,由督导室主任负责牵头。

  五、督导室主任负责与教务处协调工作。

篇3:科大教学督导工作细则

  科大教学督导工作细则

  教学督导是我校教学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教学督导制度,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教学督导工作的目的

  1、协助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随机监督、检查、指导,体现督教、督学、督管的工作目的;

  2、了解本科教学各环节的运行情况,监控教学质量,反馈教学信息。帮助和促进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不断完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3、督查教学管理情况,分析教风和学风等相关问题,对教学质量的改进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教学督导机构设置

  学校成立校教学督导组,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协调督导组的日常工作。

  三、教学督导人员任职条件

  1、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在师生中有较高威望的教师;

  2、有较深学术造诣和较高专业知识水平,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

  3、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担任过处级职务以上的教师。

  四、教学督导人员聘任办法

  1、校教学督导组人员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推荐,主管教学校长聘任,任期一般为三年;

  2、聘任期内工作不称职的教学督导人员,学校有权解除聘任。

  五、教学督导人员工作职责

  1、根据教学质量标准,按教学计划和课程表通过随机性听课及巡查等方式,对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等各个教学环节进行检查和督导;

  2、参与对教师新开课、开新课的督导工作;对各类评教(学生评教、督导组评教、领导干部听课和教师同行专家听课)反映不好的教师进行重点督导;

  3、对教学秩序和教学保障进行检查和督导;

  4、参与对当年职称评定教师的讲课评讲工作;

  5、收集教师、学生及有关部门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教学管理工作的建议;

  7、根据需要参加学校、院系两级教学工作会议。

  六、教学督导人员工作要求

  1、教学督导人员应提倡经常性听课。听课时对每位听课对象要进行综合考查,包括教学秩序、教学资料、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内容、教学质量等方面。听课后认真填写《太原科技大学教学督导评价表》,并及时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若有必要,可与任课教师交流探讨,并提出具体指导建议。督导人员要及时将有关意见汇总交教务处,以便及时了解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2、教学督导人员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严格依照评价标准,做到公正、合理。

  七、教学督导组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1、每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并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落实具体的督导任务;

  2、以随机听课为主,适当采取其他方式听课。适时与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院系领导等人座谈,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共同把好教学质量关;

  3、对教学秩序进行检查,同时利用课间、课后时间与学生、任课教师座谈,了解学生和教师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教学督导人员反馈与汇报制度

  1、教学督导组人员应加强自身建设,经常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每周召开教学督导例会,总结一周的工作情况,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派有关人员参加,督导人员要及时将有关问题汇总反馈;

  2、每学期末教学督导组组长要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作为教学质量管理资料存放;

  3、每学期末向主管校长汇报一次工作。

  九、教学督导人员工作报酬

  学校每学期按照督导人员的实际工作量给予适当的工作量酬金。

  十、学院(部)也应建立相应的教学督导机制和工作办法。

  十一、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如有与之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十二、本细则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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