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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社区矫正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依法对社区矫正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特别是《社区矫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20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公安部、司法部、各地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多方共赢的方针。 要坚持监督共赢理念,充分履行监督职责,规范监督,加强案件办理,继续强化社区矫正检查工作,更加注重对送达等社区矫正重点环节和领域的检查与执行、监督管理、保管与执行、脱离与泄漏。 监管,推动罪犯转化为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最大限度减少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比例,为保障国家整体安全贡献检察力量。 为进一步总结各地社区矫正督导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督导能力和办案水平,指导各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区矫正督导工作。社区矫正监督,继《社区矫正法》通过并公布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三十三批以社区矫正监督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 下面我们就相关关键问题进行解读。

一、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涉及的关键问题

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和主观情节,准确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情节严重”,给予缓刑。撤销。 符合撤销缓刑情节,社区矫正机构未依法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检察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如下:

一是在社区矫正监督中,要充分发挥调查核实的力量,提供准确的监督意见。 该指导案例是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教育活动中比较典型的案例。 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这是检察机关查明事实、精准监督的“利器”。 以往社区矫正检查主要对执行文件、矫正档案等进行书面检查,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科技和信息化的发展,社区矫正检查方式也应相应改变,采取与社区矫正相结合的方式。书面检查和信息化检查。 通过综合研究分析,发现疑点和监管线索,不断增强线索发现能力,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力,查明违法违规事实,准确提出监管意见。

二是准确把握缓刑撤销的情形。 对于撤销缓刑,社区矫正机构未依法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监督意见。 《刑法》和《社区矫正法》都规定了被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撤销缓刑的情形。 《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列出了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告或者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1天的。 月、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仍不改正、被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等。撤销缓刑的情形有 5 种,其中第 5 条为覆盖条款。 如何理解和运用这一总括条款? 适用时,情节严重应当相当于前四项规定的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性质、数量、频率、方式、原因、后果、监督管理规定要充分考虑。 等客观事实,在准确把握其主观恶性的基础上作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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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防止社区矫正对象非法出境。 在社区矫正监督中,检察机关往往对社区矫正对象未经许可非法进出的情况给予较多关注,但对社区矫正对象非法进出等问题关注不够。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院联合国家移民局、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非法进出境暴露出的问题进行研究,推动完善相关制度。系统。

四是充分利用检察建议,不断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工作,并于2019年2月26日发布实施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条例》。根据该规定,检察机关发现社会惩教机构等机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共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其他重大隐患,需要值得重视和解决。 ,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不仅要着眼于个案的矫正,更要深入挖掘个案背后是否存在共性问题,推动某一方面、某一领域问题的解决社区矫正案例,推动工作的落实。通过检察建议,建立一段时期社区矫正工作机制,达到“办一个情况”、“案管结合”的良好效果,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升。

二、社区矫正对象崔某某暂缓刑满释放返监狱监管案涉及的关键问题。

检察机关在监督工作中,要准确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必要时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审查。 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情况消失且刑期未满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禁和执行检察建议,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正义。 本案反映出检察机关在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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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检察机关在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时,应当加强对暂予监外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服务条件的检查。 通过对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检查、诊断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和交付准确、依法执行。 其中,“三类犯罪”(职务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罪分子,以及短期刑满释放的犯罪分子。余刑较长,应重点检查。

二是重点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及时掌握暂服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体状况和疾病治疗情况,每三个月对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复查情况进行一次审查。 开展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时,重点将社区矫正档案中的疾病复核诊断及相关检查材料与保外就医疾病诊断、鉴定意见进行比对,判断是否符合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有效防止犯罪分子“被保到底”。检察机关在筛查病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保外就医情况是否消失时,可以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与提供必要时,可以组织或者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组织诊断、检查或者复验鉴定。为保证相关结果客观、公正,医疗机构采用进行诊断、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与监外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治疗所使用的医疗机构不同,且不存在利益关联。

三是加强对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的监督,有效防止发生通过变更执行地逃避执行的问题。 重点审查变更原因是否合理、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充足、变更审批程序、交付验收程序等是否合法、规范。 同时,对实施地点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监管,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三、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减刑监管案涉及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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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既监督纠正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又要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发现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的,督促有关部门审查认定是否为重大立功表现是否符合减刑条件。 本案需要关注的关键问题如下:

一是准确把握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的实质条件和程序要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被宣告缓刑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依法减刑。 检察机关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监督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以及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 对不符合减刑情节的减刑社区矫正案例,要坚决依法纠正,防止违法减刑。 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发现在抢险救援、救灾、舍己救人等方面有突出英勇行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的,社区矫正机构督促及时调查并依法予以确认。 必要时,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二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监督案件时,可以利用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案件审查,广泛听取意见,通过案件释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听证会重点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的意见。 综合听证官意见,结合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的具体表现,有效避免或者防止的危害后果,以及原案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期间表现等因素。对社区矫正人员是否符合依法减刑条件,准确提出监督意见。 。

四、社区矫正对象管X申请外出监管案涉及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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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等正当理由申请外出,社区矫正机构未批准,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的审批情况进行监督。经调查核实后,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本案处理中关注的重点问题如下:

一要准确认识社区矫正依法外出等规定的法律适用情况,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 检察机关既要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任意批准外出申请,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失控、利用外出逃避监管,又要监督社区矫正机构过度限制外出。审批外出申请,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生活生产。 业务需求。 检察机关在对社区矫正外出审批活动进行监督时,可以考虑社区矫正对象所在企业的经营状况、个人在经营活动中的责任和地位、外出事由是否合理、紧急、外出的情况等。原犯罪性质、情节、社区矫正表现等。判断申请外出的必要性和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 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医疗、就学等正当理由申请外出,且不存在社会风险的,应当建议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批准。

二是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外出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监管。 一些地区的社区矫正机构不敢批准外出申请并“放行”,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害怕“失控”。 检察机关在开展外出审批活动监督的同时,还要重点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活动的监督,如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是否通过电话联系、实时联系等方式实施动态监督。视频、信息核查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 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是否依法为社区矫正对象办理请假、注销手续,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地点与外出地点是否一致,是否按时返回; 如果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是否责令其立即返乡,是否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能“放”、“管” 。

五、社区矫正主体贾某某申请定期跨市县活动督导涉及的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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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申请跨市县(含跨省市县)定期活动的社区矫正对象,检察院应当督促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批准,并简化办理手续。审批程序和方法。 本案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开展社区矫正监管,要切实加强社区矫正主体合法权益保护。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急”问题,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为人民要求的重要体现。 只有妥善办好社区矫正对象等每一个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小案子”,努力解决群众的忧、烦、忧,才能让群众在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不断提升司法工作的“力度”和“温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是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明确“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界限。 《社区矫正法》和《实施办法》对定期跨市县活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跨市县活动是否可以跨省份尚不明确。 理解这一规定,应当从制定法律、法规的初衷来考虑立法的初衷。 社区矫正法规定“频繁跨市县活动”。 这主要是由于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生活需要,经常跨市县活动。 为了方便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简化了审批程序和方式。 同时,《社区矫正法》第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三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措施、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影响; 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限制、变相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等。对依法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如果对因正常工作生活需要频繁跨市县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进行限制,显然违背了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宗旨。 因此,对于申请频繁跨省出差的长途货运司机、物流押运人员、营业员等特定社区矫正对象,检察机关应根据时间的连续性、工作的稳定性、目的地和路线的固定性。 请求旅行有合理的理由。 对确因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申请外出的,要督促社区矫正机构简化审批程序和方式,批准社区矫正对象频繁跨市县出行的申请。

(本文摘自《人民检察院》杂志2022年第9期。作者:侯亚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一级高级检察官;刘福前,第五检察部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部二级高级检察官谢佳(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院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