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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师幸福

青年马克思曾经在《青年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一文中指出:“那些为一起目标劳动因而使自身变得更加高尚的人,历史供认他是伟人;那些为最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经验赞扬他们为最幸福的人”。所以马克思认为,“我们在选择职业时所应遵循的主要方针是人类的幸福和自我完善”[1]。教师的职业选择以和职业道德的修养都是与人类的幸福和自我完善亦即个人的幸福密切相关的。假如教师道德只是要求教师像“祥林嫂”那样去片面遵守规范,我们认为这样的道德生活自身就是不可取的。因而,教师的幸福是教师的职业道德的动身点和归宿;理解教师的幸福则是理解教师的职业道德和教育伦理体系的重要“纽节”。
  一、教师幸福的特点
教师的幸福就是教师在自身的教育工作中自由实现自身的职业理想的一种教育主体生存状态。教师的幸福也称教育幸福。对自身生存状态的意义的体味构成教师的幸福感。教师的幸福和幸福感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教师幸福的精神性
教师幸福的精神性首先表示为劳动和其报酬的的精神性。这里并不是反对给教师改善生活待遇,也不是说教师只有苦而没有乐。而是说在物质待遇既定的情况下,教师生活有恬淡人生、超脱潇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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