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是伦理学中最重要的范畴之一。马克思曾经指出:“作为确定的人,实际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任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是无所谓的”。[1]所以不论人们供认与否,在社会关系中生活的每一个人都必定要承当一定的责任或义务。教师在自身的生活领域既要对社会、对他人承当一定的一般道德义务,也要承当起教师的职业角色所要承当的职业道德义务。教师职业道德义务的核心内容就是要落实或践行教育公正与教育仁慈。教师的义务从一定意义上说构成了教育伦理规范的基本内容。理解教师的义务是理解教师伦理的关键之一。
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同学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和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同学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保护同学,尊重同学人格,促进同学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同学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同学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同学健康生长的现象;(六)不时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法律的基础是道德,在上述六条教师的法律义务中,无一不浸透道德义务的意味。那么如何理解具体的教师职业道德义务呢?本文尝试分为三个局部予以说明。
一、教师的劳动自由与道德义务
1.对教师劳动自由的理解
教师的劳动自由是教师职业的特性和意义所在,也是教师劳动发明性的保证。所以劳动自由对教师的职业生活意义重大。但正是因为教师在劳动过程中自由处置问题的空间很大,故能否自觉履行自身的道德义务,就直接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教师在劳动中的自由是以履行教育义务为前提的,没有教育义务就没有教育自由,所以教师的劳动自由与道德义务关系紧密。
教师的劳动是自由的,但在自由的劳动抉择中教师往往会遇到这样几种抵触情境:首先是个人利益、喜好与道德义务之间的矛盾;其次是不同道德义务之间的矛盾(有不同的教育义务之间的矛盾,也有一般道德义务与教育道德义务之间的抵触);第三是在一些教育技术处置过程中出现的“虚假抵触”(比方“严格要求”与“热爱同学”之间的矛盾)。在这些矛盾中,除了第三类矛盾主要靠教育能力的提高去解决之外,前两类矛盾都需要教师直接通过提高对自身的职业道德义务的认识去解决。
外表上看,道德义务是自由的反面。包尔生说,“就其起源上说,义务实质上是否定的:‘你勿’是风俗、法律、义务开初用来反对让自身的激动走过头的那些人的公式。”[2]但是恩格斯说:“自由不在于幻想中解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3]黑格尔也指出:“在义务中个人毋宁说是获得了解放”,“义务所限制的并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笼统,即不自由。义务就是达到实质、获得肯定的自由”。[4]即使是包尔生自己也认为,我们应当“把义务与喜好之间的抵触视作例外”,因为“义务或道德律的命令是一些表示了一个集体的真正意志的性质和方向的公式”。[5]
所以义务是真实自由的前提。在教育工作中教师履行自身的道德义务同样是职业自由获得的重要前提。
2.教师道德义务确立的重要性
教师道德义务确立(即教师认识、履行自身的道德义务)的重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加以说明:
首先,教师道德义务确立可以减少教育活动中的抵触,有利于教育任务的完成。
由于种种原因,教师在工作中可能只根据自身的“自然愿望”办事,譬如在备课、讲课、组织同学活动、协调关系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等方面尽量少投入精力,这样就会形成与教育事业、同学发展的要求相违背的“抵触情势”。这种情势如不能正确地加以解决,不只会影响教育工作任务的完成,也会使教师自己处于一种紧张的人际关系和内心压力之中,教师就会失去教育上的“自由”。从主观上解决这一情势抵触的根本方法只能是教师深刻体认自身的教育使命,严格承当起教育道德义务。
我国著名化学家卢嘉锡30年代在厦门中学做数学教师时,曾经遇到一个同学拿难题(一本国外数学杂志上的悬赏题)“问”自身的事情。卢嘉锡花了九牛二虎之力找到问题和答案(即这本杂志)后,心平气和地对同学说:“只有状元同学,没有状元先生。我现在虽然在教你们,但还有许多东西自身也不懂,要进一步学习。”同学大为感动。[6]
卢嘉锡先生之所以能够“化干戈为玉帛”,靠的就是对师德义务的严格践行。
其次,教师道德义务确立有利于教师在工作中进行道德上的“综合判断”。
教师在自身的教育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义务抵触的情况。有不同的教育义务之间的矛盾,也有一般道德义务与教育道德义务之间的抵触。比方教师可能遇到家庭道德义务与教育义务之间的矛盾,也有可能遇到尊重同学、保守同学的“秘密”和与家长、同事进行适当沟通以采取恰当的实际措施协助解决同学之间的矛盾,等等。在义务抵触明显的情境中,只有对职业使命和道德义务有较为深切和全面理解的教师,才干掌握大局,进行道德“综合判断”,正确地、恰当地履行教育义务。
再次,教师道德义务确立有利于培养同学的义务意识。
约翰·罗尔斯在谈到履行协助他人义务的重要性时说:“这个原则的主要价值与其说要根据我们实际接受的协助来衡量,倒不如说要根据我们对其他人善良意向的信任感和一旦我们需要他们就会提供协助的知识来衡量。”[7]除非是一个腐败透顶、行将就木的社会,否则义务的践行都是社会和个人存在的前提。教育的使命之一就在于向教育对象展示义务履行的必要。实际上教师对自身义务的严格履行对同学的最大影响也不只仅在于对同学的直接协助,而是通过自身对道德义务的履行,让同学确立道德上的信心以和自觉履行自身的道德义务的责任感,做一个道德上负责的人。
最后,教师道德义务确立有益于培养高尚的“师格”。
康德曾经认为,地道出于自然喜好而偶然性地履行的义务不具有道德价值。只有出于道德义务心而且克服了“自然喜好”(或非道德激动)的行为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这是因为只有面临和经历过道德抵触考验的义务和品质才是靠得住的。教师在履行道德义务时往往会遇到考验道德意志的情境。而每一次道德意志的考验都会提升教师的道德水平。苏霍姆林斯基说:“恪守义务可以使人变得更高尚。”[8]因此,教师道德义务的真正确立反过来有益于教师的道德动机的增强,水平的提高,形成高尚的“师格”。
二、教师道德义务的形态
教师道德义务形态的讨论一方面是要理解形态自身,二是要依据形态的研究,讨论如何履行教师的道德义务。
具体的师德义务很多。1997年8月7日修订通过的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就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依法执教、兢兢业业、热爱同学、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等八个方面的职业道德义务。[9]更为具体地讨论道德义务,实际上就会指向教师的日常工作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