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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公布第二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图)

中新网7月28日电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8日公布了第二批10起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四种不同类型的刷单行为方法。 在“直播带货”虚构关注度和流量、雇佣专业团队、“刷手”、虚假交易、A发B、“发空包”等方式的“刷单炒作”行为中被曝光。

近年来,流量的“变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不仅带动了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也催生了刷流量、刷评论的“作弊”行为。 “刷单炒作”不仅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还在很大程度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做出有悖于现实的主观判断,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将在全国重点领域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加大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组织专业队伍、利用互联网软文章、网红、知名博主、直播等开展“刷单炒作”、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128件,罚没金额2.06亿元。

此次公布了第二批10起网络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四种不同的刷单方式。 对于虚构关注度和流量的“直播带货”,聘请专业团队,“刷手”,虚假交易,如送A给B,“发空包”等“撒单炒信”方式裸露。

1、虚构“直播带货”的关注度和流量。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消费者更愿意依靠“内容判断”来购买和消费商品或服务,“内容判断”也给经营者带来更大的“引流效应”。 但是,流量的“变现”也导致了“刷单炒作”等“骗单”造假交易、虚假评价等“刷单炒作”行为的翻新。 目前网店刷钻手,通过网红、知名博主等“带货”、“带货”的手段和套路多种多样,所谓的粉丝数、浏览量、点赞数都可以“扫一扫”。 一些卖家通过在直播间制造“虚假繁荣”,诱导消费者冲动、非理性消费。

案例一:江苏省常熟市赖谋沙利用直播间“水军”“刷单炒作”

案件基本事实:当事人自2020年12月起与常熟市常府街道熊志达服装商行合作,在抖音平台上对熊志达服装商行销售的服装进行视频直播营销(服装直播)。店铺。 2021年1月19日,直播期间,当事人聘请专门在直播期间刷人气的“水军”,进入直播间收集虚假流量,增加直播期间显示的在线人数直播,并在直播间营造虚假高人气氛围,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科罚款人民币23,000元。

2.通过虚假交易“取甲送乙”。 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为逃避监管执法,无休止地追求流量和虚假评价。 以送小礼物、赠品代替点货的单一模式,形成“拍A送B”的交易模式,表面上接近于正常的购物行为,极具迷惑性和隐蔽性。 但是,一切都保持不变。 无论非法手段如何伪装成“合法”,本质仍是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终究逃不过“法眼”。

案例二:安徽黄山云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老客户“拍A送B”“刷单炒作”

案情基本情况:当事人通过淘宝旺旺联系已下单的消费者,称按程序参加店铺活动可赠送小礼品。 具体流程是:消费者在店内搜索某商品的关键词,下单,付款; 对方送的不是订购的商品,而是一些小礼物; 物流到达后,请消费者确认订单并给予好评,发送订单的甲方将手续费和佣金返还给消费者。 当事人通过赠送小礼物的方式“拍甲送乙”,改变商品的实际销售状态,对相关公众进行欺骗和误导。 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23日,当事人共下单372笔。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三:广东省佛山市芬爱家具有限公司利用“刷手”拍A发B“刷单炒信”

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在淘宝平台上开设了名为“一品一居”的网店。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当事人通过他人为网店刷单。 具体操作如下:根据网店需求,制定刷单计划,联系“刷单者”刷单,向“蚂蚁社区”平台充值订单金额及相应佣金,并以小礼物为订单,将货物交由物流公司派送。 最后“刷手”确认收货。 涉案当事人共下单29笔,订单金额及佣金总额15.62万元。 当事人向“书手”支付佣金,以小礼品作为订货商品“拍甲送乙”,伪造交易记录网店刷钻手,对相关公众进行欺骗误导。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3、通过聘请专业团队和“搓手”来帮助“刷单炒信”。 为了增加交易量和好评,商家从最初组织内部员工、亲友刷单,发展到组织、聘请专门从事该行业的专业团队,“搓手”完成刷单流程。 这类团队组织结构清晰、分工明确、专业技术装备“加持”,使得“刷单炒作”日益专业化、规模化,违法获利数额巨大。 形成了线上黑灰行业。 “刷单炒作”不仅破坏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还严重影响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损害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对于规模化、团伙化的“传单炒作”行为,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还应强化执行转变。 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四:江苏省苏州古善??科商贸有限公司聘请一批刷单利用老客户“刷单炒作”

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在天猫开设了一家网店“喜德凯旗舰店”,主要从事各类运动休闲鞋的销售。 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2月7日,为增加公司网店的访客量和网店鞋子的销量,当事人采用刷单、伪造交易记录和交易额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聘请刷单群帮忙刷单,每笔佣金8元,共计926单,佣金7408元。 另一种方式是联系老客户下单,每单10元以内赠送一双断货鞋。 一共127单,送出127双鞋。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案例五: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金悦百家具有限公司虚假发货、“伪信件”

案情基本情况:当事人通过联系“书手”,伪造交易记录,为其开设的3家网店刷单:“圣泰安旗舰店”、“佛山市顺德区金悦百家具有限公司”、和“北帆旗舰店”。 具体过程为:“瑞士之手”在上述3家网店下单并支付了相应商品,但网店并未实际发货。 2020年10月1日至11月2日,当事人通过刷单虚构交易410笔,虚构交易金额76.45万元,支付“刷手”佣金897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罚款。

案例六:广东深圳华海丰贸易有限公司利用“买家”“刷单炒作”

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从事进口化妆品代理销售,主要产品为“Diamo Argan Oil”,销售渠道为网店。 为提高网店销量和权重排名,当事人伪造“Diamo Argan Oil”产品的交易流程、交易记录和好评,寻找未实际消费的“买家”,支付佣金和付款,让“买家”通过正常的在线支付流程购买商品,从而在平台系统中产生虚假的交易记录,进而虚构商品好评。 当事人共刷票157张,刷票金额128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4.通过“发空包”刷单。 目前,在监管部门对刷单的严厉打击下,网络刷单的方式和特点也在不断更新。 “发空包”刷单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刷单方式,即“物流刷单”。 一些不法分子控制多个销售空快递包裹的网站,大量销售快递单号。 这些快递单号要么通过快递物流平台闲置,要么通过线下物流渠道“发空包”,为不法商家提供虚假物流信息。 以“发空包”到“刷单炒信”的方式,在“刷手”与物流的同步配合下,空包派送或小礼物放入空包,通过“刷单炒信”完成交易。物流”诈骗整个过程隐蔽性强,这也是监管部门下一阶段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

案例7:江苏省南京双金瑞商贸有限公司邮寄空包裹“刷单炒信”

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12月以来,当事人在淘宝、京东平台进行虚构交易活动,并选择特定商品制定刷单计划。 通过分析客户的搜索习惯,制定匹配的搜索词,安排运营商根据制定的刷单方案进行“刷手”下单,模拟真实客户浏览、咨询、下单。 当事人根据刷单交易的标记将空信封或包裹寄给“瑞士之手”,“瑞士之手”确认收货后对商品给予满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案例8:江苏省南京佳佳电子有限公司制定“补单”计划“摊单炒作”

案件基本事实:2020年1月以来,当事人为增加商品销量,选择特定商品制定“补货”方案,通过“补货”等方式实施虚假交易。 通过分析客户的搜索习惯,制定匹配的搜索词,安排运营人员根据制定的“补货计划”寻找“刷手”下单,模拟真实客户浏览、咨询、下单等操作。 根据“补单”交易的标记发送空信封或空包裹,“刷手”确认收货后给予满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九:四川广元爱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邮寄空包裹“刷单炒信”

案情基本情况:当事人于2018年底在天猫注册商户,从事声卡、麦克风经营活动。 为了增加销量,当事人采取了两种方式“刷单”。 一种是利用商城后台管理系统,先压低单价,再大批量进货刷单。 二是通过支付佣金和本金聘请网络“买手”下单,通过邮寄空包的方式向其邮寄订单。 2018年底至案发时,涉案当事人共下单1万余笔,支付佣金共计15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40万余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10:江苏省苏州市伊夏服饰有限公司邮寄空包裹“刷单炒信”

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在天猫上开设了一家名为“吉舒雅旗舰店”的店铺,从事服装销售。 2020年11月28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聘请“瑞士手”开始刷单。 对于刷单的订单号,双方邮寄空包裹,经“瑞士之手”确认收货和评价后,退回订单金额和佣金。 当事人共下单296笔,共支付佣金3564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