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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合同关系无效收缴35万元归国有刚刚过去的“双十一”

网店请人“刷单”35万元被没收

法院:合同关系无效没收35万元返还国家

刚刚过去的“双十一”让网购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选择去哪家店购物,往往是根据商品的销量和顾客的评价,这也造成了专业“刷单”或专业“炒作”的行业。 日前,顺德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职业“传信”案。 淘宝卖家彭某将其委托的“洗刷”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其已支付的“洗刷”款。 最终,法院判决彭某败诉,但被委托“刷单”的一方并未“算账”,剩余的35万元“刷单”最终被判为国家所有。

41万元找人“刷单”被“泄密”

彭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一家网上商店。 为招揽客户,他委托方某找刷单员“刷单”,将订单所需款项共计41万元转入方某指定的支付宝账户,随后方某安排“刷手”进货付款。对于彭氏网店的商品。 然而,彭某向方某转账41万元后,方某并未按照约定完成交易。

彭某表示,2017年1月15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将上述款项分期退还给原告彭某网店刷钻手,逾期不还的,支付违约金。 但协议签订后,方某只支付了6万元,就没有再支付。 由于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彭某诉至顺德法院,要求方某及其妻子朱某(夫妻共同债务人)返还原告的淘宝刷单货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货款的违约金。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了以下事实:彭某为了增加网店的销量和知名度网店刷钻手,委托方某聘请“刷单员”为其网店“刷单”。 因未达到约定的刷单效果,双方就刷单还款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原告承认被告于2017年3月14日和2017年5月19日还款3万元,即:目前有350,000美元未偿还。

法院:“刷单”扰乱网购市场秩序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刷单”并未产生真实交易,而是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原告承担相关费用,被告再雇佣刷手购买商品。原告网店的商品,以达到更高的价格。 原告网店的销售目的或声誉。 在网购交易平台上,消费者倾向于选择销量高、口碑好的商家购买商品。 这样一来,选择通过“刷单”等不诚信经营方式虚增销量和美誉度的商户将从中获益,而遵守公平、诚信、自愿、守信等公开市场原则的商户将受到处罚。被市场无情挤压,反而没有生存空间。 久而久之,必然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网络营销生态,严重扰乱网购市场公开竞争秩序。

法院还提到,“刷单”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为支付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同时,‘刷单’造成商家不真实的销售和信誉,必然阻碍消费者对商家的销售和信誉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也损害了消费者的信任。在业务中。合理的商业信誉等知情权。

判决:没收并退还国家35万元

顺德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委托被告刷单,并向被告支付刷单费用,应当构成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委托刷单的相关合同关系应当无效。 原告按照所谓的“合同”向被告支付款项,应属违法支付。 非法支付不应受法律保护,不应由司法机关予以救济。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网店卖家的“刷钱”不退还,剩下的35万元岂不是被委托“刷单”的一方拿走了? 顺德法院在判决书中分析,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 原告与被告串通,通过“刷单”获取不真实的商誉和销售额。 他们不仅不应该受到保护,而且应该受到惩罚,以阻止类似意图的出现。 因此,国家应当采取没收财产的惩罚措施。

最终,顺德法院不仅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还作出民事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被处罚人因无效民事行为所得的35万元,退还国家。 (记者王鹏通讯员邱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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