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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前期预防4.2.1申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卫生审查

4.2前期预防

4.2.1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4.2.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均应

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作为下阶段工程设计编制职业卫生专

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

有关要求执行。

4.2.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卫生审查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

段,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还应经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4.2.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试运行12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向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

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投入生产或使用。

4.3材料和设备管理

4.3.1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规定,

选择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包括选择清洁无害的原

材料,生产工艺密闭化、自动化,劳动者远距离操作、机械操作,体力劳动强度和紧张度较

小,在整个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较小而且容易通过工程技术加以控制。

4.3.2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架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用人单位应了解国家明令禁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并不生产、经营、进口和

使用这些设备和材料。

4.3.3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

用人单位在选择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时,应要求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承诺遵守《职业病防治

法》,并出具与用人单位同等的职业卫生方针的承诺文件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建立相关的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

有关原材料的完整、真实、可靠的中文物质安全数据清单(MSDS)。

4.3.4对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科不隐瞒其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