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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上海婚假新规定_全国各地婚假时间表

篇一:无忧保—上海2016年新规:婚假产假能放多少天?

无忧保—上海2016年新规:婚假产假能放多少天?

婚假产假是很多职工关注的问题,那么新的政策出来了之后,上海婚假产假能放多少天呢?小面金柚小编带您来看看!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月23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此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据上海发布,市卫计委针对上海全面两孩政策的答复:上海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只有一个小孩的无需再生育审批:2016年1月1日以后结婚登记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婚假为3天,在2016年1月1日前登记但还未休假的可以享受晚婚假,婚假和晚婚假共计10天。

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非晚婚和再婚多7天婚假

新修改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各地原先规定的晚婚假如何处理未予以涉及。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邬惊雷介绍,在晚婚人群已占 多数的情况下,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 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 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也就是说,对于晚婚的人群来说,福利没有变化。但对于申城原先“非晚婚”或再婚的人群来说,其婚假将由原先的3天增加7天,也能享受最多10天的假期了。

生育津贴与生育假同涨

在备受关注的产假、生育假问题上,市卫计委负责人邬惊雷介绍,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 30天。考虑到上海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生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说,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并且,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值得关注的是,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生育生活津贴将有较大幅度增长。邬惊雷表示,生育生活津贴的资金渠道将保持不变,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同时兼 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此次新规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修正案》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 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不过,相比外省市,有人还是觉得少了。浙江、福建、广东陪产假15天,广西、宁夏甚至长达25天,上海为什么把陪产假定为10天呢?对此,市政府法制办副 主任刘平解释,社会福利总的理念是不可能做

减法只能做加法,但要考虑一个,这里的假期成本承担是有区别的,像生育假或者说过去的晚育假是由政府的基金和政 府的财政承担,而晚婚假和陪产假由单位包括很多企业承担的,这些决策都需要一个平衡。再婚“再生育”要求明确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可以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修正案》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的情形,包括: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考虑到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难以穷尽,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慎重起见,《修正案》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上海婚假政策答疑

问:陪产假、产假、婚假遇到双休日是否顺延?

答: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的使用与原来晚婚假、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的方式一样。(1)“增加婚假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2)“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3)“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 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问:剖腹产增加的假期还有吗?

答:原来规定中的相关政策未作调整,也就是说,女职工生育时,难产(包括剖宫产、产钳、臀位助产等)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问:错过的假期能不能补?

答:在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修正案》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

问: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已按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的,不予退回。目前,国家正在抓紧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等等。上海也将根据国家意见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专家:取消晚婚假可采取渐进式方式

随着晚婚假的取消,婚假实际上已经大幅缩短,只保留了三天,这对很多人来说有很强的“痛感”,因为当下人们结婚越来越晚,按照过去的规定基本上都属于晚婚,婚假大幅缩水让人一时难适应。

因此有专家建议,取消晚婚假可以采取渐进式、梯步式的方式,逐步实施,让更多年轻人有所准备。

篇二:婚假国家规定2016

婚假国家规定2016

婚假是每个职工都享有的法定假期,不过我国各省市对婚假的房价天数各有不同的规定。2016年开始,也有不少省市开始取消晚婚晚育假。那么目前我国2016年各省市国家婚假天数。

2016年婚假国家规定天数

一、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拟取消)

二、上海:婚假3天=3天

三、广东:婚假3天=3天

四、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五、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六、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七、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八、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8天

九、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十、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十、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十一、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十二、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十三、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十四、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十五、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十六、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拟取消)

十七、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十八、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十九、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二十、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二十一、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二十二、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二十三、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二十四、湖北:婚假3天=3天

二十五、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二十六、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二十七、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二十八、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二十九、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多地取消晚婚晚育假

1.上海市登记的夫妻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将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仅剩3天婚假。

2.山东删除了“男女双方晚婚的,除了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的规定。

3.湖北确认删除相关晚婚假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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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2016全国各地晚婚的婚假是多少天?

2016全国各地晚婚的婚假是多少天?

晚婚的婚假是多少天?这是很多即将要结婚的新人想要了解的。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条令,符合晚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但是各地婚假规定并不一致,所以假期也是有所差别的哦,接下来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天=15天

1、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

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

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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