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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预算,管理办法,大学

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原则,强化我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可控性,确保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

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原则,强化我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可控性,确保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的分类与管理权限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年度内所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第三条

学校预算的分类

学校预算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一)按照预算性质可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学校年度内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可能取得的用于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非偿还性资金的收入计划。它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完成事业计划的财力保证。它汇集了预算年度内学校可能提供的可用于开展各项事业的全部资金收入。

2.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学校年度内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支出计划。它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反映了学校的规模、发展速度和发展方向。

(二)按照预算的级次可分为校级预算和校属各级预算

1.校级预算。指经校务会审议通过后,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经营收入以外的全部资金收支计划,是学校所属各级预算的综合反映。

2.校属各级预算。指包含于校级预算之内,由学校所属各级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编制,或具有特定用途项目资金的收支计划。

(三)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可分为财政补助收支预算、预算外收支预算和自有资金收支预算

1.财政补助收支预算:财政补助收支预算是指学校在预算年度内预计可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补助收入及其支出的收支计划。该预算编制的目的主要是为财政部门编制国家预算支出提供依据。

2.预算外收支预算:预算外收支预算是指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应上缴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收支计划。该预算编制的主要目的是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的计划管理和控制。

3.自有资金收支预算:自有资金收支预算是指学校除财政补助收支和预算外收支之外的全部资金收支计划。该预算编制主要目的是指除财政渠道以外,学校多渠道筹措和使用资金的收支计划管理和控制。

第四条

校务会是学校预算的最高决策机构。校级预算经校务会通过后委托主管财务工作校长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条

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学校积极组织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交学校。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原则

第六条

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既要考虑学校事业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更要考虑学校财力的可能,杜绝超越财力可能安排预算和搞赤字预算。

第七条

编制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考虑实现收入增长的可能性,尽量核实收入,避免赤字隐患。

第八条

编制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优先合理安排教学、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四章

校级预算的范围

第九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强调大收入、大支出、大口径、大管理,明确各级经济责任制,形成规范和有序管理。学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范围如下:

(一)预算收入范围:学校在组织办学过程中(即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学校的年度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预算支出范围: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列入预算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五章

预算的编制程序

第十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在每年十一月初,向全校各部门下达关于申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的通知,布置编制预算的准备工作。各院(系)、部、处(室)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学校总体目标和本部门具体任务,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的经费需求计划和创收部分收支计划,确定应上交学校的收入及下一预算年度的经费需求数,并附文字说明,于十一月底报计划财务处。对跨年度使用的专项资金应按进度分年度提出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各部门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各部门草拟的收支计划和下年度事业计划以及增减变动因素,提出下年度收支预算建议数。

第十二条

学校校务会于预算年度12月30日前审议并通过下一年度校级预算草案,并上报教育部。

第十三条

按照校务会审议通过的校级预算,由计划财务处向各部门下达年度预算数。若校级预算与教育部、财政部批复预算有较大变动,须报校务会复议并下达。

第六章

预算经费使用指标的分配

第十四条

为确保所属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进行,调动院(系)、部(处)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学校计划财务处依据学校经济政策分配预算指标,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院(系)、部(处)创收的收入在纳入校级预算统一核算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经费总额动态包干的院(系),预算定额分配原则为:

(一)以各类学生人数为基数确定定额,计算人员经费。

(二)按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房屋占用面积,设备使用数量及使用年限等要素确定定额,计算小型设备费、差旅费、邮电费等公用经费。

(三)为体现单位的教学收入与其经费预算挂钩,在预算经费的分配上,可按学杂费实际收入(不包括住宿费)总额,作适当考虑。

(四)根据上年度预算实际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总体安排,进行适当调整。

(五)为杜绝浪费、厉行节约,强化节能意识,将水电费控制指标等分配到院(系),自行管理,按实支付(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七条

预算指标的具体分配方法,根据学校经济政策,由各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性质、教学任务等综合因素制定。人员经费由计划财务处会同人事处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内部管理改革方案拟定预算。公用经费按当年事业计划及学校财力情况并综合各单位实际拟定预算,除特殊项目外,当年立项,当年完成。

第十八条

院(系)包干经费超支不补,各院(系)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包干经费的管理和控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鼓励院(系)采取措施节约支出,对包干结余可以留用。对铺张浪费、乱开支、乱花钱等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单位,学校将采取抵扣下年度预算指标等措施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学校各部(处)、直属单位根据教职工人数及承担的工作量安排预算使用指标。

分配指标当年有效,超支不补。年末结余,自动注销。对个别具有特定用途的,应重新申请,经批准后列人下年度预算。各部门负责人要树立全局观念,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禁止年终突击花钱。

第七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包括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和预算收支平衡三个部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既要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又要合理安排支出,实现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在预算年度预算尚未下达之前,由计划财务处按上年度预算指标的25%掌握使用。

学校计划财务处与学校各院(系)、部(处)是预算管理执行部门。

年终,各主管部门必须向计划财务处汇总编制预算执行效益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预算调整

为保证学校推行刚性预算,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经费批准下达后,不得随意增加和变动。各院(系)、部(处)要根据预算经费指标实行切块包干,分解到各个项目和部位,不能突破预算指标。

在预算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和学校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职工工资待遇变动、基建工程、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变动以及其他因素引起本年事业收支发生变化,必须调整年度预算的,一般在每年十月份经校务会讨论批准后进行调整。

如有特殊任务和计划的单位,须变动预算经费,应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报计划财务处。在不突破预算指标的前提下,经学校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校务会批准后,由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管理中心编制预算调整表。

第八章

预算执行结果及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在预算年度终了,要按教育部的要求和规定时间编制决算报表。

第二十三条

编制的决算报表,必须符合财政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编制的学校财务决算,提交学校校务会审查批准后,报教育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财务工作,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学校预算的编制、上报、调整、执行及决算工作,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

各业务主管部(处)负责落实学校附属单位的当年上交计划;负责编制所管辖业务经费的年度需求计划;负责争取、落实本部门中央及湖南省专项经费收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级预算一经批准,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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