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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日期:2019-08-05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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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技术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术领导,促进各专业、学科的发展,充分发挥各方面骨干教师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成立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校长实施学术领导的评议和咨询机构。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与任务

  1、研究与掌握本校教学科研现状和国内外职业教育发展动向,对专业发展方向、途径以及研究方向等提出建议。

  2、审议本校教学科研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3、审议与评价本校科研工作的进展,审议并推荐科研重大成果。

  4、审议本校课题的立项、验收和评价,监督研究经费的使用。

  5、审议本校校本教材的立项、验收和评价。

  6、审议本校精品课程的申报和评估。

  7、组织论文评审及其它教科研成果评价。

  8、组织职称评审的答辩。

  9、指导校内学术活动及图书、资料有关工作。

  10、组织多样性的学术活动,促进校内外学术交流。

  第三章 组织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具有本科学历和副高职称,专业教师还具有与专业相关的技师或职业资格证书或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有较高教育教学和学术水平,在本专业或学科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本校在编在职教师组成,特别注意吸收中青年骨干教师进入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请,每届任期两年。视工作需要及人员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名誉委员若干人,由校长聘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校外学者或企业技术专家担任,并从中聘任名誉主任一人。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七条 学术秘书室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术秘书室设在教科室。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需研究、审议和论证的项目,由校长或上级交议,或学术委员会内部提出,经主任、副主任讨论后,交有关委员研究,结果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必要时可召开委员会审议,由主任或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讨论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总结,以及校重大学术问题。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学术委员会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事项或形成的决议,若须通过表决形成决定的,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须有2/3以上的应参会委员出席。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参会委员的1/2即为表决通过。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一条 各系(部)设立学术小组,审查评议系(部)内各项教学科研问题。学术小组由系(部)内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可以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人数为单数,一般以3―7人为宜。各系(部)教学秘书负责协助系(部)主任及学术小组处理日常学术工作。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权利

  1.在有权参加的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上有发言权、表决投票权;

  2.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涉及的所有事项有知情权,并有权查阅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承担学术委员会分配的任务,开展调查研究,收集信息、论证或审议工作,并将工作结果报告学术委员会;

  3.以身作则,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坚持参加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并说明情况;

  4.秉公办事,对在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有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者,应接受批评。情节严重者,经主任会议研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严肃处理;

  5. 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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