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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实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2015]27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乡建设委、计委、局、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合理收费机制,调动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推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提高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 现就实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以市场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

(一)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各单位应当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管廊使用费。 各地要按照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利于调动管道单位积极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进入走廊。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进入管廊的管道单位协商确定。 对符合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以及付款方式、计费周期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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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 进入廊道的管道的维护和日常管理由各管道所属单位负责。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廊道管道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双方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廊道管道维护保养和日常管理的具体责任和权利,并规定滞纳金的计算和缴纳及其他相关事宜。 保证管廊及进入管廊的管道正常运行的事项。

供需双方签订协议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时,还应当建立收费标准定期调整机制,确定调整周期,协商调整有偿使用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定期对管廊进行清理。 供需双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利用效率等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协商和调整付费使用费标准的参考。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管道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调开展成本调查和专家论证等工作。 、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三)目前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以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管廊有偿使用费要纳入当地定价目录,并明确价格管理形式和定价部门。 有关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省物价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缴纳使用费的标准价格或者底价和浮动价格。依法确定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并规定支付方式、计费周期、定期调整机制等相关事项。

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在制定和调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时,应当依法履行成本监督、成本调查、专家论证、信息公开等程序确保价格制定和调整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制定和调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要按照规定,认真对管廊建设运营成本进行监督审查,对管廊内管道独立敷设费用进行查算。本指南对管廊付费使用费的组成部分进行了规定。 工作中城市地下管廊,综合考虑建设与运营、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合理制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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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费用结构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付费使用费包括入场费和日常维护费。 管廊入口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管廊入口单位一次性或分期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 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由进入廊道的管道单位按照确定的计费周期分期向管廊运营单位缴纳。

(2)成本构成。

1. 入场费。 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合理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的合理投资回报原则上参照金融机构(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长期贷款利率确定财务资金不计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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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入口管道占用走廊空间的比例;

(4)每条管道单独敷设而不进入管廊的费用(包括道路占用费和开挖费,不含管道购买和安装费用,下同);

(5)管廊设计生命周期内,每条管道重复单独敷设而不进入管廊的成本;

(6)在管廊的设计生命周期内,与不进入管廊的情况相比,每条管道进入管廊,都会因管道损坏率的降低以及水、热、气体等泄漏率;

(七)其他影响因素。

2、日常维护费用。 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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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运营、维护、改造、改造等正常费用;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正常管理费用;

(三)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合理经营利润原则上参照当地市政公用行业平均利润率确定;

(四)各入口管道占用走廊空间的比例;

(五)各入口管道对管廊附属设施的使用强度;

(六)其他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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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保障措施

(一)支持公益事业。 对于企业和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城市市政路灯系统、公安监控等公益性管线的接入和通信系统。 对公益性文化企业有线电视网络接入,有偿使用费标准可适当折扣,并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二)完善支持政策。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成本无法通过收费弥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办发[2015]61号文件的规定酌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灵活采用多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配置管道土地、房产等运营资源。走廊建设和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协调运用价格补偿、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渠道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本伙伴形成合理回报预期城市地下管廊,调动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

(三)提高管理水平。 在PPP项目中,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合作伙伴,合理控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成本。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要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严格控制管廊建设运营管理成本水平,为降低有偿使用费、减少入廊管道单位支出创造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有偿使用制度。区域内综合管廊,形成合理收费机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建设和开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