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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公务员回避制度

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公务员回避制度简介:这篇文章是关于公务员回避制度的。 如果您觉得不错,请评论分享! 【第一部分:公务员回避制度】 1、职务亲属回避:①夫妻关系; ②直系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缘关系,包括叔伯姑姑姑姑、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女侄子; ④近亲血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的亲属中有血亲关系的配偶。 (二)回避职务 ①同一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直接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包括上级正副干事和下级正副干事之间的领导关系。 ③担任领导职务的机构之一,负责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三)因地理位置、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回避履行职务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 我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乡镇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实行地域回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镇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希望这有帮助,谢谢。 (二)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指在上述机构、部门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

一般包括乡、县党政官员、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长、党委组织主任、人事主任、监察主任、公安局长等。 (三)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本单位任职出生地或长期在一个地方担任领导职务。 地域回避的主要标准对象是在原籍地就业。 三、回避公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亲婚姻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的职责,他们应撤回。 【第二部分:公务员回避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促进公务员法顺利实施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根据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立法计划,2011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区发[2011]31号)。公务员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担任的职务、履行公务、服务领域等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家庭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回避规定对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公务员依法、公平履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务员回避包括回避就业、回避地域和回避公务。 在回避就业方面,已婚公务员、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不得在双方直接隶属的同一机关担任职务。领导者或者有直接的上下级领导关系。 您也不得在其中一个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在地域回避方面,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式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必须实行地域回避。 一般不得担任出生地市(地、盟)党委、政府正式领导成员; 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的公务员,担任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专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的专职领导人员。出生地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 成员。 在回避公务方面,公务员应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动、升迁、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监督、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税收征收、项目资金审批和监督。 根据该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回避决定。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务员必须主动报告需要避免的情况。 对需要避免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故意隐瞒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事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中央机关、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现将《公务员回避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三部分:公务员回避规定】第一章总则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谢谢。 第一条 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公务员依法、公平履行公务,推进机关廉政建设。 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回避包括回避、地域回避和回避公务。 第三条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回避任职 第五条 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同一领导直属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下列职务之一中担任领导职务:机关 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姑、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女、侄子; (四)近亲亲属,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本条例所称直接隶属,是指直接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 同一领导包括同级领导班子成员; 直接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包括上级正副职务和下级正副职务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条 公务员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提出回避建议。

(二)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审查,并向任免机关提出回避意见。 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和有关人员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 如果需要避免,请进行调整。 如果职务级别不同,职务级别低的一方一般会回避;职务级别低的一方一般会回避;职务级别低的一方一般会回避。 职务级别相同的,一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回避。 第七条 因地理位置、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更回避执行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 地域回避 第八条 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式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担任所在地的市(地、盟)党委、政府正式领导成员。他们长大了。 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专职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必须实行地域回避。 一般不得担任成长所在地的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公安部门职务。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专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地域回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 第九条 公务员地域回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回避程序办理。 第四章:逃避公务。 我希望这对您有帮助。 谢谢。 第十条 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 (一)考试录用、调动、晋升、免职、考核、检查、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二)监督、审计、仲裁、审理案件; (三)税收征管、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其他应当避免的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 公务员执行第十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有关调查、讨论、审查和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个人利益的; (二)涉及本条例第五条所列有亲属关系的人的利益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务员回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请求的; (二)所在机关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如需要避免该情况发生,本机构将调整官方安排。 特殊情况,可以直接作出退出决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对拟进入机构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审查和控制,避免形成回避关系。 对于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谢谢你的调整。 由于结婚、工作变动等原因形成的新的回避关系要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给予撤职处分。 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避免的情况。 对未及时报告或者故意隐瞒需要回避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个人或者组织如实报告公务员需要退出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家驻外机关公务员的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中除役务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回避,适用公务员法,并适用本条例。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部门和中央机构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感谢1996年5月27日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撤销任免暂行办法》,现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