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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八桥中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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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新课程改革,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保障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设现代新型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完全中学。

  第三条:校训:求是

      校风:团结、守纪、勤奋、创新

      教风:乐业、爱生、善教、求真

      学风:严、勤、钻、恒

  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人为本,以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为首要前提,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以智育教育为核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社会实践活动为抓手,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坚持教育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近期目标:创建三星级学校

  第六条:建校纪念日:1945年8月28日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由扬中市教育局任命。

  第八条:学校校长职责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制定学校工作计划,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统筹安排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提升学校办学档次。

  4、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

  5、规范学校管理,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6、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第九条:学校校长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

  3、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和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第十条:学校设副校长、校长助理1-5名。由校长提名、市教育局考察、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设党政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竞争上岗后,由校长聘任报局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有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德育管理

  第十三条:以培养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为核心,依据《中学德育大纲》、《中小学德育操作规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规程,全面开展学校德育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党总支、校长室、政教处、工会、团委负责人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政教处具体负责实施学校德育工作,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负责教职工的德

育工作绩效考核和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工作。

  第十六条:校关工委、团委、学生会通过班团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及民主法制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

  第十七条:班主任是德育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开展德育工作,教育本班学生认真贯彻《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八桥中学学生一日常规》,将规范内化为学生自觉行为。

  第十八条:各学科课程教学有机渗透德育,寓德育于各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之中,认真落实本学科的德育任务,思想政治课教学必须发挥主渠道作用。

  第十九条:营造学校德育氛围,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校歌、校训、校风对学生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二十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建立家长学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建立学校德育基地,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按照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开齐、上足、教好各门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二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努力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广泛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二十三条: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务处、教研组、年级组、备课组、班主任组成的教学管理体制。

  1、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

理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课时计划,认真做好教学常规管理,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按《镇江市中小学教师教学基本规范》、《扬中市中小学教师教学五认真细则》和《八桥中学教职工考核实施方案》等做好教师的考核评估工作。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2、按学科设置教研组,各年级设年级组。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本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各项计划和要求,积极完成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3、教研组下设学科备课组,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充分发挥备课组教师集体智慧,提高教学质量。

  4、班主任负责班级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负有协调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关系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加强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以研促教,增强“科研兴校”、“科研兴教”意识,形成“组组有课题,人人都参与”的研究氛围,鼓励教师认真学习理论,从改进课堂教学入手,在提高课堂的教学艺术性和效果上多动脑筋,以寻求课堂教学最优化的途径和方法,并对有杰出贡献的教师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鼓励教师加强师德修养,认真钻研业务,积极参加专业学历文化进修、信息技术的学习与考核,严格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制度,开展拜师结对活动和说课、评课、“三字一画一话”、教学大比武等教学基本功竞赛活动,抓好“135工程”、“青蓝工程”、“名师工程”和各级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管理。

  第二十六条:抓好学额巩固工作,杜绝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的发生,严格控制流生,确保初中学生巩固率、毕业率达99%以上。

  第二十七条:按照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体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健康教育,认真组织学生参加劳动、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第二十八条:遵守招生纪律,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按学籍管理要求办理转学、休学、借读、复读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电教设备、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规范管理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它们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考试和教学质量分析,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各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五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一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管理,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坚持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原则。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规范收费票据。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交费。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查、监督。学校坚持民主理财制度,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定期审查行政帐目。

  第三十四条: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为创建三星级学校奠定物质基础。

  第三十五条:建立校产管理制度,规范校产电子化管理。加强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第三十六条:积极推进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大力发展“三产”,增强学校自身“造血”功能,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检查台帐。

第六章:民主管理与保证监督

  第三十八条:学校党组织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九条:学校党组织负责抓好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组织发展工作。

  第四十条:学校党组织负责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以党组织负责人为首的,由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调解小组,负责接受师生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学校工作中的其他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每年评议一次校级领导。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两次会议。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四十四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六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七条: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教职工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自觉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

  第四十九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书每3年一签,岗位合同书每年一签。教师、职员和工人自觉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并在校内享有相应待遇。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二条: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思想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对在教育教学、后勤服务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职工,学校予以教育、批评和

处罚。

  第五十三条: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学生

  第五十五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一经办理有关手续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将按上级教育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2、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3、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4、在学习成绩和操作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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