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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一条物业资质认证

物业费标准 呼伦贝尔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呼伦贝尔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本机构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为接管(或所属)辖区内的住宅物业、商业、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服务,开展收费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维护、管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而向业主收取的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费用。场地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费用。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政府价格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倡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构成。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许可证)的登记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许可证》应当为正本一式,多份。副本以独立住宅小区为基础,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第七条 住宅小区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组成以独立管理区域为设立单位的业主委员会,并报当地房地产部门备案行政部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申报小区收费标准我国下月正式取消小区物业费,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含政府机关内部物业管理机构)必须申领《收费证》在辖区内开展各项业务,在收费日20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批准后实施。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3.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文件 4. 《呼伦贝尔市物业银行服务收费标准申请表》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着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社区内写字楼(写字楼)、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可在社区批准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最高标准分别不超过50%和80%。车库、仓库、地下室可根据使用性质,按核准的标准收费。住宅仓库和地下室免费。民用住宅改变用途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按照改变后的用途收费。第十一条 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对获得自治区级优秀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称号的,自批准之日起次月起,物业服务收费可在原标准基础上分别上调5%和10%。取得多级、多权属的小区,不得重复计费,可按最高费率收费。如取消示范或优秀称号,浮动部分停止收费。

第十二条 物业小区停车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服务区内建设的固定停车场、专职人员为居民车辆停放提供管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第十三条 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为其个性化需求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四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购房人的房产,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对于已售出未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支付。第十五条 损坏小区公共设施的赔偿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损坏物品的价值和损坏程度核算确定,并报价格部门评估。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属于社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场所、设施开展经营活动,在不影响业主利益的情况下,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所得款项应当用于弥补用于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并提供与质量和价格相匹配的服务。不得无服务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因质量、价格不符引起的纠纷,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不得违背业主意愿预收(除与业主约定外,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因质量、价格不符引起的纠纷,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不得违背业主意愿预收(除与业主约定外,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因质量、价格不符引起的纠纷,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不得违背业主意愿预收(除与业主约定外,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缴纳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产权转让时,产权人或者产权使用人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年终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公布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相关费用。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收取上述费用,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相似)的费用(如垃圾处理费、社会保障综合管理费等)。 ).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附件: 一、呼伦贝尔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九、物业管理企业利润 物业服务费按管理和服务水平逐项收取,核算单位为“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第十条 社区内写字楼(写字楼)、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可在社区批准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最高标准分别不超过50%和80%。车库、仓库、地下室可根据使用性质按批准的标准收费。住宅仓库和地下室免费。民用住宅改变用途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以按照改变后的用途收费。第十一条 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对获得自治区级优秀示范物业管理小区称号的,自批准之日起次月起,可减免物业服务费。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了5%和10%。取得多级、多权属的小区,不得重复计费,可按最高费率收费。如取消示范或优秀称号,浮动部分停止收费。第十二条 物业小区停车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服务区内建设的固定停车场、专职人员为居民车辆停放提供管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 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为其个性化需求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四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购房人的房产,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对于已售出未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支付。第十五条 损坏小区公共设施的赔偿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损坏物品的价值和损坏程度核算确定,并报价格部门评估。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属于社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场所、设施开展经营活动,在不影响业主利益的情况下,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所得款项应当用于弥补用于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提供质价相匹配的服务。不得无服务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因质量、价格不符引起的纠纷,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不得违背业主意愿预收(除与业主约定外,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缴纳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s 遗嘱(除非与业主约定,预收期不得超过 6 个月)。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缴纳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s 遗嘱(除非与业主约定,预收期不得超过 6 个月)。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缴纳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产权转让时,产权人或者产权使用人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年终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公布物业服务收支情况我国下月正式取消小区物业费,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相关费用。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收取上述费用,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相似)的费用(如垃圾处理费、社会保障综合管理费等)。 ).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内容、标准、服务内容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附件: 1、呼伦贝尔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八: 物业管理企业税(最高收费标准:0.03元/平方米):核定的社区物业服务成本(第1项至第7项之和)的6%。9、物业管理企业利润(最高收费标准:0.01元/平方米):以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与固定资产折旧(首项加第七项) 3% 批准。本机构内部管理机构不允许代收。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供上述规定第(二)项、第五(二)项规定的服务,否则视为免费服务,免交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附件二:呼伦贝尔市物业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为规范小区环境。小区设有固定封闭式停车场(车棚),专人看护管理,可向停放车辆的住户另行收取停车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自行车3.00元/月;2、摩托车8.00元/月;3、汽车20万元(含)2.00元/天;1. 1万元以下每月00元。D#czV8vR4q N0mJ*iF ! eAXawT6sP1oL) kG%gCZbyV7 uQ3qM+lI*hE# dAW9vS5rO0nK(jG$fBYbxU6t Q2pL- lH&gD#c zV8vR4qN0mJ * 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