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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管学院委托代理人许明君

原告北京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住所地北京市X区花家地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为学院院长裴某。

委托代理人为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明军。

委托代理人为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武军。

被告中国民航局,住所地为北京市X区花家地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为学院院长田某。

委托代理人为北京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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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为北京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磊。

北京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简称经管学院)诉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简称民航学院)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院于2004年1月3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 经济管理学院委托代理人徐明军、民航学院委托代理人李鹏均到庭参加诉讼。 目前该案已结案。

经济管理学院自称我校是北京知名的中文教育学校。 2005年1月22日,民航学院在韩国《韩邮》杂志(中文名“一村干部学院”)上刊登一则广告,该广告与事实不符,我院教职工尚未调任由于《一村》杂志在北京广泛流传,是很多留学生和中介机构的信息来源,民航学院的这一行为给我院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合作办学机构误认为我院被撤销或合并,导致我院生源流失严重,不少合作办学机构也将学生转入民航学院开办的培训班。民航学院的行为极大损害了我院的良好声誉,给我院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责令民航学院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媒体上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民航学院赔偿我院因侵权造成的损失120万元。

民航学院辩称,我们发布的广告是客观事实的陈述,没有损害经济管理学院的声誉。 《一村》杂志是非法出版物,不具备合法发行的条件,也没有广泛发行。 《一村》杂志因出版错误向经管学院书面致歉。 这一行为证明,过错是《一村》杂志社的责任,与我们无关。 经济管理学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北京地区知名的韩国留学生汉语教学学校。 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与我们有关。 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失。 应当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后果。 综上,我院认为经济管理学院的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经审查,经济管理学院和民航学院均提供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学和培训服务。 2005年1月22日,民航学院在韩文《一村》杂志第428期第15版上刊登了一则招生广告,标题为《留学生汉语进修班招生简章》中国民用航空局”。 广告称“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是经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正式批准设立的‘汉语培训中心’。” 《最新消息: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原工作人员和优秀教师已调往国内》 民航干部管理学院课程不变,下午开设由赵宁主讲的中级HSK班。原经济干部学院在民航干部管理学院报考,可享受经济干部学院老生待遇《在经济管理学院缴纳注册费的学生,可在民航管理学院报考广告中留下的联系方式,电话是民航学校的联系电话,联系人是“王宇、赵宁”。这则广告只做过一次北京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是在第428期。在同一期《一村》杂志第13版上,经济管理学院也刊登了一则招生广告,两则广告中刊登的汉语培训上午班和下午班均于2005年2月28日开始,分班情况而且学费也基本一样。 汉语培训课程一般持续4、5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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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29日,《一村》杂志在第429期第10页发表经管学院律师声明,称某单位发表的提及经管学院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 在同一期杂志同一版面,《一村》杂志发表道歉声明,承认第428期第15页广告部分内容不实,损害了经济学院的声誉和利益。管理层对此表示歉意。 。

2005年2月5日,民航学院致函经济管理学院,涉及在韩国某杂志上刊登招生广告。 内容为:“此广告是国际文化交流部临时工作人员未经领导许可发布的。关于广告中涉及贵院不当内容,我们深表歉意。我院谨向贵院致以诚挚的歉意。”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事情。” 信中附有王宇署名的《情况说明》,《一村》杂志刊登的广告做了如下解释:“由于本人经验不足,法律观念淡薄,在《一村》杂志上提到经济管理学院。广告中一些不恰当的词语。 中文原文是“经济管理学院原工作人员和优秀教师已调往中国民航管理学院”。 经办公室工作人员翻译成韩文后,变成了“原经济管理学院的工作人员和优秀教师已调往中国民航管理学院”。 这给经济管理学院造成了严重的困扰。 道歉并后悔。”

2005年3月10日,北京安利德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经济管理学院委托,承办学院第31期(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1月7日)、第32期(2005年)留学生汉语培训班经济与管理学系。 2005年7月28日至7月8日的账面收入和费用经过审计。 第31期赚(略)0.25元,报名518人。 第32期报名(略).53元,报名296人。 第31批学生中,韩国学生385人,占总人数的74%。 经济管理学院没有提交第32学期韩国学生人数下降的证据。

另据查,2003年3月2日,赵宁、周某、李欧分别与经济管理学院签订了《对外汉语教学聘用合同》。 经管学院聘用上述三人从事对外汉语教学工作,于2003年3月签订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04年3月2日至3月1日。2004年3月1日,三人其中,与经济管理学院续签聘用合同至2005年2月28日。 2005年1月19日,民航学院与赵宁、谢宇、周某签订了《对外汉语教学聘任合同》 、李欧、张伟,规定上述五人为民航学院教授对外汉语。 本合同有效期为2005年3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

另查显示,《一村》杂志是韩文杂志,没有中文刊号或广告许可证。 这本杂志每周有一期。 内容为生活资讯、广告等。 它是免费分发的。 该杂志版权页记载的出版者为“一村国际文贸”。 拨打了北京的杂志电话,一查,得知在北京的韩国餐馆等地方都可以免费拿到这本杂志。 关于该杂志的发行量和范围,经管学院并未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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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一村》杂志第428期、第429期及译文、外部聘用合同、民航学院函件、情况说明、双方陈述等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服务)进行误导性、虚假宣传。 本案中,民航学院在招生广告中采用了“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原工作人员和优秀教师调入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的宣传手法,与民航学院招生广告中的宣传手法不符。事实。 广告中,民航学院还用了这样的字样:“课程设置与经济干部学院原有课程不变,下午开设由赵宁主讲的HSK中级班。”经济干部学院可在民航干部管理学院注册,享受经济干部学院老学员待遇,已在经济管理学院缴纳注册费的学生晋升到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报考,并免收报考费。虽然这些内容属实,但结合这则广告中“经济管理学院原职”“所有人员及优秀人员”的虚假陈述“教师已调往民航学院”的广告很容易让看到广告的人误认为经济管理学院已被撤销或并入民航学院。 在广告发布后民航学院向经济管理学院发出的道歉信中,民航学院也承认该广告有虚假。 因此,民航学院的这种宣传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民航学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经济管理学院请求裁定责令民航学院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其理由正当、合法、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但鉴于民航学院制作的侵权广告仅在《一村》杂志第428期刊登过一次,经管学院要求责令民航学院消除影响并道歉,影响有限。 侵权广告发布7天后,《一村》杂志第429期,经济管理学院发布律师声明,《一村》杂志也发布道歉声明,澄清侵权内容中的不实内容广告。 涉案广告造成的负面影响已消除。 广告发布后不久,民航学院就发布该广告向经济管理学院发出书面道歉。 综上,经管学院提出消除影响并致歉,学院不再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民航学院索赔120万元,是根据其第31期和第32期汉语培训班的收入差额计算的。 这个依据不充分,这个医院不支持。 本院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广告发布的侵权广告的影响范围、持续时间、造成损失的大小、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民航学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中国民航管理学院立即停止发布涉案招聘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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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民航管理学院赔偿北京经济干部管理学院经济损失8.5万元;

3、驳回北京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10元,其中北京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承担1010元(已缴纳),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承担15000元(本判决后7日内缴纳)生效)。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庭。

审判长李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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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官谢振科

蒲翔代理法官

2005 年 5 月 18 日

刘德恒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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