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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科文卫体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设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系统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教师代表大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它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员工的关系。 保障和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参与学院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权限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机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建议审查权。 听取行政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员工队伍建设等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

2、审议和批准或者否决的权利。 审议批准学院提出的内部人事、分配、任用、考核制度的制定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经学院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公布施行。

3、审查和决定权。 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福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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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价监督权。 对学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院长必须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给予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权。充分发挥工会在学院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

第七条 教代会必须尊重和支持学院党政领导行使指挥管理权,教育教职员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以主人翁意识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学院代表大会代表人数约为学院教职工总数的10%。 代表以基层分会为基础,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 所有享有公民权利的教职员工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代表的组成既要兼顾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的教学特色。 教师代表一般不少于代表总数的50%。 代表是永久性任命的,任期五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受原选拔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必要时,原选拔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罢免、更换或者补充本单位代表。 调出学院的代表可以由调出单位连选连任。 众议员在众议院内调动,并保留其代表资格。 代表在任期届满前退选的,其代表资格自动取消。 因工作需要,可以列席会议。

第九条 教员代表的权利

1、有教师代表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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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并参与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4、有权对学院和教代会的工作进行审查、批评和提出建议,有权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评价和监督。

5、有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并提出处理建议。

6、当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压、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您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执行和宣传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3、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与政治讨论。 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带领群众支持学院工作,积极参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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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我们要教书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 教师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人员列席代表或者特邀代表。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常设制度。

第四章 组织体系

第十二条 教师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会议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遇有重大问题,经党政劳领导联席会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会议的,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并征得过半数代表同意。

第十三条 召开教学代表大会,应当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由会议筹备委员会提名,并经代表批准。 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主席团选举执行主席一名、秘书长一名。

会议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审议会议议题并提交会议通过; 组织和主持会议; 听取和讨论代表对各项提案的审议意见,并对提案进行修改; 起草会议决议和决定; 会议期间处理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教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教师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作为教师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 常任主席团由上届主席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报党委审查后,提交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常任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党政、工会主要领导干部,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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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主席团由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秘书长一名。

常设主席团的职责是:负责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 会议闭会期间组织、主持会议和处理其他问题; 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听取党政会议等属于教代会范围的其他重大问题。 部门报告校务公开情况; 根据安排,在教代会内对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根据教代会授权修改、补充有关法案的个别规定; 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研究处理有关意见和建议等。

常务局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参加学院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既是学院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也是学院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并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教代会各代表团通过民主方式选举组长、副组长。 闭会期间遇到重要问题时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工会应当组织召开团长会议,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教师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社会公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然后由主席团审议确定。会议的。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教代会的决定和建议。 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检查、监督有关提案的办理情况,并将办理情况报告下届会员大会。 教代会工作应当向教职员工公开,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教师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者召开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其任务是调查研究教代会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并提出建议; 检查有关部门落实情况。 学院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处理以及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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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收集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程和主席团推荐人选名单,批准后召开会议由党委。

2、会议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活动,传达和落实会议精神,监督检查会议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3、会议闭幕期间,如出现重要问题,可召开代表团正副团长会议。 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4、宣传教育代表和教职工,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受理他们的申诉。

5、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遇上级有关规定调整时,由教代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教代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