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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制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条例的通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促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及中央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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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参照本条例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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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者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执行公务,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不当使用公款、资产的行为。和资源,并对公众造成伤害。 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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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严格简约,勤俭办各项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 坚持总量控制,科学制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支出总量,加强经济绩效考核。 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确保公务活动正常进行。 坚持公开透明。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公务活动中资金、资产、资源等的使用情况应当公开,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坚持深化改革反对浪费条例,以改革创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反对浪费条例,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浪费工作。 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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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检查全国党政机关严格落实节约和反浪费工作,建立处理具体事务的协调联络机制。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严格节约、反对浪费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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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与贯彻落实情况有关的管理、监督等职责。依法依规节约和反浪费。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和反浪费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和反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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