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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自我介绍的范本

篇一:2014实习律师年度个人总结精美范本

这是一篇实习律师年度个人总结范本。在本文中,作者通过介绍自己工作经验和教训基础上,为来年工作开展提供了借鉴,也为本部门工作开展提供了宝贵经验。

我于2013年年12月进入xx律师事务所实习,到2014年12月已满一年。在该律师所的无私支持与实习律师的耐心指导下,我获得了很多业务锻炼机会,实务经验与业务水平增长迅速,对律师执业的理解也逐渐深入,可谓感慨良深,且受益非浅。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诉讼类业务

实习期间,通过参与及旁听律师所里承办的各种类型案件,我比较全面地掌握了各类诉讼业务的特点,及如何充分运用诉讼中的各种程序和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记得在协助所里承办一宗触电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我通过对庭审中了解到的事故细节详细分析,及时向法院提出增加被告的申请,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原告胜诉后的受偿可能。而在办理另一宗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中,我通过经办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交谈,对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提出质疑,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了要求进一步核实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经有关机关核实,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不足16岁,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虽然本案为法律援助案件,但律师的及时参与及认真正确地运用法律,从根本上保障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二)非诉类业务

实习期间,我也协助所里的律师处理一些非诉讼类的法律业务。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各类合同的起草、参与客户的谈判。通过对非诉类业务的实际参与,我深刻体会到,非诉类业务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及时段,体现在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生活的各个细节,拥有非常广阔的舞台和发展空间。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及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非诉类业务将会成为与诉讼类业务并重的律师业务。

(三)对律师执业的认识

律师是一类实践性职业,丰富的实践经验有时会比精专的法律知识更为重要。中国的律师业因起步较迟,再加上文革期间的停办,至今为止发展也不过二、三十年。没有完整的实践理论指导,律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怎样做才算成功,都还停留在见仁见智的阶段。很多律师都曾在盲然地摸索中,仅靠自己的错误和失败换成的经验与教训来提高自己的执业水平。所喜的是,随着律师队伍的壮大,律师素质及修养的不断提高,律师执业已开始走向规范化。今年首次出版的《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系列丛书就是对律师执业规范化的一种历史性尝试。作为即将走上执业的我希望能够抓住这个历史契机,以最快的速度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 这篇实习律师年度个人总结范本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用。也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健康快乐。

篇二:律师实习简历

篇三:实习律师面试宝典(终极版)

面试准备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内容

一、自我介绍

三位面试官,早上好!非常感谢三位前辈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为我们后辈提供考核面试和指点。同时我也很高兴能参加今天的面试,我的实习证号……。

(各位大状结合自己的情况谈)

2、假如我们三人是你的当事人,请你用2分钟时间介绍你的律师事务所。 答:

二、面试题目:

1、在这实习的一年中你学到了什么?

答:通过一年的实习,协助指导老师处理诉讼案件、执行案件、起草法律书等工作,基本上掌握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及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要求。但本人觉得,实习期间所接触的只是常规性的法律事务,还需在日后的工作与学习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民事诉讼及常年法律顾问工作的能力与水平,提高从事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

2、转正执业后你有何打算?

答:转正执业后,继续在律师行业奋斗,通过不断的学习以及诉讼经验与技巧的不断积累,争取在3-5年内将自己的业务能力与水平提升到更高的高度;遵纪守法,做一名合格的律师。

3

如,①律师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③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④律师不得以不正当手续承揽业务;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⑥律师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⑦律师不得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⑧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4、若现在有10多个市民告政府你如何处理?

答:首先应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其次应详细了解案件,评估风险;结合自己的专长,决定是否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着力于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和与稳妥的争议解决路径和方式。倡导调解解决纠纷。

律师不鼓动、不参与群体性案件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的上访活动。不得参与或建议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

对于代理涉及

5、你对律师执业有何规划?你如何看待这个行业的发展?

答:1)、实习期间虽然协助指导老师处理了一些诉讼及非诉业务,但积累的诉讼经验及诉讼技巧还是很有限。拿到执业证后,在1-2年内先做授薪律师,通过参与更多的诉讼业务积累更多的诉讼经验,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再独立执业。

(2)、律师行业是一个竞争激烈的行业,

6、谈谈你对党的“三个至上”的了解?

答: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保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以解决好涉诉信访问题为当前工作的第一要务

三、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履行好司法职能

7、律师协会对老师的处罚有那些;

答: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8、那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同时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9、请你说说“八不准”?

答:1)、不准私自收案、收费;

2)、不准泄露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

3)、不准向办案人员请客送礼;

4)、不准与办案人员有不正当交往;

5)、不准故意提供伪证;

6)、不准侵害受委托人权益;

7)、不准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表达诉求;

8)、不准参入非法活动。

10、请你说说律师所收费的两种价格方式?

答: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方式;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为:(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担任刑事案件各当事人的案件;(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1、请你说说律师所收费的收费方式?

答、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在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

12、请你谈谈异地办案差旅费?

答: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如需变更的,律师所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13、请你谈谈律师、律师所可以通过什么方式介绍自己、推广自己?

答、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及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14、请你说说律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招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得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1)、不得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2)不得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

3)不得借助行政机关或业务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

4)不得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声誉、争揽业务的;

5)不得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

6)不得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诺业务的;

7)不得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

8)不得利用律师兼有其他身份影响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

15、律师的代理能力?

答:法律能力、业务能力、道德能力和身体能力。

16、禁止跨所执业,律师不得再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禁止虚假承诺,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17、律师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答:1)咨询服务;2)案件调查;3)出庭代理;4)参与谈判;5)草拟文书;6)协调关系;7)保管财物

18、代理合同的终止的情形?

答:1)委托人拒绝辩护或代理;2)委托合同终止;3)律师拒绝辩护、代理;4)其他特殊情况。

19、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情形?

答: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内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代理不合理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5)委托人提供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涉嫌的;

6)其他合法的缘由。

20、律师利益冲突的类型

答:1)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

2)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方的委托;

3)在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法律顾问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委托的;

4)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5)承办法律事务的律师或者其直系亲属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6)在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同时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两方以上委托的;

7)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理由冲突的另一方委托的;

8)在担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一年内,又在其他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委托人的对立的委托的;

9)委托人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的;

10)在担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私自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私下接触或交往的;

11)使用曾代理过的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的;

12)其他广东省协会认为构成的利益冲突的其他行为;

律师事务所应该建立统一的当事人业务档案资料,并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利益冲突审查规则。

21、律师办理相关群体性案件应当遵循的制度是?

答:1)报告备案制度;2)集体讨论,加强督导;3)做好咨询接待工作;4)律师应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参与接待工作,既要维护社会稳定,也要维护群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根据情况,律师所可以与群体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也可以和他们的代表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6)群体性案件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所属律师协会;7)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办理群体性案件档案的完整、详尽、有序和整齐。

22、律师收费禁止性规范主要包括?

答:1)禁止律师个人私自收费;2)禁止律师不正当竞争;3)禁止违反收费标准和办法

23、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答: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务或其他利益;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3)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5)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6)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安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8)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24、请你说说实习律师应该注意的职业道德?

答:首先作为实习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对外宣传自己,仅能协助专职律师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不得单独会见当事人,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让当事人明确知道自己是实习律师而不是律师;不得独自以律师或实习律师的双方出庭,更不能变相以公民身份代理出庭;向相关机关部门出具的律师所函件时,因特别注明自己作为实习人员的身份;当然,律师所应该遵守的所有职业纪律,例如不得私自接案收费、违反规定会见办案人员均统统适合作为一个实习律师都应该严重遵守的。

补充:

1、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有什么区别?(此问题被问过2次)——面试律师说职业道德是一种品质、态度??(纪律是外在的规范,道德是内心的约束,其他自由发挥)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一方面,律师执业纪律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具体化,是确保律师执业行为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强有力手段。律师职业道德只是对律师执业行为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以宣言性或者纲领性的文字表述指引律师职业向健康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律师执业纪律在表现形式、强制力和指引功能等方面区别于律师职业道德。 在表现形式上,律师职业道德通常较为原则和抽象,而律师执业纪律则相对具体和明确,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在强制力方面,律师职业道德以律师内心的信念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保证实施,刚性不足,很难确保律师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而律师执业纪律以律师协会的行业协会处分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为强制力保证实施,能够保证律师切实遵守。

在功能方面,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的执业行为提出了宣言性或者纲领性的要求,其以积极提倡的方式引导律师职业向着健康方向发展,而律师执业纪律则主要依照职业道德的要求为律师的执业行为划定“红线”,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从事执业纪律中禁止性的行为,其以禁止性的规定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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