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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全文 优秀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以下是地方组织法的优秀范文:

范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运行和管理。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督政府工作等。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主持,会议议程由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决策,监督政府工作。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包括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事务,维护社会稳定等。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听取人民意见,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服务意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附则

第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组织规定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能会与地方组织法有所不同。如果您想了解您所在地区的地方组织法具体情况,建议您咨询当地政府或法律专业人士。

抱歉,我无法提供地方组织法的全文。地方组织法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规范地方人大、地方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和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地方组织法的知识,建议您查阅相关法律文件或者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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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的优秀范文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地方组织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授予的职权,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的治安保卫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实行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镇)等目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依法办事,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本地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领导职务人员,可以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罢免。

第八条 乡、民族乡和镇的人民政府分别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

第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乡、民族乡和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

第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和机构。乡、民族乡和镇的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是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处理专门性事务的工作部门。

第十四条 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派驻机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授权在本辖区内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会议制度。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所属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常务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主持召开,由副职和秘书长组成。省长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决定事项必须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的决定必须经过多数组成人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的决定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方式

第十六条 省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对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秘书长在省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省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由分管副省长负责处理;受省长委托,副省长可以代表省政府签署协议;省长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省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由省政府领导同志协商解决。其他领导同志可以受委托主持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州政府的日常工作或主持市政府常务工作;也可以受委托主持市政府的工作部门的日常工作;其他领导同志之间也可以协商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其他领导同志可以代表本级政府出席上级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或代表本级政府签署有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