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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08年矿山_冶金有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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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08年矿山_冶金有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本文简介:浙江省2008年矿山、冶金有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提高2008年矿山、冶金有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整治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年”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用科学

浙江省2008年矿山_冶金有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本文内容:

浙江省2008年矿山、冶金有色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提高2008年矿山、冶金有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整治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年”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矿山、冶金有色安全整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逐步提高矿山、冶金有色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全省矿山事故死亡人数确保不超过国控指标,力争比2007年下降10%,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事故;冶金有色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有所下降;矿山、冶金有色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主要工作目标:

(一)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工作要求。通过矿山、冶金有色事故隐患排查,督促企业消除或控制重大事故隐患,完成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

(二)应用中深孔爆破的露天采石场占应实施矿山的比例达到90%以上,开采总高度在5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全部实施台阶式开采或已在进行实施台阶式开采的开拓准备。

(三)地下矿山全部形成机械通风系统,采矿方法与采场要素基本符合设计要求,空场法采矿的采空区按规定处理,立井提升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四)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安监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厅和环保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7〕127号)的要求,开展尾矿库的整治工作。在用尾矿库整治初步完成,尾矿库运行安全状况有所改善,无主停用尾矿库的管理得到落实。

(五)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基本技术资料和安全档案比较完善,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比例达到80%。

(六)冶金有色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进一步落实;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三、整治重点

(一)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整治。省局将德清县、东阳市、临安市等县(市)作为矿山专项整治重点监控地区,各市根据当地矿山的事故情况和安全条件,分别列出重点整治监控的乡镇或区域。省局重点监控的县(市)矿山整治情况,除定期向所在市汇报外,还要直接向省局报告

(二)加强对重点隐患的整治。将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地下矿山大面积采空区没有按规定处理、没有形成机械通风系统以及立井提升主要防护装置缺失,尾矿库,冶炼炉和冶炼、铸造的隔离防爆措施等作为重点予以整治。

(三)切实做好整治检查工作。县级安监部门对所有矿山进行一次以上整治检查和复查,市级安监部门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市矿山数量的30%。

(四)继续加大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分台阶开采等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力度,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五)督促企业做好《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的贯彻落实;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建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六)掌握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督促企业做好冶金有色企业重点部位、关键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措施。

四、整治工作安排

整治工作要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以矿山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自查自纠事故隐患为主,安监部门督查指导为辅。

(一)矿山、冶金有色企业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矿山、冶金有色企业对照事故隐患排查表和有关安全规程、标准进行隐患排查(隐患排查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见浙安监管办〔2008〕41号文件,矿山隐患排查具体内容见附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自我改正。

2.矿山企业对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以下同)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开采现状与开采设计不相符合的,如属于开采设计不合理,须委托编制单位完成开采设计的调整并报相应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如属于现状不符合设计要求,须及时完成整改或制订合理可行的整改计划。冶金有色企业对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进行自查自纠。

3.按照《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推进科学管理,全面提升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矿山企业积极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AQ标准)达标评定或升级评定,冶金企业按照浙安监管〔2008〕36号文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活动。

4.积极开展技术革新,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

5.及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当地安监局。

(二)各级安监部门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指导矿山、冶金有色企业进行技术、管理革新,引导其采用符合法律要求的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健全管理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县级安监部门调查掌握当地无主停用尾矿库情况。

2.对矿山(含尾矿库)、冶金有色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或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其中省部属企业主要由省局负责检查,市属企业由市局进行检查,其它企业由县局负责检查。

3.对检查后责令整改的企业,由发出整改指令书的安监局进行跟踪督查与整改验收,并对没有完成整改的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4.各市安监局在年中组织一次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督查,包括当地政府对辖区内无主停用尾矿库日常管理的落实情况。

5.对矿山、冶金有色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由各县(市、区)安监局对矿山、冶金有色企业专项整治情况逐一进行验收;省局对各市,各市局对各县(市、区)组织一次整治工作验收抽查。

6.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各级安监部门形成2008年矿山、冶金有色安全专项整治书面总结材料,并上报上一级安监局,各市的书面总结材料于2009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局。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自觉履行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并采取安全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和整改时限,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隐患整改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停产整改,以确保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二是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并结合各级安监部门的分工,共同做好对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突出重点。一是按照整治重点工作内容开展各项整治工作,立足于通过完善开拓系统和采矿方法等本质安全措施消除矿山事故隐患;二是对问题突出、事故多发的区域进行集中整治;三是抓好“两会”、“奥运会”、第四季度等重要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防止重大矿山、冶金有色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部门配合,提高整治工作成效。整治工作要积极争取公安、国土、工商、监察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提高整治效果。同时积极配合其它部门开展有关矿山整治工作。

(四)注重整治过程中的执法工作,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各地在开展整治检查中,要结合延期发证工作的要求,督促、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不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不予上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查处,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无力整改的矿山,要及时依法予以关闭。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无证非法开采、越界开采、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给有关部门。

六、整治工作考核

年度整治工作完成后,省局将对各市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整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文。

七、有关说明

(一)高陡边坡:一是指高度超过20米的不稳定非工作边坡(以检测检验结果为准);二是指没有实施台阶式开采,采用分层或“一面坡”方法开采,有可能造成较大坍塌事故的工作边坡,主要指以下几种类型:(1)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装载的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米并且整体坡度超过设计要求的边坡;(2)采用浅孔爆破、机械装载的矿山,边坡高度超过8米并且整体坡度超过设计要求的边坡;(3)边坡底部存在人工装车的矿山,开采高度超过6米并且整体坡度超过设计规定的边坡。

(二)分台阶开采:是指开拓工程修建到各生产台阶,运输车辆能到达每个生产台阶下部平盘装运,并且台阶高度符合有关要求的开采方法。

(三)开采总高度:一般指采矿许可证核定的开采深度,范围较大需实施分期开采的,可以按照设计中确定的实际开采总高度。

(四)机械通风系统:是指矿井各生产水平(中段)能通过矿井主扇的工作形成贯穿风流,有人作业和行走的独头巷道具有局部通风,并且各作业点、行人巷道的风量、风质符合要求。

附件:矿山企业(含尾矿库)整治检查事故隐患排查表

附件

(含

库)

整治检查事故隐患排查表

排查小组成员

受排查单位

受排查单位安全许可证号

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

受排查单位负责人及电话

项目

序号

排查内容

检查意见

排查人

签字

制度

文本

1

证照情况:有无证照、证照是否到期。

2

建立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情况。

3

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

4

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5

安全投入和使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6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7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8

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9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10

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救护组织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情况。

11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边坡检测检验或评估情况。

12

对安全条件影响较大和本身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车辆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检查记录

13

对矿井提升系统、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

14

具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开采设计(方案)和附图,并按要求通过审查批复。

对现场

设备等的检查

15

矿山应按设计(方案)进行开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情况。

16

工程机械设备、运输车辆运行、安全防护设施情况。机械设备传动装置有无防护罩,有无淘汰的设备、车辆等。

17

矿仓口、喂料口和溜井口等处,应设置防止人员坠落装置。

18

爆破作业、及爆破器材的临时存放应符合规定。

19

工作场地照明情况。

20

矿区道路交通情况。

21

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2

供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安全要求,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绝缘良好,有保护接地、漏电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

23

安全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露天矿山部分

24

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或50米以下小型采石场的分层开采)情况。

25

台阶式开采的台阶高度、平台宽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6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最大不超过60度。

26

实施中深孔爆破、二次破碎情况。

27

有无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情况,有无斜坡面上悬挂宕索的“猴子式”凿岩爆破作业方式。

28

爆破安全距离及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定。

29

矿山存在高陡边坡等重大事故隐患情况

30

相邻采石场之间是否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并统一及时开采。矿山开采引起纠纷的协调解决情况。

31

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地下矿山部分

32

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33

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4

独头采掘工作面必须装设局扇并符合有关规定,有人作业时必须运转。

35

天井等行人的梯子,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有防止人员坠落措施。

36

立井提升系统必须有防过卷、防坠、监控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设备设施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斜井提升安全装置符合有关要求。

37

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38

大面积采空区处理情况。采空区和无人作业区不通风的井巷应予封闭,设置警示标志。

39

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要求。

40

爆破作业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措施,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41

井下照明电压,运输巷道和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伏;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伏。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超过127伏。

42

矿山井下供电中性点不得接地,并装设绝缘监测报警等安全保护装置。

43

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44

顶板、采空区管理情况,有无浮险石、裂隙、渗水、压力异常等。

45

留矿法开采作业面和其它溜矿井要有防止结拱、堵塞和人员陷落等措施

尾矿库部分

46

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47

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48

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49

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50

尾砂回采利用有专门的设计方案,并按设计进行回采。

排查组长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企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县级

安监

部门

检查

情况

和整

改要

县(市、区)局盖章*年*月*日

县级

安监

部门

对整

改完

成情

况的

复查

意见

复查人签字:*年*月*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矿山

冶金有色

整治方案

通知

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部属矿山、冶金企业。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3月17日印发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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