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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运营托管合同书模板

篇一:污水处理托管运营

污水处理托管运营

污水处理托管运营就是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设施,在一定的运营期限内,由专业化运营公司(取得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保设施运营资质的企业)以物业管理的方式,为业主提供污水处理厂全部日常运行管理人员及技术服务,负责系统的处理效果、设备维护和保养、消耗的药剂和安全生产及厂区的管理工作,业主负责向专业化运营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思源水业托管运营和技术服务针对客户对象:

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的

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偏高的

污水处理厂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

污水处理厂管理不完善的

污水处理厂缺少技术及管理人员的

思源水业托管运营服务模式:

优化设计+改造投资(全部)+托管运营

优化设计+改造投资(部分)+托管运营

优化设计+托管运营

思源水业技术服务内容及模式:

1)系统诊断:由我公司派技术人员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实际调查,做出全面的诊断结果。

2)优化设计、施工:根据污水处理系统的实际调查诊断结果,为实现长期稳定的运行,在最大程度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提供有效合理的优化设计、施工方案

3)维持管理及技术支援:根据客户的需要,派遣有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巡视管理或常驻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访问并提供技术支援。

4)远程监控服务:通过我公司的“远程监控在线服务系统”快速及时地发现问题并联系客户解决问题。实行356天24小时不间断服务。

山东思源水业依靠专业雄厚的力量和技术使客户免费后顾之忧!

山东思源水业工程有限公司

篇二:污水处理厂委托运营合同-1

XXXXXXX污水处理厂

运营维护管理合同

发包方:XXXXXXXXXX

承包方:XXXX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包方和承包方就承包方为发包方处理XXXXXXX常规废水及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定义

⒈1“合同”系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基本文件,以及为解释执行、调整基本合同所签订的所有的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

⒈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的费用。 ⒈3“本项目”指XXXXXXX污水处理厂。

⒈4“电费”指运营维护本项目所支出的用电费用,电费支付标准为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并经供电部门公布的电价标准。

⒈5“水费”指运营维护本项目所支出的用水费用,水费支付标准为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并经供水部门公布的水价标准。

⒈6“常规监测”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的一般情况下的监测。

⒈7“非常规监测”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特殊、必要的(如不达标被投诉等)情况下的监测。

⒈8“污水处理费”指发包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承包方处理的污水量支付给承包方的费用。

1.9“常规排放标准”指GB18918-2002中一级B类排放标准。

1.10“常规废水”指合同6.4条所约定的设计进水水质标准。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⒉1发包方

⒉⒈1发包方的权利:

⒉⒈⒈1监督承包方管理好XX区XX污水处理厂设施、设备及其他资产,监督承包方依法经营、履行合同,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⒉⒈⒈2对承包方违反本合同要求的行为,发包方有权进行核查,由发包方和政府有关部门书面通知承包方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同时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发包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⒉⒈⒈3有权要求承包方做好准备,迎接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的检查、调研和业务指导。

⒉⒈⒈4在保证污水厂正常运行条件下,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XX区内临时或紧急情况下的废水处理任务。

⒉⒈⒈5有权要求承包方及时报告污水厂运行管理情况。

⒉⒈⒈6当承包方经营班子(含主要技术骨干)出现重大变化,且不能满足污水处理厂正常生产管理需要时,发包方有权即时终止合同。

2.1.2发包方的义务

2.1.2.1确保发包方给承包方运营维护的资产、条件完整、无权益争议,并按合同规定如期支付合同价款。

2.1.2.2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本项目运营所必备的适合运营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资料(包括办公场地、随设备主机配备的备品备件、设计变更和修改隐蔽工程签证)。

2.1.2.3在承包方遵守合同的条件下,确保承包期内运营权不被无故中止,协助承包方办理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以及落实在市政、环保及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的除外。

2.1.2.4协助承包方完善本项目正常运营维护所必须的配套设施及外部条件如

水、电、通讯、道路等。

2.1.2.5协助承包方控制进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

⒉2承包方

⒉⒉1承包方的权利:

⒉⒉⒈1组建经营班子和技术团队,全面负责本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承包方经营班子的任免必须书面通知发包方,经营班子和技术团队人员情况应书面告知发包方并保持相对稳定。

⒉⒉⒈2在国家法律、政策范围内,承包方有权建立以经营为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正确行使生产经营权和经营管理自主权。

2.2.1.3承接XX区内废水处理任务,按时足额收取发包方支付的合同价款。承接XX区以外特种废水处理任务,必须经发包方批准。

2.2.1.4在保证正常运行质量的前提下,优化本项目的运行工艺及决定内部行政事务。

2.2.1.5开发以污水、中水、污泥为资源的环保副产品。

2.2.1.6在保证正常运营的前提下,优化内部人员设置,决定本厂的各项规章制度、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并按国家劳动法规定与员工签订规范劳动合同。

2.2.1.7依照《劳动法》和厂规厂纪有关规定,奖惩员工和辞退违纪员工。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自主制定的分配原则,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和福利标准。 ⒉⒉2承包方的义务:

⒉⒉⒉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完成合同规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任务,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⒉⒉⒉2应依法纳税。

⒉⒉⒉3必须在运营中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

⒉⒉⒉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如发生工伤事故,由承包方自行负责;承包方在合同期间发生打架、斗殴及设施、设备伤人等安全事件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一

切费用,由肇事者承担,发包方不负任何责任和费用;承包方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管理所需人力、材料、机具等自行组织,保证作业安全,出现事故由作业方负责。作业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承包方未经发包方许可,不得以发包方提供的设施、设备或以发包方名义跨区承揽污水处理运营维护管理服务。

⒉⒉⒉5必须保证本项目的正常运营,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2.2.2.6组建高素质的运营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制订务实、高效的管理制度,保证污水厂正常运营、班子稳定、管理规范。

2.2.2.7制订污水厂运营管理应急处理预案,确保紧急情况下对废水的妥善处理。

2.2.2.8完成运营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三、承包形式

3.1XXXXXXX污水处理厂的所有权为XXXXXXXXXX。

3.2XXXXXXX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权为XXXX公司,在承包期内,由承包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合同价款与费用支付

4.1合同价款的确定:

4 .1.1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污水处理服务费合同单价(小写)XXX元/立方米(大写)XXX元/立方米。 4 .1.2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方式

污水处理服务费=当月污水处理量×XXXX元/立方米。

4.1.3上述污水处理费价格包括电费、水费、药剂费、人工费、日常维护费及大修费等。

4.1.4设施设备的大修由承包方负责,原则上每运营三年进行一次大修,承包方每年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大修理费,并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具体操作办法是,大修前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大修理计划申请,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由承包方组织安排实施。

4.1.5处理水量以环保部门监测的出水量作为依据,出现误差较大时双方协调解决。

4.1.6进出水计量仪器、中控系统、进出水在线监测设备由发包方指定的专业公司负责运营管理。

4.1.7主要设施设备的重置更新由发包方负责。

4.2合同价款支付:

4.2.1承包方于次月10日前(若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将上月水质、水量月报表(含监督监测报告)送XX区XXXXX审核后,原则上XX区XXXXX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经XX区XXXXX审批同意的污水处理量统计表作为支付污水处理费的依据,由XX区XXXXX将污水处理费支付给承包方。

4.2.2如24小时内,监测出现一次及以上超标,经查明为承包方运营管理不当导致的(不可抗力除外),发包方将按国家相关规定对承包方予以处罚。

4.2.3如对合同价款有争议,对无争议的部分先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合同价款,对有争议的部分待争议解决后根据争议解决结果付款。

五、承包范围

5.1承包方对本项目有设施运营权,负责厂区内的一切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并不得作为他用,负责一切设备、设施的保养、维护,负责绿化的管理和维护。

5.3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负责对本项目设施进行运营,并保证出水达到6.5条的标准要求。

5.4剩余污泥的处置由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托专业的污泥处置公司进行处置,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发包方按月支付给承包方。

六、质量和验收

6.1运营期间XXXXXXX污水处理厂所有的设备以及构筑物的安全及完整性由承包方负责。

篇三:污水处理厂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污水处理厂

运营承包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顺畅合作的经营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委托经营项目,制定本协议,谨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自愿将已建好的项目

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包括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甲方不参与经营管理。乙方进行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设施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二条:委托经营期应为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 授予乙方独有的经营权。

2. 根据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及时支付污水处理服务

费。

3. 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

和保持批准有效,乙方应积极协助。

4. 对乙方污水处理经营过程中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 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

5. 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合适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向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6. 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经 有关部门批准,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但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经营管理权交给乙方。

7. 不得干预污水处理项目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协议条 款的执行受到影响。

8. 甲方应提供和本项目有关的专有技术、图书资料和相 关文件等,以便于乙方运行经营。

9. 因为使用期或性能下降不再满足工艺要求等问题造

成设备更换,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享有特许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 对本项目内的设施积极运行维护(包括构筑物),保 证出水达到相关标准。

3. 对于设计及建设不合理的部分包括设备、工艺、构

筑物等,乙方有权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自行或委托乙方做相应整改,整改费用由甲方支付。

4. 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5. 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

行对社会公益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第五条: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1.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

规基本协议的规定。

2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场地和排水干管(如果有)土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的污染。

3.乙方在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4.但乙方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1)生效日期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2)因第三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引起的;(3)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

第六条:污水处理服务费 在运营期内,甲方每月按污水处理项目当月处理后出水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包括以下两部分:

1.鉴于污水处理厂进水量波动比较大,经甲乙双方协商,本项目确定每天基本进水量为立方米/天。

2.甲方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低于或等于基本水量时,乙方全部处理,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污水处理单价 元/立方米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单价×基本水量。

3.甲方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超过基本水量,且在项目设计处理能力范围内时,乙方全部处理,除按第一点规定计算污水护理服务费之外,超额部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单价×超出基本水量的处理水量×%。

4.甲方提供的污水进水量超过本项目设计处理能力,乙方可视情况酌情处理,超过设计部分的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单价×超过设计的处理水量×%。

第七条: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 每年人员工资的变动以及由于政策法规的变更影响等因素,计算下一年的污水处理成本,若有必要可以向甲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计算依据(人工费、药剂费、电价、物价指数等)和申请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要求,甲方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并在 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乙方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个工作日内按照计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向甲方开具账单或付款通知,并同时向甲方提供当月运营报告,包括处理水量、水质监测情况、设施运行状态等情况。甲方在收到账单日内支付无争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如甲方对账单有争议,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后3 日内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就争议部分进行协商,也可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确定。如双方对检查结果均无异议,则甲方应

依照第三方结果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本协议项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之收款方收到款项之日止按违约利息支付。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支付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如果污水进水水质超过协议规定的标准致使乙方不能履行义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如果由于甲方责任造成进水水质超标,甲方应向乙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1.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有能力处理,则甲方应补偿因增加

处理负荷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

2.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没有能力处理,并持续天,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制定改造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实施,改造费用应有甲方承担。在新的改造方案完成前,按污水处理项目出水水质指标的规定调整出水指标,并豁免由此造成乙方的出水水质超标的责任。

第十条: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因执行甲方要求改变的污水处理水质标准,造成运行成本的增加或资本性支出,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金 乙方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出水水质不能达标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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