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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管理制度范本

篇一:煤矿瓦斯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管理制度

一、编制说明:

为了矿井瓦斯管理工作能有条不紊的进行,对各人员、作业点、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机电硐室、水仓、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巷、密闭前、采区上、下山瓦斯能有效的掌握和控制,遏止瓦斯事故的发生,特编制我矿瓦斯管理制度。

二、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合的检查方式,确保24小时连续监测。

2、瓦检员每班应对所管区域内瓦斯的数据进行校对,并将校对结果报监控室,误差超过规定或运行异常,监控室维修人员必须及时下井进行检修或调试。

3、瓦检员要认真执行瓦斯检查的各项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4、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得少于3次,对本班没有工作的工作面和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回风流电器设备周围,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5、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表,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

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6、瓦斯检查员必须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班报三对口。

7、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8、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停风的,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工作面瓦斯及二氧化碳。

9、当岩巷掘进至煤线或接近地质破碎带时,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浓度。

10、采掘工作面班组长要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作业地点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要悬挂到指定地点。采煤工作面悬挂到回风隅角处;掘进工作面悬挂地点距迎头不超过5米。

11、采掘面瓦斯检查每班至少3次,无人工作的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两次,其它可能涌出和可能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的硐室、巷道和瓦斯异常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通风科确定。

三、加强瓦斯管理、控制瓦斯超限管理规定

1、严格按规定延接风筒,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为:煤巷不大于5m、半煤巷不大于5m、岩巷不大于5m,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满足通风设计要求,确保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2、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划分的瓦斯检查区域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每次检查的结果要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在瓦斯或二氧化碳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切断电源,并及时向调度汇报。

3、瓦检员不得空班、漏检、假检,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出现空班、漏检、假检进行处罚。

4、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班至少要调度汇报三次,发现问题或隐患必须及时汇报。

5、掘进施工单位要爱护好风筒,不得将风筒扒脱节、割破、用异物堵住风筒口或改变风筒的位置。发现以上情况的给予掘进施工单位每次罚款200--1000元。

四、瓦斯日常管里及处罚制度

1、放炮前后、不进行洒水罚款50元/次。

2、瓦检员无故脱岗每次罚款100元.

3、空班漏检、虚检假检《如:每班记录、牌板、没有填写怀不按规定次数填写次数》一次罚款100元。

4、由于管理不到位瓦斯探头报警,造成瓦斯超限30秒钟以内,处罚50元;一分钟以内处罚100元:超限3分钟以下,按每30秒一个等级处罚、每个等级按50元计算:超限3分钟或3

分钟以上,5分钟以内处罚500元。

注:瓦斯超限上级监管部门发现打电话到矿里,每次处罚现场管理人员1000元或不等。

5、瓦检员不按指定地点交接班罚款50元。

6、瓦斯超限不停止工作的罚瓦检员200元,处罚队、班组l000元。

7、煤巷局部通风工作面风筒距离工作面大于5米,处罚瓦检员50元。

8、瓦检员不执行“一炮三检”的,罚瓦检员100元

织金县营脚煤矿

瓦斯管理制度

二零一四年

篇二:2神东煤炭集团瓦斯管理制度

神东煤炭集团瓦斯管理制度

神东?2014?1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神东煤炭集团(以下简称神东公司)矿井瓦斯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以及《中国神华“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神华煤?2012?364号),结合神东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包括:

(一)一般规定。

(二)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

(三)“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

(四)瓦斯排放管理。

(五)瓦斯超限管理。

(六)瓦斯抽采管理。

(七)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八)瓦斯防突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神东公司所属井工煤矿(包括新建、资源整合和改、扩建矿井)的瓦斯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各矿负责盘区(含采区,以下统称盘区)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计,负责本矿井瓦斯治理工作,负责本矿瓦斯治理的教育和培训,强化全员瓦斯防治意识,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根据瓦斯治理工作负责相关的业务范畴:

(一)通风管理部负责制度的制定、修改及现场业务指导、检查,负责组织内蒙古和陕西境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

(二)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招标确定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设计、施工单位及工程建设。

(三)机电管理部负责瓦斯治理方面的机电设备技术管理。

(四)设备管理中心负责抽采设备的运行、维护、大修、调运。

(五)安监局负责瓦斯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六)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矿井瓦斯治理所需材料、设备等的采购、供应。

(七)规划发展部负责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所需资金的审核与列支。

(八)财务部负责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所需资金的拨付、结算及设备报废。

(九)公共关系部负责瓦斯治理工作中地企关系的协调工作。

(十)技术研究院负责各矿井瓦斯科研攻关,研究、推广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十一)其他单位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瓦

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人数配备满足矿井检查瓦斯的需要。

第七条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安检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单独排水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完好的光学瓦斯检测仪。

第八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臵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瓦斯检查范围。

第九条 瓦斯检查员检查次数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无空班、漏检、假检现象,不得虚报瓦斯。

第十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汇报矿调度室。瓦斯检查数据要做到瓦斯检查手册、记录牌、通风瓦斯调度台账“三对口”。

第十一条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斯检查员必须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队。

第十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风安全仪器管理制度,规定仪器的配备、收发等,瓦斯检测仪器应由矿通风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 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各矿通风部门每月必须制定瓦斯、一氧化碳和有害气体的检查计划,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时间、瓦斯检查员责任区域划分、巡回检查路线以及专职瓦斯检查员设臵等,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根据采掘情况及时调整。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瓦斯检查点设臵计划和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瓦斯,如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发生事故,追究当班

瓦斯检查员责任。

第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应包括:采煤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后溜风流、回风隅角、回风流、靠近工作面联巷闭前,掘进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局部通风机前后10m范围内风流等。

瓦斯检查次数如下: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和按突出管理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3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第十五条 当班瓦斯检查员对巡回检查路线中的通风设施、通风监控设备、防尘设施、防灭火等方面的隐患也必须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通风队请示报告,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当班不能处理完毕的,交班时应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第十七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班时应向接班人员就本班的工作内容、瓦斯检查情况和重点问题以及下一班的注意事项逐一交待清楚,交接班人员均在交接班手册上签字。

第十八条 瓦斯检查员发现隐患,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发生或减少损失,有突出贡献的,矿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

第十九条 井下所有爆破地点都要认真进行“一炮三检”工作,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的瓦斯检查工作,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

都必须检查。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三人连锁”制度,在“一炮三检”工作的过程中,瓦检员(携带爆破牌)、爆破工(携带警戒牌)、班组长(携带瓦斯检查牌)必须同时在场,自始至终参加爆破工作的全过程,不允许其中任何人私自离开,并严格执行换牌制度。

(一)爆破前,爆破工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自己携带的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二)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风量、瓦斯、洒水等爆破准备工作无误,达到爆破条件时,负责设臵足够的警戒及联络人员,组织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将自己携带的瓦斯检查牌交给瓦检员。

(三)瓦检员检查确认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爆破牌交给爆破工。

(四)爆破工在接到爆破牌并检查、确认爆破地点无其他人员后,最后一个离开工作面,然后吹哨进行爆破工作。

(五)爆破后,经检查并排除工作面安全隐患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二十一条 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爆破过程中,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查的结果都要互相核对,并且每次都以3人中检查所得最大瓦斯浓度值作为检查结果和处理依据,及时记录在“一炮三检”手册上,杜绝在放炮过程中瓦斯的漏检,避免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进行爆破。

第二十三条 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立即处理,不得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时,

篇三: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

焦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煤矿瓦斯事故发生,确保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公司)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出突出规定》、《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高突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纲要》、《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焦煤集团高突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纲要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特制订焦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焦煤公司和矿井要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煤矿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的基本要求,认真坚持“风量足、断面够、系统顺、设施牢、不失爆”的原则,消除矿井重大瓦斯隐患。

第三条 瓦斯防治的目标是:构建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实现“瓦斯零事故、抽采零排放、系统零隐患、监控零故障、管理零盲区、接替零脱接”。近期目标是:消除瓦斯超限,杜绝瓦

斯燃烧、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高突矿井全面实现保、抽、掘、采平衡。

第四条 焦煤公司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 员: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工会、财务、供应、组织人事、宣传、纪检的有关公司领导和副总工程师,通风管理部、地测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计划部、企管部、安监局、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宣传部、纪委、工会、供应处、供电处、机电设备管理中心、科研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董事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全面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健全瓦斯治理机构,落实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完善激励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瓦斯防治会议,协调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瓦斯防治工作正常进行;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组织制定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批复瓦斯防治有关文件,研究解决重大瓦斯治理技术难题,指导矿井开展瓦斯防治工作;安监局长对焦煤公司、矿井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瓦斯治理责任制、瓦斯防治安全措施实施情况及瓦斯治理重大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各副总经理级公司领导按照岗位责任制,落实所分管的瓦斯防治工作,并组织分管部室

做好本业务部门的瓦斯防治工作;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具体落实瓦斯治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总工程师(兼)

副主任:通风管理部、地测部负责人

通风管理部牵头负责瓦斯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通风管理部负责瓦斯防治的日常技术管理和瓦斯防治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有关部室对各矿井瓦斯治理方案、采区专项防突设计、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等进行审查、批复。定期召开有关瓦斯防治的专业会议,协调各部门间瓦斯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审定公司年、季度防突工作计划,督促计划落实;负责瓦斯抽采量、利用量、钻孔工程量、瓦斯抽采率、抽采达标煤量等区域瓦斯治理指标的验收考核。

计划部负责建立瓦斯防治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单列,下达区域瓦斯治理规划和年度、季度、月度实施计划;负责瓦斯防治工程预算审定和工程、设备的招标工作,并按规定统计上报完成情况,参加瓦斯防治相关工程的验收考核。

生产技术部负责根据瓦斯防治实际情况,科学部署采掘规划和生产计划,合理确定有关瓦斯防治的巷道工程断面、支护形式、施工工艺等,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装备,为瓦斯防治创造条件,并对保护层开采、瓦斯治理巷道工程、通风降阻工程的质量及完成情况等工作进行验收考核。

地测部负责瓦斯治理巷道工程的超前探测及防治水工作,杜绝误揭煤层和落差3m以上的断层,防止误入地质构造异常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和突水事故。督促矿井开展精细化地质及瓦斯地质工作,推广应用先进的物探技术,积极进行瓦斯地质工作研究,为瓦斯治理创造条件,对完善排水系统、注浆改造工程、超前探钻等工作进行验收考核。

机电部、设备管理中心对提升、运输、压风、供电等系统进行技术改造,确保满足瓦斯治理的需要。负责瓦斯防治所需设备的调剂、管理等工作,消灭失爆,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并负责对系统改造、设备管理等工作进行验收考核。

供应处负责及时采购和供应瓦斯防治工作所需的各类材料、设备,并负责参与瓦斯治理相关项目的验收考核。

供电处对瓦斯发电、瓦斯发电站扩能、瓦斯利用等工作负责,确保瓦斯治理过程中抽采瓦斯利用量目标的完成,参与瓦斯利用方面相关工程的验收考核。

安监局负责对各业务部门瓦斯治理职责、防治瓦斯安全措施实施情况、现场安全管理、瓦斯综合治理方面重大隐患的整改、人员培训和装备、仪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瓦斯事故的追查、讨论、分析,并按照瓦斯防治责任制和事故责任划分进行处罚。

科研所负责瓦斯治理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推动瓦斯治理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和总结应用,负责矿井采掘工作面

瓦斯抽采达标效果检验工作,参与抽采达标评判的审查批复,并负责瓦斯防治相关方面的验收考核。

企业管理部负责加强内部市场化管理,制定焦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奖惩考核办法,组织有关部室对瓦斯防治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核。

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瓦斯防治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责任制的健全,负责瓦斯防治专业人才的管理;负责合理定员工资基数,按照瓦斯防治考核情况对瓦斯防治人员进行奖罚兑现;负责健全通风、防突、抽采、地测、安全监控等机构,保证专业队伍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满足瓦斯防治工作需要;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合理实施人员机构调整,满足瓦斯防治需要,并对瓦斯防治奖罚兑现等工作进行考核。

财务部负责制定瓦斯防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内部结算流程和资金使用台账,保障瓦斯防治工程设备、材料及其他支出所需资金及时到位,负责瓦斯防治科研资金的拨付,参与瓦斯防治有关方面的验收考核。

宣传部负责宣传瓦斯防治新理念、新技术、新经验等工作。 工会负责群众监督工作,落实群监员责任,充分发挥安全群监作用。

纪委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单位瓦斯防治责任制的落实,参与瓦斯防治违规行为的追查和相关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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