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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单独二胎细则

篇一:精选单独二胎实施细则借鉴范本

精选单独二胎实施细则借鉴范本

单独二胎政策适合于哪些人群

单独二胎政策适用于双方均为X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为X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独生子女:

(一)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本人申请生育时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没有存活的子女;

(三)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四)依法收养子女,送养人和收养人没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情形,本人申请生育时为送养人或收养人家庭唯一子女。

篇二: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省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

(二○○五年一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促进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

[2004]36号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这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有利于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

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内容、目标、基本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内容在各地现行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建立农村部分计

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目标1.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

口,稳定低生育水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

2.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

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3.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三)基本原则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

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

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银行、邮政等有资质的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

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组织管理奖励扶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设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省奖励扶助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设区市和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协调组织,组织实施这项工作。省人口计生委财务处、政法处和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计财科和政法科负责具体

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性解释。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一)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出生于1933

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

居民户口。户口待定、待落(含口袋户)、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认定。

“农村居民户口”系指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在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

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本人及配偶的户口必须均为农业户口或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认定其为农业户口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有承包责任田的;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各种农业相关税费的。属于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征地而失地现仍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应具备:国家未予以安排就

业;历史遗留的没有领取土地补偿金的对象。

凡丧偶的,均以本人现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来界定,不论原配偶为何种

户口。

夫妻中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双方均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2.夫妻双方均未生育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3.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系指从1973年国家开始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1973年至1979年5月31日期间生育的夫妻,以1979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

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依据向前追溯。

(1)关于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79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推行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

原则。

1984年11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提倡一对夫妇

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

1988年7月1日《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修订为《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至今,推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除法规

另有规定的情况外,生育第二胎的间隔期为四年。

(2)关于早婚早育政策的界定对于早婚早育并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以1988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为界限:凡在此之前生育一个子女,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行为;凡在此之后生育一个子女,如果社会抚养费已征收到位(夫妻一方未满40周岁还须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3)关于生育间隔政策的界定以1988年7月1日《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时间为界限:凡在此之前未达生育间隔而生育第二胎的,视为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在此之后生育第二胎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达到生育间隔,但生育一女夫妇未达间隔期生育第二胎为女孩的,如果社会抚养费已征收到位(夫妻一方未满40周岁的还须落实绝育措

施),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4)关于收养问题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凡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子女;凡在此之

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方为合法收养。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1)关于子女数的确认本人及配偶子女数的计算应包括亲生子女(含死亡、遗弃、送养和夫妻离异后由原配偶抚养的子女)和非亲生子女(含收养、寄养的子女)。生育双胞胎、多

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

(2)关于现存子女数的确认现存子女数指本人及配偶的子女总数,扣除已死亡的子女

数后所剩余的子女数。

(3)关于死亡子女数专指未发生生育行为以前死亡的子女

(4)关于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的确认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包括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和再婚后

生育子女数之和。

5.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

(1)关于出生时间的认定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

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关于年龄时间的计算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计算,以达到60周岁的当年为准,不计月份。配偶双方应分别计算年龄。如果夫妇一方满60周岁,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只奖励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不奖励另一方。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从

60周岁起开始发放。

(三)其他相关规定1.关于户籍的迁移变动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实施后,户口由城镇居民迁移或改变为农村居民的,不享受当地奖励扶助政策。户口从外省农村迁入,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者,凡因国家政策规定移民迁入的,可享受当地的奖励扶助政策;其它原因的,

须居住满五年后才能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2.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在下一次发放时停止奖励扶助。奖励扶助对象因再婚、再生育、户籍变动等变化,导致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自条件发生

变化的下一个月份起停止奖励扶助。

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同年的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连同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村民委员会依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进行审议,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将讨论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七天,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和户籍复印件于4月15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入户核实,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七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无异议的名单发至

村民委员会公布,并于5月31日前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经初步复核确认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各村,在村务公开栏再次公示七天,同时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于7月15日前将无异议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县(市、

区)人口计生局根据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建立个人信息档案。

(五)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增减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上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对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对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取消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并按照《福建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和结果要及时上报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口计生委对县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准,并进行质量抽查,同时将本省奖励

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册提交省财政厅,并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六)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年审奖励扶助工作正式启动之后,每年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组织乡镇计生办对受助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查验生存状况、证卡使用情况、奖励扶助金领取情况,同时按程序确认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因故未纳入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程序的,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对年内因死亡、再婚、户籍迁移等正常退出的对象进行注销;对再生育或已确认并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事后又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

其资格,并追回全部奖励扶助金。

五、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奖励扶助金标准: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

起点发放。

六、奖励扶助金来源和财政负担比例奖励扶助金由县以上(含县)财政承担。省(含中央的支持)财政负担80%(不含厦门市),设区市和县级财政负担20%,不得分摊到乡

镇。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保证这项工作所必须的支出。

奖励扶助工作经费由省、市、县、乡四级负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省级主要负担省级新闻媒体的宣传、目标人群个案管理软件开发、培训和信息库的建立、政策口径宣传资料的印制以及各类申报表和证书的印制费用等;设区市主要负担奖励扶助工作的宣传教育、个案信息管理、培训、调查、入户宣传资料印刷等工作经费;县、乡两级主要负担本级奖励扶助工作的调查取证、申报审批、宣传培训、个案信息录入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经费。各级计生部门必须本着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原则,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奖励扶助金发放和管理(一)奖励扶助金发放奖励扶助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银行、邮政等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发放。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二次,一般于每年的7月和12月各发一次。

(二)奖励扶助金管理1.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并在县级财政建立奖励扶助资金专户,将转移支付资金和省内各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监督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逐级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2.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财政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额度,及时掌握并监督委

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

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或税款。

八、检查与监督(一)省、设区市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

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二)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地(市)级每季度、省级每半年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落实的情况。

(三)推行村务公开,对每次发放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予以张榜公布,并设立群众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等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

督。

篇三:福建省二胎政策对未来社会资源分配影响

厦门市二胎政策对未来社会资源分配影响预测

——文献准备

一.二胎政策的内涵:

2013 年 11 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的政策”,这一政策又被称为“单独二胎”生育政策。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二胎”生育政策的启动,是我国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根据当前人口形势、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做出周密、审慎的判断的结果,这一政策的出台高度地回应了社会关切,顺应了民众的企盼。在这一背景下,二胎生育政策实施的重大意义、社会价值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思考,无疑是很有必要的。

二.二胎政策开放的背景:

第一,人口结构比例不合理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由于受到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影响,我国人口结构迅速向老龄化趋势发展,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 据显 示, 从 2001年到2013年,我国 65 岁以上人口但全国人口总数比重从 7.1% 上升到9.7%( 如图 1),老年人口总数逐步增多,养老压力日益增大,

中国将面临着未富先老的问题。与此同时,我国年轻劳动力在劳动年龄人口中的比例也逐渐下降,我国劳动力资源的国际比较优势减弱,人口红利消失,势必会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国际竞争力。放开单独二胎政策将有助于改变我国当前人口结构比例失衡的现状,促使年轻人口迅速增长,缓解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第二,生育水平低下。

从人口增长对经济增长的正效益来看,人口增长会有效地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增长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从而满足经济增长的所需的条件。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在紧缩计划生育政策多年实施的影响下,加之当前巨大的生活压力与经济负担,中国妇女的生育水平也降至历史低位。中国步入了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生育平均水平已经达到了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持续下降(如图 2),每年的净增人口数逐步减少,人口增长速度慢,长此以往将会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生育率持续走低还会进一步加剧人口老龄化趋势,人口结构失衡问题。

第三,性别比例失调,单独家庭问题突出。

自 20世纪 80 年代以来,由于传统养儿防老思想以及选择性生育问题的影响,我国的性别比例开始呈爬高趋势,截止至 2013 年,我国男女性别比例已高达 117.7,超出了正常值。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所导致的性别比失衡,有着诸多方面的社会经济原因和潜在危害,不仅 影响到未来婚姻市场的平衡和家庭关系的稳定,严重干扰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秩序,而且势必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影响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民族的繁荣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二胎政策实施的有利影响:

第一,二胎政策有助于延缓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步伐

我国强有力的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使人口生育率迅速下降,直接加速了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10 年我国 60 岁及以上人口超过 1.77 亿,所占比重为 13.26%,我国已经步入中度老龄化国家的行列。学者原新教授的测算结果显示,实施“单独二胎”政策与现行政策不变相比,2030 年 老龄化水平 将从 24.1% 下降 到 23.8% ,2050 年从 34.1%下降到 32.8%,到 2100 年则从39.6%迅速下降到 34.3%,下降幅度高达 5.3 个百分点。由此可见, “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对于缓解我国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我国人口远期老龄化有显著的下降作用。

第二, 二胎政策有助于缓解养老保障的压力

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首先有利于劳动适龄人口和社会缴费群体的增加,进而增强社会老的能力。 我国 60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规模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面对数量如此庞大的老年人群,如何使他们“老有所养”,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现实社会问题,同时加上中国曾经实施计划生育的历史国情,使得我国的平均家庭规模为3.10 人,“4—2—1”家庭结构模式普遍存在,养老问题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和空巢家庭的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一大社会难 题。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我国家庭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传统家庭养老的能力。

第三,二胎政策有利于延长中国的人口红利

首先,单独二胎政策将增加出生率和劳动力人口的总量。据《中国发展报告 2011/12: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中的预测数据,在当前生育政策不变情形下,我国劳动年龄人口规模也将快速逐年减少,而在实施“单独二胎”政策的情形下,劳动人口规模在2030 年下降到 8.54 亿;其次,单独二胎政策将改善我国劳动力人口的老龄化结构。而二胎政策将增加出生率,新增的 2200 万—2600 万人在 15-20 年以后,进入劳动力的大军阵营,将降低劳动力人口的年龄中位数,从而直接延长中国的人口红利的时间。

第四,单独二胎政策有利于抑制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态势

单独二胎”政策的实行,再加上之前推行的“双独二胎”政策以及农村的“一孩半政策”,将会使全国范围内符合生育二胎的家庭增多,这将有利于缓解他们因政策限制而愈发强烈的男孩偏好,从而使整体出生性别比相应降低。单独二胎政策尤其会对城镇地区出生性 别比的下降产生较大影响

第五,单独二胎政策顺应民意,增强家庭的稳定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单独二胎”政策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期盼,是一项顺民心、合民意的重大举措。目前我国家庭平均理想子女数大约为 2 个,而“一儿一女”则是最理想的子女构成,这说明“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更符合人们的生育愿望。因此,出台“单独二胎”政策,是还权于民的表现,即将生育权还于人民,满足了广大群众的生育意愿。

四.二胎政策对带来的挑战:

第一, 可能出现粮食供应的风险

我国是农业大国,虽然我国的农业技术发展比较发达,但是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的高科 技农业相比,还是存在一定差距的。而我国同时又是人口大国,这样严重不平衡的粮食产 量与人口数量比例是十分危急的。以我国现在的粮食产量养活现存的人口,基本上是供不应求的,我们每年还需要大量进口粮食等资源,如果在这时进行“放开生育二胎”政策,势必会将人口数量再次生长,可能会加重我国的粮食消耗量。

第二, 就业压力增大

近年中国经济走向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放慢经济增长速度,着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就业机会减少,高校毕业生逐年增加,大大增加了年轻人的就业压力。二胎政策开放后,势必会进一步增加中国的就业压力。

第三, 社会后续资源难以跟上。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从整个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经济发展速度本来就高于的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尤其是教育和政府的公共服务方面,同时二胎政策的实施主要在近三年内开放,开放力度大,人口将在短期内迅速增加,社会后续资源难以在短期内获得相应的发展,加大了社会资源竞争的压力。

五.二胎政策对于社会教育资源所产生的影响

随着“全面二胎”政策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上学难”的问题将继续扩大。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普遍存在着教育资源不均衡、教育资源紧缺的情况,一些家长为了争取让孩子上名校的资格,不惜重金购买学区房,名校的学位名额十分紧俏,那么,“全面二胎”的执行是否会再次使紧张的教育资源雪上加霜。孩子的上学问题是一个家庭的头等大事之一,如何让新增幼儿合理、平等地获得就学机会,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我国的教育大业,虽然部分地产商在广告中保证了购房即能解决上学问题,但是否真正可以做到实处,人就是一个未知数。

就此,我们也提供一定解决方案以应对教育压力。总体而言,即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要

加快公立学校的建设和师资培养,完善教育体制,提高办学质量,对于有条件、有实力的民办学校,要加以鼓励和优惠,切实做到保证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各地方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扎堆生育的情况,从内外两个角度缓解就学压力。另外,还要加大教育资金的投入,增加教育投入在 GDP 的比重,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扶,减少家庭的教育负担。

其中最重要的是教育部门要和户籍管理部门有机结合,提前对这股人流做到跟踪管理,才能未雨绸缪,实现教育应对的最大科学化。第一,结合教育督导工作,做好教育和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结合文章,及时把握每年新生儿童数量,以及这些儿童地域分布情况。有了每年的儿童出生数,有了地域分布数,结合现在学校的容纳情况、师资情况,及时做好应对研究,或者提前建设校舍,或者提前扩充师资队伍,或者提前搞好师资培训。这种宏观人流把握并不难。通过这种提前把握和应对,让所有的孩子能进学校来,能接受最好的教育。 第二,规范早教、幼教,提升早教、幼教品质,规范收费行为,增加普惠幼儿园数量,做好幼儿园容量的早期排查与摸底,以最好的状态,迎接这次人口洪峰的到来。幼教和早教,是这次人口洪峰的早期接纳者,但公办、私营混杂的幼教早教园并立的形势,不容乐观。因而,提前介入工作,排查和提升工作,更需早安排、早整顿。毕竟,孩童入园的岁数不一,不便整齐划一计划,所以早教幼教整顿,已经提上日程。第三,城里学校更要提前做好人口洪峰的跟踪管理,同时做好流动人口的摸底管理,跟上校舍建设,跟上师资队伍扩招,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才能更好地应对这次挑战。相对农村学校,这些年本来就是班额小,同时这些年农村二胎一般都生了,所以,农村面对这次全面二胎,学校并没有多少压力。

总之,面对全面二胎,重点在一个“预”字,教育只要做好新生人口跟踪管理,对每年的人口出生数量、地域分布情况,及时掌控,早规划,早应对,早安排,就很容易化解这次人口洪峰的到来,就能让孩子们有最好的学上,受到最好的教育。

六.二胎政策的完善建议

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单独二胎”政策的提出,是在我国人口结构变化的基础上,特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人口数量的增减及其变化频率会对相关领域产生巨大的影响,单独二胎政策的放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亦是当前人口形势下的重要决策,在中国 人口结构调整和持续发展上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当前的人口总量、教育、资源、服务机制的现实情况以及近年的变化趋势来看,单独二胎生育势必会对以上各个方面带来新的挑战与压力,有效地解决好政策实施后带来各个问题,平衡好各方关系才能保证政策实施达到预期目的。

首先,在人口数量与人口质量保证上,各地根据自身的人口现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二胎生育事的生育间隔期限,防止扎堆生育,避免人口数量的大幅度剧增。加强对育龄产妇的孕检工作,特别是一些高龄产妇,降低生育风险,保证新生儿质量。此外,增加幼儿教学实施,完善教学体制,提高教学质量,平等教育机会,保证每个孩子不仅上得起学,而且上得好学。

其次,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提高人们的资源的保护意识。合理开发资源,严厉杜绝资源的滥采滥用现象。加大资源开发技术投入,延生资源型产业的产业链,拓宽产业幅度,提高资源利用率,保证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并存。而在环境的保护上,人们应该在日常生活尽量减少生活排污量,政府作为社会发展的领导者,加大环境治理投入,切实落实“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最后,二胎生育,配套先行。计划生育政策涉及到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二胎政策的放开,应出台和调整相关配套政策,对现行的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生育

保障、教育体制、就业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加大社保投入,降低生育成本,保障妇

女的就业机会与生育权利,有效解决很多单独家庭能生却不敢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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