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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篇一: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银行帐户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资金账户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资金账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第三方平台账户、分期付款账户、邮局汇款账户、POS账户、手机支付账户、个人银行卡账户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业存款账户。

第四条 各公司财务部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部门,负责所在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管理,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上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上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 所有银行账户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专户专用。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

第八条 公司建立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开立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必须全部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备案范围。

第九条 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户名全称(包括外币银行账户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2.开户银行全称(包括外资银行的中文和英文名称) 3.银行账号、币种(指人民币、美元、港币等不同币种) 4.账户类别(指基本户、一般户、外债户、资本金户和其他) 5.账户属性(指对公账户)

6.账户用途(指综合、收款、付款、其他等) 7.账户管控部门(指实际负责账户管理的公司) 8.开户日期、账户变更日期、销户日期 9.财务专用章全称、人名章名称 10.网银U盾数量和权限

第十条 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建立、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应及时收集和更新信息库的内容和记录,保证及时、全面的反映公司银行账户的真实情况。运营管理部应该定期(每年至少2次)与各账户管理公司共同对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数据记录进行全面的核对和清理。

第十二条 各公司违反规定设立的未纳入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的银行账户,将被视作“账外账户”严肃处理。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为出纳,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主管负领导和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各公司须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在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必须由各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各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必须填写《京东商城银行开/销户申请表》

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公司银行存款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制,超过限额部分当日下午4点之前汇入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填写《银行存款余额限额申请表》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申请核定,并报财务总监和财务副总裁审批。

第十九条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保管好所管理银行账户对应印章、网银U盾(详细请遵照《印章管理制度》和《U盾管理制度》),确保银行账户安全。 第二十条 公司银行账户主要用途分类如下:

1.基本账户为综合性账户,可用于缴税、提现、工资薪金及日常经营费用支出等; 2.一般帐户用于核算各公司经营性业务收支,专户专用; 3.外债类账户用于公司对外借款、融资等; 4.资本金账户用于投资入股、验资等; 5.其他类主要用于上述以外业务。

第二十一条 各账户管理人员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银行账户开立

第二十二条 银行账户开立实行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制。 第二十三条 银行账户开立数量:

1.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开立5个银行账户,其中1个基本账户,1个货款电汇账户,1个货款支票账户,1个收款电汇账户,1个收款支票账户;

2.如因特殊需要超过规定数量的,应说明原因,并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批准; 3.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和注册验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第二十四条 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应按如下规定设置管理银行账户:

1.各公司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代表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并负责对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2.各公司银行账户户名全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3.各分、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可以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由该分支机构财务人员负责对其日常使用进行管理。该分支机构银行账户户名应与其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一致;

4.公司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开立银行账户程序:

1.申请以集团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应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和主管财务副总裁审批;

2.各分、子公司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其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批;

3.其他分支机构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应经其机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批;

4.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收到银行账户开立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应根据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及时登记,并对申请部门最终上报的实际开户信息资料与公司审批意见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6.申请部门应在银行账户开立完毕一周内,提交银行账户开户信息资料备案通知给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作为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开户信息的依据; 7.开户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许可证(基本户)、开户申请单(客户联)、预留印鉴卡片等,应扫描或传真至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应对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包括:美誉度、服务范围、服务成本、便利性、合作经历等。

第二十七条 与我司有重大战略合作和资金支持的银行优先合作。

银行账户变更

第二十八条 银行账户的变更实行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备案制。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变更事项得到开户银行变更确认后一周内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提交变更信息资料备案,由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变更信息。

银行账户撤销

第三十条 银行账户撤销实行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审核制。

第三十一条 集团及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清理不需使用的银行账户,防止和纠正不必要的多头开户和重复开户现象,撤销多余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二条 银行账户开立部门应在撤销银行账户后一周内向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报送银行账户撤销信息资料(账户撤销申请等)备案,由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在银行账户管理信息库中记录撤销信息。

银行存款簿记与备查

第三十三条 各公司出纳主管应在每日早上9点下载前一工作日银行对账单留档,每日早上10点前计算各账户当日可付款(或开支票)最大金额。

第三十四条 出纳整理当日付款申请单,计算当日应付款金额总数。

第三十五条 出纳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付款凭证,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付款后应在ERP系统中做账,同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备查。 第三十六条 每日下午5点付款结束后,负责账户出纳人员应核对当日银行存款明细账、ERP银行存款明细账和个人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资金收付准确、无误。若出现错误,应报出纳主管及时查明原因并解决。

第三十七条 每月初,核算会计应与出纳核对上月银行存款明细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同时分析未达账项产生原因,及时解决未达账项。对超过1个月的未达账项需上报财务负责人处理。

第三十八条 集团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将不定期对各公司银行账户簿记情况进行核查。 禁止行为和罚则

第三十九条 在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中严禁以下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2.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的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信息资料;

3.不认真清理和及时注销不需使用的账户; 4.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小金库”等账外经营活动; 5.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6.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7.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8.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U盾和重要空白凭证;

9.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中心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开/销户申请表

附件2

银行存款余额限额申请表

篇二:网上银行管理制度

网上银行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加强集团公司银行账户网络支付业务的管理,结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网上银行管理

3、网银功能开通

公司因开展业务需要开通银行账户网络查询、支付功能,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部长同意后,由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在指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办理,其余部门人员一律不得兼办。

4、网银相关密匙、口令的保管

4.1、网银账户原则上一律要求同时具备登录口令、数字证书(加密U盘)及短信提示三重安全防护功能,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4.2登录口令由公司资金主管负责保管;数字证书(加密U盘)由公司财务部出纳员负责保管;短信提示须预留财务部长手机号码。

4.3、网银口令应定期进行变更。

4.4、不得在除公司财务内部电脑以外其他任何电脑下载证书、使用公司网银办理业务。

5、网银支付业务的办理流程

5.1财务部利用网银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一律须按公司资金审批程序规定,由经办人办妥付款申请手续,方可转交财务部出纳员进行办理。

5.2出纳员初步审核付款申请无误,插入数字证书,网上填制付款单据;资金主管输入登录密码进入系统,按照付款申请之内容逐笔审核;资金主管确认无误后,由财务部长发出指令进行划款;成功后打印支付凭证。

5.3付款完成后,出纳员在付款申请单上加盖“付讫”章,并与财务主管同时在付款单上签字,方可作为入账依据。对于应由银行出具的网银单据,必须以开户银行出具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原始单据作为记账凭证。

5.4交接:因特殊原因请假的,必须书面授权并交接,同时报财务部长。未经财

务部长同意,不得更换各公司网银操作员。

6、网银的日常管理

6.1公司指定出纳员所使用计算机作为办理网银业务的专用机器,除处理日常工作外,严禁使用该机器玩网络游戏、登录不良网站,严禁任何人擅自下载网络资源存储于本机。

6.2、网银账户仅可办理供应商付款、员工薪资发放等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资金支付业务,严禁私自利用公司网银账户进行私人款项拆借、挪用。

6.3、专用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火墙及杀毒软件,出纳员每周至少进行两次全盘病毒查杀。

6.4、出纳员于每周供应商集中付款日或员工发薪日前一天将现金足额存入相关银行账户,次日及时进行划拨。

7、违规责任及处罚

7.1、未按本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私自将公司银行账户开通网络支付功能的,对直接经办人给予200元罚款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经济赔偿外,对经办人给予500元罚款处理,并根据金额大小追究法律责任。

7.2、未按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合理、分开保管网银密码、数字证书及短信提醒指定手机的,对财务负责人给予一次性罚款200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一次性100元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经济赔偿外,对相关责任人双倍进行处罚,并根据金额大小追究法律责任。

7.3、未按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办妥审批手续,私自办理网上付款业务的,对出纳员及财务主管分别处以100元罚款处理;因审核不认真、操作失误导致汇划款项错误的,视影响大小对出纳员及财务主管分别处以200-500元罚款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经济赔偿外,对相关责任人双倍进行处罚,并根据金额大小追究法律责任。

7.4、出纳员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第四条之相关规定,严禁使用专用计算机玩网络游戏及下载、存储不明文件,违者每次罚款20元;如因此使计算机感染网络病毒、造成网银账户安全隐患,每次罚款50元;造成账户密匙被盗、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落实责任后,按责任程度追究赔偿责任,并酌情处以罚款。

7.5、利用网银账户办理超出公司授权范围之外的业务,每次罚款100元;挪用、侵占等严重情形的,除全额索赔外,处以200—500元罚款并予以辞退。

8、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9..本制度自 年 月 日开始执行。

篇三: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3、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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