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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管理办法格式

篇一: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制度范本、DOC格式)模板范本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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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 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以及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等 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 优的原则,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

第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培育、 指导人才市场,对人才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人才市场活动。

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和其它社会化服务的专 营或兼营的组织。

第七条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场所、资金和设施;(二)有专职工作人员5人以上,并接受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的有关人事管理专业培 训;(三)有健全可行的规章;(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人才市 场中介机构的宗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办公场地、资金等情况,其中设立固定人才市场场所 的,须作专门的说明。符合条件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其中须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团,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由人事部颁发许可证;其它的由地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许 可证。境外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投资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同国内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合资、合作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应当由省级以上政府 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意后,颁发许可证,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它手续。本规定下发前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四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申领 许可证。

第九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其主要业务是:(一)

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二)开展职业介绍;(三)组织培训;

(四)组织智力开发、成果转让等活动;(五)开展人才测评;(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业务。

第十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除从事本规定

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业务外, 受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依法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资格考评、出国政审、保险基 金的筹集和管理、人事代理、合同鉴证以及其它业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法规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有 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其它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不得擅自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不得 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提供中介和其它社会化服务收取服务费必须 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实行年检。各类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按照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

第三章人才交流会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人才交流会是指人才招聘会、人才交流洽谈会、人才竞聘会、高校毕业 生“供需见面会”等各种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单位,应当是持有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或其主管机 关。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条件,具有完备的组织方案。主办者 应当对参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组织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 部门(或其授权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批准;组织全国性的人才交流会,须经人事部批准。

第四章招聘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可以下列方式进行:(一)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进行招聘;(二)通过各类人才交流会直接招聘;(三)在各类新闻媒介上刊播人才招聘广告(启事) (四)其它招聘方式。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 本),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有关的待遇等条件。 第十八条凡需在中央、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所属的新闻传播媒介(报刊、广播电视等)上刊播 人才招聘广告(启事)的,广告主应当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出具人事部(或其授权的全国 人才流动中心)审核批准的文件;在其它新闻媒介上刊播的,广告主应当出具所在地政府人事 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批准的文件。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到艰苦边远地区招聘人才。特殊情况的须经招聘对象所在地政府 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聘用兼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征得兼职人员所在单位 或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人才,不得接收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擅 自离职的人员。

第五章应聘

第二十三条人才应聘可通过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人才交流会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进 行。应聘时应当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并如实提供本人履历。

第二十四条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订的合 同(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时,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不得泄 露国家机密和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技术权益。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或者通过伪造、涂改、借用、租用许可证等 手段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并没收非法 所得。

第二十七条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组织人才交流会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人才市场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乱收费用的,由政府人事行 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人才交流活动中,刊播虚假广告,或采取其它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才 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 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员工绩效暂行管理办法

员工绩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以绩效管理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保障公司经营目标的落地,牵引、推动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提高业绩,结合公司当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员工绩效管理的目的:

一、保障公司当期和中期目标的高效实现。

二、提升公司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客观、公正的评价员工工作业绩、态度和能力,为员工职业发展、岗位培训、薪酬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客观依据。

四、搭建沟通平台,建设坦诚沟通的公司文化。

第三条 构建绩效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

一、战略性原则

员工绩效管理体系必须保证创嘉上善经营目标举措的落地实施。

二、简明化原则

员工绩效管理体系要简单易操作,避免重复考核;考核指标数量尽量精简,考核重点突出。

三、均衡性原则

员工绩效管理体系要兼顾以下各方面的均衡性:

(一)短期经营目标实现与中期规划目标实现的均衡性;

(二)直接体现结果的可量化价值贡献类指标与体现过程引导的

非可量化价值贡献类指标的均衡性以及非可量化价值贡献类指标之间的均衡性;

(三)员工业绩结果考核与工作过程考核的均衡性;

(四)员工考核与员工开发成长的均衡性。

四、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部分 员工绩效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员工绩效管理的组织

一、员工绩效管理的工作机构

员工绩效管理的决策机构是公司绩效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领导和督促绩效管理工作开展以及岗位层级设定、特殊人才薪资等重大制度或重要事项的最后裁定。

员工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员工绩效管理制度、政策的拟定;

2.对各部门员工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和服务,为直线经理提供绩效管理的辅导、培训和支撑;

3.监督各部门员工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执行;

4.负责员工绩效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的处理;

5.负责员工绩效申诉的仲裁处理。

二、员工绩效管理的操作机构

员工绩效管理操作机构为各部门,由直线经理和员工共同组成,主要负责员工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和实施。

(一)各部门通用职责:

根据公司绩效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拟定、完善员工绩效管理制度;

1.负责制定部门内各岗位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

2.负责组织进行各岗位年度绩效计划的制定、下达工作;

3.负责组织部门日常考核工作的开展,完成绩效工资的计算;

4.负责审核、提供绩效考核的相关数据;

5.负责组织完成定期绩效沟通工作;

6.负责组织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运用工作的开展;

7.总结部门绩效考核经验,不断改进绩效管理短板。

(二)各部门关键职责:

1.行政人事部

(1)根据公司战略,负责拟定、完善公司员工绩效管理体系、制度;

(2)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执行;

(3)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定期的绩效考核;

(4)定期完成各部门绩效考核结果分析并提出改善建议;

(5)负责组织拟定公司通用考核指标、指标定义及考核标准;

(6)接受绩效考核申诉并提交上级领导讨论和处理;

(7)监督、配合各部门完成考核结果的执行运用;

(8)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管理绩效工资的发放;

2.直线经理

(1)设定员工工作计划,辅助员工完成工作目标;

(2)负责实施执行员工绩效考核和考核结果运用;

(3)参与规划员工发展计划,帮助员工持续提升自身能力。

3.部门总监

(1)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管理具体办法,并负责解释、修改和完善;

(2)负责按时完成本部门的考核;

(3)负责本部门绩效管理资料、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

4.员工

(1)拟定工作计划并负责执行实施;

(2)积极参与绩效管理,主动提出改善建议;

(3)对自己的能力提升和职业发展负责。

第三部分 员工绩效考核

第五条 考核对象

员工绩效考核的对象根据管理层级的不同,细分为中层负责人、基层负责人、部门员工,四个层面分别进行针对性的考核。具体分类如表所示:

审核者可以在考核中挂权重,也可以只对考核者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第六条 绩效考核项目

一、员工绩效考核项目主要有关键业绩指标(KPI)、工作计划、扣分指标等。

二、关键业绩指标(KPI)

关键业绩指标考核适用于所有考核对象。原则上管理层级越高的岗位,KPI考核的权重比例越大;(具体权重表见第七条)市场销售类岗位的KPI权重高于技术支撑、综合支撑类的岗位。部门负责人关键业绩指标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普通员工指标数应控制在5个,最多不超过7个,以保证对重点职责的关注。

(一)关键业绩指标分类

KPI指标分为可量化价值贡献类、客户类、内部营运类三大类型。

1.可量化价值贡献类指标

可量化价值贡献类指标主要考核提供给股东的最终价值。

可量化价值贡献类指标在员工考核中主要体现为收入完成率、资金到位率、重点业务销售收入、各类费用收益率等。

2.客户类指标

客户类指标主要从外部客户和内部客户两个维度进行考核,其中外部客户类指标主要反映对外市场表现,可以细分为客户满意度、市场份额、客户获取等不同的指标;内部客户类指标主要反映对内部的

篇三: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建质〔2006〕66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

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

为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效能,强化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市建委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效能,强化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工作,是指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行区域监督管理和层级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以行政区域和工程规模为基础划分建立市级安全质量网格(以下简称市级网格),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的方式,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本辖区内街道、乡镇为基础划分建立区、县级安全质量网格(以下简称区、县级网格),按照工作职责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建委建立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市、区两级管理网格联动管理模式和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建委根据网格划分情况,设置监督巡查组,负责具体实施每一网格内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工作应按照职责明确、层级负责、标准统一、信息畅通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市级网格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内容

第七条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加强安全质量工作的有关措施。

第八条 负责本市重点、重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区、县级网格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对区、县级网格监督和指导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安全质量法规和相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工作要求的情况;

(二)检查辖区内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法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情况;

(三)开展工程安全质量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

(四)安全质量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五)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六)制定和落实控制安全生产指标情况;

(七)重大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八)应急抢险工作预案编制情况。

第十条 对区、县级网格监督和指导的主要方式是:

(一)听取区、县建委的工作情况汇报;

(二)询问区、县建委有关人员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情况;

(三)查看安全质量监管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随机抽查区、县建委监管的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每月对区、县网格进行监督和指导,根据工程

总量抽取一定比例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各方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的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等方面情况。

第十二条 每半年或定期组织区、县网格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进行联合检查。

第十三条 每半年召开区、县网格联席会议,通报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定期发布全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网格式监督管理信息。

定期将监督和指导情况向区县政府反馈,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 每年定期组织区、县网格监督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第三章 区、县级网格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内容

第十六条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及市建委制定的有关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七条 负责辖区内工程安全监督,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按照市建委制定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县实际和管理职责,制定有关工作措施、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本辖区内安全质量网格监督人员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利用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

台,及时上报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信息。每月定期将本辖区内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情况上报市安全质量网格。

第四章 巡查组工作职责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及有关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负责网格内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负责对网格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质量行为进行抽查,对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使用功能等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内容、组织、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三条 每季度对网格内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时,巡查组必须由两人以上(含两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检查记录,并将采集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抽查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由工程所在区、县建委对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依法处理;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应由其区、县建委责令立即停工、排除隐患,并依法进行查处。对抽查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应由该工程负责质量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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