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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确保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坚决实施责任追究。

1、在重大问题上,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主要责任者。

2、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3、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影响部门工作考核的责任人。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或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请吃送礼,超标准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财产的。

6、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群众,引起群众上访的。

7、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群众上访或其它重大案件,严重影

8、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9、发生重大案件的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11、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聚敛钱财。

12、参与“黄、赌、毒”或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活动的。

(四)责任追究方式:一是做出书面检查;二是谈话诫勉;三是通报批评;四是对照有关责任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五是涉嫌犯罪的转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错误决定的,根据错误性质及责任轻重程度,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属于一把手责任的,就追究一把手的责任,属于副职在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的,就追究副职的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组织处理,由烤烟办党组和领导班子认真调查、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篇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个人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认真、合法履行个人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责任原因,给集团公司经营、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领导的个人责任。

1.3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天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各部门、各公司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

2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2.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2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2.3 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2.4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2.5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3 签字应负责任

3.1 必须严格按照本人的职位说明书、授权书所列授权范围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签字权并对签字的真实性、可靠性、可行性负责;

3.2 要按照签字流程时间、节点、应负责任进行审核、审批,董事长对签字有最终决定权;

3.3 各级领导者要正确行使权力,杜绝滥用职权,权利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实现权责的统一。

4 责任承担

4.1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审批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4.2 审核人、审批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的问题,追究审核人、审批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4.3 领导者未调查研究、不负责任,做出给集团公司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的错误决定,承担领导责任;

4.4遇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追究相关责任人领导责任;

4.5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从重处罚。

5 追究范围

5.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领导个人责任:

5.1.1 违反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5.1.2 违反集团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5.1.3 擅自更改总裁办公会等会议决议及董事长做出的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5.1.4 失职造成集团公司经营生产、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造成的,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5.1.5 失职造成集团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的;;

5.1.6 文件送达后未按流程确定的时间节点批阅或对文件、合同、票据等材料审核、 审批错误,延误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5.1.7 对所属部门公司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的;

5.1.8 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门负责人责任:

5.2.1 工作中不按流程中的个人应负责任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5.2.2 遇到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5.2.3 对到集团公司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的;

5.2.4 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5.2.5 对集团公司各类文件不及时审核、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5.2.6 违反集团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3由于个人工作责任引发安全质量事故的,按集团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6 追究程序

根据被追究者个人职务、所负责任、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由监察委员会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董事长批准。

7 罚则

7.1 未按规定流程上报而发生越级报批的,一次处罚50元(特殊情况除外);

7.2 签字人因不认真审核、周密思考造成误签或错批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无论执行年薪制的或未执行年薪的,一律从月工资中扣除,造成拖欠款不能归还,要停职收款。停职收款期间,按公司规定出勤,只发生活费10元/日,直至把款收回,报董事长批准后再恢复相应的职务及工资待遇。停职期间原职务被填补的,如有空岗,重新安排工作,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7.3 因对工作审核不负责任,应发现而未发现错误问题而造成多人误签、错批,使公司蒙受不应有的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所有前一级签字人每人处罚100元,并承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7.4 因保密意识不强,泄露集团公司经营战略商业信息机密,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处罚责任人5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降薪、撤销职务处分直至辞退或开除,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负赔偿责任。

7.5 因工作不负责任误签或错批、泄露公司经营战略商业信息机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经济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本办法由制度委员会会同监察委员会制定,由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8.2 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8.3 本办法自董事长批准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九日

篇三: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落实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证职工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有效规避各种风险和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制度,是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对责任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出现失误、失职或者其他个人过失,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时对责任人的追究与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就是、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务必要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准确、恰当公正。

第四条 根据责任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责任与重大责任。

第五条 一般责任追究的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对责任人要追究其一般责任:

1、决策失误,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等;

2、对下属的报告、请示无故三日内不答复,影响开展工作每月三次以上的;

3、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效能低下,出现事件不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工作不到位,经常出现差错的;

4、本部门存在与其他部门工作严重的协调不力,部门工作没有及时办结并移交给其他部门的;

5、对本部门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并且不认真查处包庇他人的。

6、无正当理由不正确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7、责任人在办理各具体事务前没有做到事前调查、事后跟踪导致出现纠纷后缺乏相应有效资料的;

8、提供虚假信息,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9、对不宜扩散和向别人透漏的内容,对他人通风报信、传播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因合作人诚信问题导致公司垫付的,项目引进人以及负责人均有义务妥善处理相关纠纷,不予积极处理的;

11、其他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公司直接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进行重大责任追究:

1、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造成公司损失20万元以上损失且无法收回的;

2、如出现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非无理取闹的事件等,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4小时以上的;

3、出现问题不及时上报,造成公司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4、工作中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回扣金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的;

第六条对涉嫌追究的责任人,可以由发现责任事件的相关人员向公司纪委提出后,上报公司党委,由党委确定调查小组成员,调查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公司党委决定;在决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纪委为本制度的监督机关。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方式根据程度大小依次可分为责令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提请免职、劝退、辞退,同时视损失大小一律给予经济处罚。

一、责任追究措施的一般规定

1、对属于一般责任的,可以根据以下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令整改的处罚或者不予追究;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或者本部门内部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责任人检查或通报批评并要求赔偿2-3%的经济损失的处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在公司内部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和要求赔偿3-4%的经济损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者造成公司所属集团内部以上不良影响的,给予降职或提请免职处罚并要求赔偿4-5%的经济损失。

2、对属于重大责任追究情形的,应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给公司造成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不论情节如何,给予劝退的处罚和处以赔偿6%的经济损失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辞退或并处赔偿经济损失6%的处罚。出现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给予责任人降职的处罚;出现本制度第五条第第二款第三项的,给予免职的处罚,并且承担行政处罚中涉及的5%的经济处罚;出现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的,所涉财物必须返还,无原物的要折价赔偿,同时给予责任人降职程度以上的处分。

3、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司有权移交给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具有特别情形的,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一、(加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2、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的;

3、干扰、阻挠、不配合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调查的;

4、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5、直接损失较大且无法补救的;

二、(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

2、集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3、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免于处罚;

4、公司认为存在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

第九条责任处理后,责任者个人、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分管领导要汲取教训,根据处理结论及事件引发的关键因素,找出解决的办法,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十条本责任追究与公司内部考核相互独立,实施不同种类的处罚,对违反考核内容的行为也可以根据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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