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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篇一: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总结之劳动法9

; 三、劳动基准法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加班制度:

⑴一般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获得同意,同时受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限制。一般每天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

⑵禁止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3)加班的工资标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二)工资法律制度

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计划生育补贴、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按照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发明创造奖等,不属于工资范围。这部分内容的考试主要针对工资保障,注意以下内容:

1、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2、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3、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者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给其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标准;

6、上述“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补贴、津贴,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篇二:2015年初级职称考试考点《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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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职称考试考点《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1)劳动者需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二)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口头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四)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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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总结之劳动法3

;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5、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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