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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分程序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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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分程序及制度 本文简介:学生处分程序及制度为严肃校风、严明校纪,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学生行为规范》及《中学生礼仪常规》,加强我校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对违犯校纪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惩戒,以达到惩前毖后的教育目的,特制定本规定。一、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种类: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七类。二、

学生处分程序及制度 本文内容:

学生处分程序及制度

为严肃校风、严明校纪,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学生行为规范》及《中学生礼仪常规》,加强我校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对违犯校纪的学生,给予必要的惩戒,以达到惩前毖后的教育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种类: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共七类。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

不遵守“中小学生礼仪常规”,且屡教不改的。

2.

违犯考场纪律,有一般性作弊行为的。

3.

一般性违犯校纪,不服从师长的管理教育的。

4.

有破坏学校环境及室内卫生行为的。

5.

其他情节较严重,但构不成“警告”处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

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10次或者旷课30节的。

2.

犯有较严重错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悔过表现的。

3.

经查实有进出“三厅”行为的。

4.

打架斗殴,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的。

5.

语言污秽,谩骂他人,态度恶劣的。

6.

考试中违反考纪,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

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有损于学校声誉,但情节一般的。

8.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严重警告”处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15次或者旷课45节的。

2.

犯有较严重错误,已造成严重后果,并有悔过表现的。

3.

经查实多次进入“三厅”,已形成赌博事实的。

4.

打架斗殴,情节严重,已造成轻微伤害的。

5.

语言低级下流,恶语伤人,态度蛮横的。

6.

考试中违反考纪,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

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一定损失的。

8.

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有损于学校声誉,但情节较为严重的。

9.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记过”处分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

每学期累计迟到早退20次或者旷课60节的。

2.

犯有较严重错误,已造成很坏影响,尚有悔过表现的。

3.

经查实多次进入“三厅”,已形成赌博事实的。

4.

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情节严重,已造成一定伤害的。

5.

语言污秽肮脏,不堪入耳,几经教育,不思悔改的。

6.

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符合《考试规则及处理意见》相应条款的。

7.

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的。

8.

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损害了学校声誉,情节严重的。

9.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有构不成“记大过”处分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

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无明显悔过表现的。

2.

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反社会公德,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

3.

破坏学校设施,损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4.

在校外活动时,所犯错误,尽管尚未触犯刑律,但严重损害学校声誉,情节较恶劣的。

5.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又构不成“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的。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1.

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无悔过表现的。

2.

有盗窃、抢劫行为,因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需学校继续予以管教的。

3.

参与打架斗殴,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致伤他人,情节严重的。

4.

在校外活动时,出现较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社会反响较强烈的。

5.

以受过记大过处分,不思悔改,屡教屡犯的。

6.

符合本条的其它情况,且又构不成“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屡教不改的。

2.

犯有极其严重错误,造成十分恶劣影响的。

3.

有盗窃、抢劫、诈骗行为,且被公安机关立案审查,确有实据的。

4.

参与斗殴,严重扰乱学校或社会正常秩序,情节极为恶劣的。

5.

在校外活动时,出现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社会反响极为强烈的。

6.

以受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无悔改表现,仍然出现严重违犯校纪,情节严重的。

7.

符合本条的其它同类情况的。

九.

附则:

1.

对受处分的学生,在公布对其处分决定三个月之后,确有悔过表现,为发生其他问题的,可以提出解除或减轻处分的申请班主任提出意见,有学校进行全面考察,而后作出决定。

2.

对重犯、新犯错误的受过处分的学生则延长处分时间或加重一级处分。

3.

本“暂行规定”,由校长负责解释。

4.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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