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制定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计划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国有资产,经营性,监管,制定
山东省制定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计划 本文简介:山东省制定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计划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5〕146号)要求,现制定实施计划如下:一、实施范围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范围是省国资委尚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具体包括省直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
山东省制定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计划 本文内容:
山东省制定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计划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5〕146号)要求,现制定实施计划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范围是省国资委尚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具体包括省直单位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纳入统一监管范围。
经核实,44个省直部门、单位共有所属一级企业616户,截至201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842.96亿元,所有者权益336.61亿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330.00亿元,净利润13.16亿元,企业职工41439人。
二、实施意见
根据省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按照“分层分类、有序划转,因企制宜、分类监管”的原则实施统一监管。
(一)分层分类、有序划转。
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划转产权。
1.产权划入省国资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对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的企业,以其为主体重组整合其他企业,组建或改建为省管一级企业,国有产权划入省国资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分别由省国资委持有70%、省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30%。
此类情况涉及省粮食局、省水利厅、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省地矿局和省煤田地质局6个部门所属221户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分别整合组建鲁粮集团(企业名称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下同)、水发集团、山科集团、种业集团、地矿集团和泰山地勘集团6户省管一级企业。221户企业的资产总额276.86亿元、所有者权益80.07亿元,分别占总数的35.9%、32.8%、23.8%。
2.产权划入省管一级企业。对具有一定资产和经营能力的企业,按照产业相近、业务相关、优势互补的原则,国有产权划入省管一级企业。省管一级企业因国有产权划入增加的权益,由省国资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会按出资比例分别享有。此类情况涉及省发展改革委等31个部门所属184户企业,分别划入13户省管一级企业。184户企业的资产总额335.91亿元、所有者权益138.99亿元,分别占总数的29.9%、39.9%、41.3%。
3.产权暂不划转。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局所属企业,承担服刑人员劳动改造等任务,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属高等院校所属企业,承担教学实训等任务,且资产少、分布广,暂不实施产权划转,仍维持现行管理体制。此类情况涉及省监狱管理局所属2户企业、省戒毒局所属5户企业,省属高等院校所属106户企业。113户企业的资产总额181.12亿元、所有者权益113.97亿元,分别占总数的18.3%、21.5%、33.9%。
此外,对严重资不抵债、停业停产、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的企业,产权不再划转,由原主管部门另行提出清理、注销、关闭的意见报省政府研究确定。涉及25个部门的所属98户企业,98户企业的资产总额49.07亿元、所有者权益3.58亿元,分别占总数的15.9%、5.8%、1.0%。
(二)因企制宜、分类监管。
对所有正常经营的企业,除划入省管一级企业的由省管一级企业依法管理外,其他企业按以下三类方式实施监管。
第一类:省国资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履行全部出资人职责。
这类企业与市场经济融合较好,具有一定的经营基础,资产规模较大,适合组建省管一级企业。主要涉及省粮食局所属企业,整合组建鲁粮集团,形成储备、加工、流通为一体的全产业链型粮食产业集团,并承担粮食储备等任务。
对此类企业,由省国资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履行全部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负责业绩考核、薪酬管理等《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人对重大事项和资产的管理。省国资委党委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建设。
全省质监系统所属特检机构等单位整合组建的山东特检集团,承担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认证、技术评审等任务,也按此类方式管理。
第二类:省国资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履行部分出资人职责。
这类企业行业特点明显,普遍存在事企交叉重合、人员资产不分等问题,对主管部门的依存度较大,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安全生产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且承担民生工程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矿产资源勘查等功能性和公益性任务。
此类企业主要涉及省水利厅所属水发集团,承担全省水利民生工程建设任务,需要依托既有的财政资金渠道和省水利厅的行业扶持;省科学院、省农科院所属山科集团、种业集团,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也是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有效载体,需要延续科研院所的成果及人才支撑;省地矿局和省煤田地质局所属地矿集团、泰山地勘集团,是矿产资源勘查的专业平台,经营资质和勘查技术主要依托事业单位,需要原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对此类企业,设置3年过渡期,由省国资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履行部分出资人职责。对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在过渡期内由主管部门提名企业董事长和党委成员,报省国资委党委批准,主管部门负责董事会和党委会的日常管理。5户企业其他出资人职责由省国资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会按第一类方式履行。企业经理层逐步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员工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三类: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
这类企业承担特殊职能或公益性任务,政企、事企难以分开,主要涉及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局所属企业,分别承担服刑戒毒人员劳动改造、技能培训等特殊职能;省属高等院校所属企业承担高校学生实习、教学实训等公益性任务。
对此类企业,由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省国资委按照统一制度规范、统一工作体系的原则,建立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台账,全面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状况;严格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流转,动态监控企业国有资产变动;开展财务监督综合评价,切实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建设,并明确专门机构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政策措施
(一)统一监管过程中,产权划转的省属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关系保持不变。对部分企业存在的与主管单位混岗使用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要根据政策规定妥善安置。省属企业在产权划转前形成的信访稳定问题,由原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对省属企业长期实质性使用的省级行政事业性资产,划转为企业资产,经评估后列入企业国家资本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因非独立使用等特殊原因无法随同划转的,设置5年过渡期,由企业按原使用方式及条件继续使用。
(三)统一监管后,为弥补相关事业单位经费不足,省财政在现有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地矿集团、泰山地勘集团、山科集团和种业集团等4户新组建企业集团经营收益的统筹力度,支持相关事业单位发展。
四、工作安排和要求
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是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统一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精心组织,协力推进。工作中要加强企业资产评估,严格规范国有资产流转,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各级党组织,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做深做细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一)整合组建省管一级企业的,由省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制定组建、改建方案,于2016年10月底前组织实施。
(二)划入省管一级企业的,由省管一级企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要求,进行重组整合或按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本运营,于2016年10月底前制定具体方案。
(三)对暂不实施产权划转的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局和省属高等院校所属企业,省国资委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度规定加强管理,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对严重资不抵债、停业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再划转,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清理关闭、注销清算的意见,于2016年10月底前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并做好后续组织实施工作。
(五)本《实施计划》印发1个月内,各主管部门要将所属企业整体移交省国资委或相关省管一级企业,办理企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关系等移交手续。其中,组建省管一级企业的领导班子和党组织关系,报省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后办理移交。统一监管涉及的企业国有产权划转手续,依据本《实施计划》办理,划转基准日为2016年6月30日。
(六)对于省政府批准的79户事改企单位,其所属企业的统一监管工作要一并同步推进,纳入本次统一监管范围。
(七)省直各部门、单位所属企业改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范推进,严格执行公开进场交易制度。2016年6月底之前未完成改制的,要按照统一监管要求划转给省管一级企业,由划入企业负责其改革重组工作。
本《实施计划》印发后,省直各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未纳入统一监管实施范围的其他企业,要按照鲁政字〔2015〕146号文件和本《实施计划》的要求,实施统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