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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大学图书馆电子版学位论文服务规则

日期:2019-09-1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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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武大学图书馆电子版学位论文服务规则

  为加强汉武大学硕士博士毕业生提交给图书馆存档的电子版学位论文的管理,做好电子版学位论文的服务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汉武大学图书馆电子版学位论文服务内容包括查询、浏览、下载、复制、替换已存档的电子版学位论文、文献传递、撤销已提交的电子学位论文,延缓学位论文发布时间等。

  第二条 作者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后,图书馆即可在校园网内以及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ALIS)高校学位论文系统内提供学位论文的查询及前十六页浏览服务。

  第三条 当作者在《汉武大学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中签署的限定时间到期后,图书馆可在校园网内发布学位论文全文,允许读者在线浏览并下载。图书馆可以为存在馆际合作关系的兄弟单位用户提供文献传递服务。

  第四条 修改替换已存档的电子版学位论文只能由作者本人提出要求,并依下列情况提供相应证件和说明:

  (一)若作者尚未提交纸本学位论文,需提供个人签字的说明及学生证和身份证。如作者委托他人办理,则需提供作者签字说明、作者本人的身份证、学生证或学位证复印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若作者已提交纸本学位论文,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交一份最新版的纸本学位论文,用以更换已经缴送的纸本,确保博硕士论文纸本与电子版保持一致性。

  第五条 作者要求复制已存档的学位论文,需提供个人签字的说明及身份证、学生证或学位证。如作者委托他人办理,则需提供作者签字说明、作者本人的身份证、学生证或学位证复印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六条 学生培养单位(包括院系、研究生院)出于各种原因要求复制学生的学位论文,需出示书面说明,并有负责人签名和单位盖章。主管馆领导同意并签字后,工作人员方可提供电子版给相关学生培养单位。

  第七条 若外校申请文献传递我校博硕士学位论文,工作人员需严格遵照作者签署的《汉武大学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上的到期时间提供文献传递。

  第八条 涉及与第三方合作开发项目的相关核心技术的学位论文若需要从图书馆学位论文系统中撤销,需作者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学位证及加盖合作单位公章的《论文保密证明》。如作者委托他人办理,则需提供作者签字说明、作者本人的学位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撤销时须商定学位论文在系统中的恢复发布时间。

  第九条 如果学位论文涉及申请专利的创新性和新颖性,需申请延缓学位论文网上发布,应由作者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加盖院系公章的申请书方可办理。延缓时须商定学位论文在网上的正式发布时间。

  第十条 除常规的查询、浏览、下载服务外,其他服务内容由指定工作人员专项办理,记录在案,并将所有说明及相关证件复印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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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科大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科大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 我校实行学士学位论文查重制度,根据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撰写方式的不同,主要采取网上查重和专家组查重的方式进行。对毕业论文,采用整篇幅网上查重;对毕业设计,网上只查重毕业设计说明书,毕业设计图纸则通过学院、专业的专家组进行查重。

  我校学士学位的查重工作由各学院具体负责,查重结果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查重工作应在各学院规定的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前进行,经检测,复制比在30%(包含30%)以内的,视为检测通过,可直接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复制比在30%以上的,视为检测未通过,学院要求学生限期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再次提交学院,进行二次查重,二次查重后,复制比在30%(包含30%)以内的,视为检测通过,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复制比仍在30%以上的,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并给出具体审核意见,确定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第四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他人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存在上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为我校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已获得学位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我校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士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 学校将学士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学生培养部门的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发现学士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院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相关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做进一步的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九条 学校在对有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将调查情况和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应当送交当事人本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校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后的30天内,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将处理情况通过教育部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www.chinadegrees.cn)建立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二次答辩制度

  学院学士学位论文二次答辩制度

  为提高文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质量,规范文学院本科毕业工作,落实文学院人才培养制度,进一步严肃文学院教学纪律,结合2018年文学院试行二次答辩的经验,经研究决定,自本年度起,全面实施文学院本科毕业论文二次答辩制度。

  1、二次答辩对象包括第一次上台答辩没有通过和导师判定论文质量不合格的两类同学。因请假而没有参加第一次答辩会的同学必须补答辩,补答辩合并到二次答辩。

  2、第一次答辩会,取消原来导师认为优秀的论文上台答辩的办法,改变为首先鼓励同学们主动上台答辩,之后再抽答辩,直至完成本组答辩人数。优秀论文和推荐省优论文必须从上台答辩论文中产生。

  3、第一次答辩,每个答辩小组上台答辩同学的通过率不能为百分百。没有通过的同学必须进入二次答辩。

  4、对于第一次没有上台答辩的同学,如果导师判定论文质量不合格,也必须进入二次答辩。

  5、所有进入二次答辩的同学,都必须上台答辩。参加二次答辩的论文成绩不能评定为优秀和良好。

  文学院教学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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