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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校学生校外实习安全手则

日期:2019-08-0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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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职校学生校外实习安全手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培养和提高学生安全意识,规范和强化学生安全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利益,保障学生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生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安全第一,教育为本,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以制度规范和约束为根本,注重学生的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教育,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条 全体学生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本准则,在实习中,自觉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服从学校和老师的指导和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或物体所伤害”。

  第四条 为切实做好学生实习的安全工作,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为学生安全行为教育周。

  第二章 日常行为安全

  第五条 切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工地、车间和其它公共场所。

  第六条 不得从楼上或高空向下抛物。

  第七条 切莫乱扔火种,不使用明火,需要用火时须经过学校老师和师傅的批准。要特别小心,火源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 进入公共场所要注意观察安全标志,发现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条 不准玩耍刀具及尖利器械,不得将能致人伤残的凶器带入实习场所。

  第十条 实习生要爱护消防设施,无紧急情况,不要动用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 发现火警、火险,要及时报告并有组织地排险、撤离。

  第三章 交通行为安全

  第十二条 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边行走。

  第十三条 集体外出时,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听从组织者指挥。

  第十四条 结伴外出,行走在公路上,不要相互追嬉,打闹。

  第十五条 穿越公路时,要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红灯停,绿灯行”及“一停、二看、三通过”。

  第十六条 在没有交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第十七条 在通常情况下,行人要走人行横道线,在有过街天桥和地道处,应自觉走过街天桥和地道。

  第十八条 在大街上不得翻越道路两边及中央的安全护栏和隔离栏。

  第十九条 乘坐车辆时,在车辆行驶中,勿将头、手伸出窗外,以免被过往车辆及其它物体伤害。

  第二十条 不要搭乘摩托车或其它没有安全保证的交通工具。

  第四章 实习中的行为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安全实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实习或进入工厂,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强化安全意识,认真遵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政策法令和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入厂实习的学生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实习。

  第二十三条 实习前,必须按工种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也不准赤脚、赤膊、敞衣进行实习,不准带无关人员到实习场所;女学生要把发辫放入帽内。操作旋转床具,不准带手套。

  第二十四条 实习操作前,必须检查机械设备、工具等,发现不良情况时,应报告实习老师、师傅或有关人员进行处理。未经实习老师或师傅允许,实习人员严禁启动设备、打开闭合电源开关。

  第二十五条 实习中应精力集中,坚守岗位,不准擅自离岗或把工作交给他人。上班时间不准打闹、睡觉、闲谈或做与实习无关的事。

  第二十六条 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传递物件或接触危险部位,各种设备,不准超限、超温、超速使用,上班或中途停机应拉闸断电,未经允许不准使用别人正使用的机床或设备。

  第二十七条 每个实习人员都应爱护厂区和实习场所环境卫生,保持场地整洁,道路畅通,做到文明实习,文明生产。

  第二十八条 厂内及车间内通行要走指定安全通道,看清禁止通行和安全的标志,不要贪便道,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

  第二十九条 起吊设备应严格执行吊运制度和指挥信号制度;严禁任何人在吊运物上面或下面停留、行走。

  第三十条 各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检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电设施等必须保持完整,不准随便拆除或非法占用挪做它用。

  第三十一条 一切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等须有可靠的接零、接地措施。实习人员不准私自拆除和安装设备或线路。

  第三十二条 在三米以上的高空实习作业,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不准向上、下投掷工具、材料等物件。

  第三十三条 实习场所的机床照明、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

  第三十四条 实习过程中,多人集体作业时,要服从统一指挥,密切配合,相互照顾,不准各行其是,冒险蛮干。

  第三十五条 实习单位的各种消防器材、工具等,不得随便动用和损坏,安放地点周围不得随便堆放物品。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严禁烟火”的实习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火源与易燃油脂、炔罐、气瓶等易燃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三十七条 特殊工种的实习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 实习中万一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实习指导教师或有关人员,并保护好现场,协助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实习期间,应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凡提前就业的学生应切实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安全规程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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