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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日期:2019-06-14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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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河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调动学校所属各单位和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或教职工执行学校的任务,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计算机软件、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学术作品、技术秘密等技术、工艺、方法、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化须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有利于教职工积极性发挥。

  第五条 学校对本办法第二条定义的科技成果享有持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排他性独占权利。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制度、规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海河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表学校具体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组织、实施和服务。

  第七条 中心负责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对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予以相关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中心可以代表学校转化科技成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与成果完成人进行充分沟通。成果完成人应积极配合中心工作,不得将科技成果占为己有或拒绝披露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九条 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自行转化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中心做好转化过程中的服务工作。

  第十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应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学校二级学院应制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措施,并明确分管科研的副院长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人。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它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 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应在校内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

  1.申请:中心或成果完成人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意向方案及定价方式等。成果完成人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同意书》,确保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2.审批: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中心。交易价格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中心审批;交易价格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中心初审,由领导小组审批。

  3.公示:中心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在校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交易价格等,公示期为 15 天。

  4.异议处理:公示期间若有实名提出的书面异议,由中心组织不少于3人的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给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或终止转化,或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依据。

  5.合同签订:履行上述工作流程后,若各方仍同意科技成果转化,则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三章 权益分配

  第十五条 以科研经费形式实现的科技成果转化,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1、2、3、4种方式转化的,收益的80%归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20%归学校所有。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5种方式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享有作价的80%,学校享有作价的20%的。以作价投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得采用或参加合伙等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成果完成人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现金收益,不得获取股权收益。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成果完成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现金收益、股权收益。

  第十九条 对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成果完成人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二十条 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后,须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由中心统一管理中介服务工作。中介服务费从成果完成人收益中提取,原则上不超过成果完成人收益的10%。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岗位聘用、晋升培养和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所属各单位和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学校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允许教学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从事与其学术领域有关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所创办企业不得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离岗创业人员须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离岗创业期间,所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转化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收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其转化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未转入学校账户的。

  2.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3.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收益和荣誉的。

  4.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技术权益的。

  5.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泄露学校科技成果秘密,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6.其他影响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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