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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大先研院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

日期:2019-06-03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中科大先研院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研院”)研发体系建设,规范研发机构管理,推进技术开发合作,并结合先研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实验室是指先研院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等,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合作共建的非法人机构,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化、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三条 联合实验室由先研院技术开发部牵头、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管理,其中:

  (一) 技术开发部负责联合实验室的设立、运营管理、考核、退出等;

  (二) 企业发展部负责联合实验室的知识产权管理;

  (三) 教育培训部负责联合实验室的实习生管理;

  (四) 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联合实验室聘用人员管理;

  (五) 财务与资产部负责联合实验室的财务、场地、固定资产管理等;

  (六) 院决策咨询机构参与联合实验室的设立、考核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 联合实验室的设立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 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先研院的高新技术重点发展方向;

  (二) 合作方原则上应为相关领域综合实力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具备技术创新的意愿和实力;

  (三) 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目标与建设规划,计划开展的研发项目有转化前景;

  (四) 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技术团队;

  (五) 合作方投入联合实验室的建设运营经费和项目开发经费,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00万元;

  (六) 有规范健全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七) 合作各方有明确的权责。

  第五条 联合实验室的设立,可由合作方或技术团队根据合作需要向技术开发部提出申请,由技术开发部组织专家遴选,经先研院院务会审核通过后批准设立。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六条 联合实验室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应建立明确高效的工作机制,定期协调、决策联合实验室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合作各方各自指派,成员比例在合作协议中协商确定。

  第七条 联合实验室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执行主任)1人,由管理委员会任命。主任主持实验室的工作,应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制,抓好实验室的廉洁自律建设,负责实验室发展规划、技术开发项目实施、人才引进和团队绩效奖励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联合实验室人员管理按先研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先研院为联合实验室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按先研院管理办法使用;实验室主任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十条 联合实验室所购置固定资产归属先研院,按先研院相关管理办法管理,由实验室日常使用。

  第十一条 联合实验室产出成果由先研院与合作方共享,成果申报奖励时,原则上应将先研院作为第一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联合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与转化工作,以新产品、新工艺、制定标准、技术服务等方式,将研发成果尽快落实到实际应用中。

  第十三条 联合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科学道德建设;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视研究成果规范署名,规范商标、名称的使用。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先研院每年对联合实验室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考核由技术开发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十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提交书面的年度工作报告、实验室现场考察、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召开座谈会等。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技术开发活动开展情况、成果产出与转化、人才团队建设与培养、对外服务、运行管理等。

  第十八条 先研院依据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的实验室优先支持。

  第五章 续约和退出

  第十九条 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到期前2个月,合作方可向技术开发部提出续约申请,否则协议到期视为自然退出。

  第二十条 经合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希望继续开展联合实验室合作的,可续签合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联合实验室可提前退出:

  (一) 完成协议约定合作内容,经双方商定以其他形式继续开展合作的;

  (二) 连续两次未通过考核的;

  (三) 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力的;

  (四) 运行期间发生重大违约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法律纠纷等情况的;

  (五) 合作一方提出并与其他合作方协商一致的。

  第二十二条 联合实验室进入退出流程后,由技术开发部向先研院各相关部门发出通知,各部门按规定协同开展项目、经费、场地、资产、聘用人员、实习生、成果等清理、处置工作,并形成报告,由技术开发部归档。上述工作原则上30天内完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联合实验室的名称、标识的对外使用,须遵守先研院相关规定。联合实验室不允许刻制、使用印章。

  第二十四条 联合实验室不得自行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未经允许不得利用先研院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名称或商标从事商业性宣传或营利性活动;未经允许不得在外设立分支机构。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将依照程序对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安徽省、合肥市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技术开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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