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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附件

阐明

1、本合同文本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

2、签订本合同前,出租人应仔细阅读《租赁住房须知》,承租人应仔细阅读《租赁住房使用须知》。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均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出租人还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产权证原件或者其他证明房屋合法来源的证明; 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的,应当提供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4、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正文【 】中的选定内容、填空以及其他需要删除或增加的内容。 勾选【】中的内容,勾选√; 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未达成一致的,应在空白处打×,表示删除。

5. 本合同正文中未约定或不清楚的内容,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行中作出补充协议,或单独签订补充协议。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正本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仔细核对,确保每份合同内容一致; 无论如何,双方均应至少持有一份合同正本。

房屋租赁须知

为共同维护首都环境和公共安全,消除安全健康隐患,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出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法规和标准; 具有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元,不得有任何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客厅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居住。

2、人均使用面积及每间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 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负有法定赡养、赡养、赡养义务的除外); 租赁型员工集体宿舍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每间宿舍入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三、房屋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租金,并按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保管; 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对多收的租金应当予以监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者终止时,房屋租赁企业除扣除租金、违约金等费用外,应当在承租人返还房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押金和租金返还承租人。

4、出租人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和租赁登记手续。

5. 出租人应当按照所属社区的防疫政策要求,配合落实各项相关措施。

出租房屋使用须知

为共同维护首都环境和公共安全,消除安全健康隐患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承租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公布的时间、地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撒落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按照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危险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划分到相应类别。 贴有标签的收集容器; 废旧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堆放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指定的地点;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烬、泥土等应分别放入相应容器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指定的地点。

2、承租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禁止非法拉扯电线电缆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3、承租人应当正确操作和使用燃气设备,并配合燃气供应公司对家庭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安装、移动燃气设施。

4、承租人应当配合所属地区的防疫政策要求,按照所属地区的防疫政策要求配合落实各项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