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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央视新京报12月30日30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 2023 年 3 月 1 日生效。

此次《管理办法》体现了哪些新特点和新要求?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主要体现在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明确行为红线、规范个人信息等四个方面。银行保险机构的处理行为。

具体来说,一是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系统提出体制机制建设要求。 一是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业务发展战略,并要求董事会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终责任。 二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包括以事前预防为主的消费者保护审查机制、规范销售流程的可追溯管理机制、合作代理管理机制等。约束合作行为的控制机制,妥善解决纠纷的投诉处理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内部管理的考核审核机制等,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构建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四梁八柱”,激发内生工作动力,形成合力。体系健全,不断提高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 循环。

二是遵循同类企业、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的原则,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一是统一同类金融业务的监管标准,将银行机构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的要求延伸至保险公司。 二是统一线下和线上业务的监管要求。 将禁止第三方机构在营业网点以银行保险机构名义推销或销售产品和服务的规定扩大到自营网络平台; 传递个人信息的要求已扩展到互联网平台。 三是加大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问责和处罚力度。 《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相关责任人员外,还必须追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三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乱象和突出问题,明确行为红线。 《管理办法》积极回应消费者和舆论强烈反映的问题,依法设立禁止性规定,准确树立监管“高压线”。 例如:针对“乱收费”“霸王条款”“砍头利率”等问题,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单方面开通充电服务,不得对外变相额外收费协议; 不得通过格式合同无理增加消费者的责任。 ; 利息等不得从贷款本金中提前扣除。 针对不当催收、暴力催收等问题,规定外包催收前必须告知债务人,不得采用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 针对“承保空洞、理赔承保”问题,规定保险公司及时、审慎承保,不得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重新审查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标准与承保时不同。 鉴于“理赔难”,规定不得拖延理赔或无理拒绝理赔。

四是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使行业在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的同时,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管理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实施全流程分级分类管控提出要求。 同时,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典型问题,制定了具体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范管理办法格式,包括:不得以变相胁迫、非法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以书面形式征求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同意时管理办法格式,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明确表述消费者关心的重大内容; 网络渠道不得设置默认同意选项来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授权; 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系统权限必须按照权责对应、最低限度的原则设置。 ; 禁止员工非法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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