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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保障局,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中心,富和现代产业园财务局、抚和现代产业园经济贸易局:

现将《富阳市“三战略一创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富阳市财政局 富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 年 9 月 6 日

富阳市“三策一创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三战略一创建”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三战略一创建”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精神, 《安徽省创建》(皖财建[2021]23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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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三专一创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是指省财政拨付给我市和市财政用于支持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项目的资金。 、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精准聚焦、省市县联动、注重绩效”的原则,明确共同权力,充分发挥县(市、区)企业的主体作用,建立省、市、地区政府联动支持“三主一创新”建设机制。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安徽省“三战略一创建”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皖财建[2021]238号)等重大政策规定的范围。项目(事项)由市委、市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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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预算规模,以贴息、投资补贴、事后奖励补贴、产业基金等形式支持“三战略一创新”建设。

第五条 “三战略一创新”产业发展基金主要采取阶段性参股、直接投资、跟投等方式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的原则管理”,重点投资“三战略一创新”成长期。 以及成熟的项目。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每年,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三战略一创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申报通知和《支持“三战略”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牵头,按照《“一创”建设》(皖发改产业[2017]312号)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我市“三大一创”项目的申报、审核等工作。 各地申请材料经当地政府或富阳经济开发区、富和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涉企系统”规则对拟申报项目进行比对审核,确定拟申报项目。 拟申报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三关联一创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申报通知规定,市有关部门报送相应省级部门的,由市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并按程序审核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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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含基金投资;含省级对皖北加大扶持力度的浮动部分)突出地方政府与园区管委会的共享机制。 对申报省专项项目的项目,省政府与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按1:1的比例共同支持。 其中: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富阳经济开发区、富和现代产业园区承担的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按5:5的比例共享; 其余县(市)承担的扶持资金由属地政府共同承担。

对获得省级财政支持的创新平台建设项目,鼓励项目所在地方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在省级补助资金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申报市级专项项目的项目,由市政府与当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按1:1的比例共同支持。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预拨、市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将专项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 每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园区财政部门将省市资金联缴情况报市财政局; 11月底前,向省、市财政部门提交开发园区财政部门资金拨付证明,如实结算。 县(市、区)和开发园区未按份额比例缴纳资金的,省、市财政部门将按照资金拨付水平收回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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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奖励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提出具体使用方案。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县(市、区)和开发园区财政部门。 ,专门用于相应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项目,将资金分配给各县(市、区)、开发园区或项目承担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办理重大新兴产业项目与重大新兴产业专项承担单位、指定部门签订资金使用协议的相关事宜。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创新平台建设、“创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奖补资金等确定的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将资金分配到各县(市) 、区)、开发园区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各县(市、区)、开发园区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三大建设”和一项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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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基金业绩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对本市“三战略一创新”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时,市发展改革委同时组织县(市、区)、开发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根据资金安排填写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并于15日内报送各县(市、区)。 绩效目标表经市、区、开发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市发展改革委复审后报市财政局。 年底后,县(市、区)、开发园区财政部门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提交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价表和自评价报告。 次年5月底前,县(市、区)、开发园区财政部门须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或项目管理部门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测,形成绩效监测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部门备案。 市财政局根据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资金配置、政策完善、管理改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骗取奖励补贴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情况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处理。中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 责令限期整改,停止划拨资金,限期追回省市两级划拨资金,并依法依规对项目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县(市、区)和开发园区虚拨的资金,一经查实,追回省、市两级拨付的资金。 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划拨、调拨、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责任的追究。 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富阳市财政局、富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印发《富阳市“三战略一创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707号)同时废止,待上级部门调整优化“三策一创新”政策后,将对本实施细则进行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