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一流范文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 >> 最新范文 内容页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34条感想:续签支付双倍工资

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相关司法解释也相继修订颁布。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也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主要是对之前四部司法解释的整合。

司法解释出台后,第34条引起热议。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该条款是司法解释中争议最大的条款。 今天小编重点谈一下我对这个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的看法: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反对的,视为双方同意按照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裁定双方关系以原劳动合同为基础。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该规定实际上来源于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与最新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相比,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引用的法律依据外,第二款除由“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修改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外,其他内容完全相同。

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后,这一规定仍然保留。 是最高法院有意为之,还是司法解释的简单整合。 关于这篇文章,会有一些争议。 我会尽力向大家解释一下。 这纯粹是我个人的意见。 如果有任何错误,请指正。

01

合同期满后,如果不续签,是不是要支付双倍工资?

第三十四条用两个“认为”来描述法律关系的存在。 第一款“视为双方同意按照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第二款“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发生纠纷”。 存在无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但小编认为,这只是劳动关系延续的司法解释,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否则,《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将被这一解释所忽视,基本没有适用空间。 因此,第三十四条解决了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问题,但并没有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02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信这句话会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巨大争议。 从第一款的内容来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的,用人单位反而取得随意解除的权利。 如果是这样,那些经常批评劳动合同法过于刚性的学者可能会认为,第34条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摆脱刚性劳动合同约束的途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职工死亡。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也就是说,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外,用人单位基本无权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有人可能会指出,其规定的是无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 如果是这样理解的话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有些用人单位实际上可能会想办法解雇员工,即等到合同期满继续雇佣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后行使本条赋予的解约权,而第三十四条 本条也没有规定经济补偿或终止补偿。

虽然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赋予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看似平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小编认为,这项权利对于劳动者来说意义不大,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本身就赋予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没有规定终止后的补偿。 笔者认为,本条主要是赋予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权利。

小编不确定上述理解是否正确,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终止权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 如果仅限于事实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小编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否只适用于书面劳动合同关系,不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 ? 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任意解除权是否不适用于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的适用,小编认为,最高法院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可能需要明确其适用条件,防止其成为用人单位随意裁减人员的手段。

0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编认为不适用。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主要处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的问题。 第二款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由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仅在第一款第二句中有规定,因此仅适用于第一款。否则,如果该句也适用于第2款的内容,其立法表述不应该是这样的。

如前所述,终止是合法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不能随意解除。 对于员工来说,不存在解约的问题,而是解约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前1个月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