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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2020年12月29日,教育部官网发布《中小学教育处罚规定(试行)》。 《规定》回应了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 他们首次界定了教育处罚的概念,并明确指出,当确实存在学生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不当、危险、侵犯权益等行为时,学校和教师可以实施教育处罚。

《中小学教育处罚规则(试行)》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全文如下↓↓

中小学教育纪律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和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处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教育处罚,是指学校和教师出于教育目的,对违反规定、纪律的学生,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管理、惩戒或者纠正,以促使学生引起警告、认识的教育行为。并纠正他们的错误。

第三条 学校和教师应当遵守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实施教育处罚,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和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教育处罚。

第四条 实施教育处罚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教育效果; 遵循法治原则,客观公正; 根据学生的过失程度选择适当的措施。

第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完善教育处罚实施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员工、学生和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的意见; 有条件的,可以组织由学生、家长、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校规校纪须提交家长委员会和教师代表会议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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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和家长以民主讨论的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班规,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等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解释校规校纪。 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不予执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设立校规和纪律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由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有关部门代表参加,负责决定适用的教育纪律措施,监督教育纪律措施的实施,并组织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和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 必要时,可以实施教育处罚: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3) 吸烟、饮酒或行为不当、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进行危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负同学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和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实施教育处分,加强纪律; 构成违法犯罪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中,教师可以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当场给予下列教育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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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或者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自我批评;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班级公共服务任务;

(四)上课期间站在教室内的;

(五)课后辅导;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班规、班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当场教育处罚后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给予下列教育处罚,并应当及时通知家长:

(一)学校德育负责人予以指导;

(二)承担校园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校规、纪律、行为规则的特殊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郊游、校外集体活动等外出集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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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校纪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高小、初中、高中学生违反规定、纪律,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可以给予下列教育处分,并应当提前通知家长:

(一)停课、停学时间不超过一周,并要求家长在家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给予训诫;

(三)安排专门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干预。

对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处罚仍不改正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对于高中生,还可能受到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对于行为严重不良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和有关部门将其转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正。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或者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该学生带出教室或者教学场所并进行教育管理。

教师和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禁物品或者其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如果发现学生隐藏非法或危险物品,应命令学生交出课桌和可能隐藏物品的存储区域。 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和学校可以暂时扣押学生的违禁物品并妥善保管,并在适当的时候返还给学生家长; 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和实施教育处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伤等直接造成身体疼痛的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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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迫站立、反复模仿、强迫做出不舒服的动作或者姿势、故意隔离等变相体罚,间接损害身体和心理的;

(三)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侮辱或者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

(四)对全体学生个别或者少数人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处分;

(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处分;

(六)根据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有选择地实施教育处罚;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处分;

(八)其他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处罚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助,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由学校负责人、德育机构负责人、教师、法制副校长(辅导员)、法律顾问等组成的学生教育保护引导工作机制。 、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 团体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专门的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处分、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或家长申请听证会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会。

学生受到教育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真诚承认错误并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和监督教师正确履行职责。 教师因实施教育处罚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的,学校应当及时处理。 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实施教育处罚而给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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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学生身心伤害,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六条 学校和教师应当高度重视家校合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争取家长理解、支持、配合教育处罚的实施,形成合力。 家长要履行子女的教育责任,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和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惩戒。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处罚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的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查处。 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按照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给予的教育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领导、教师、学生、家长、治安副校长等校外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并组织审查。 学校应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组成、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取消原教育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教师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式和方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

每学期结束时,学校应当将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处罚、纪律处分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实施细则或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注:本文信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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