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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地税局、大队、市局各业务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京国税政[2008]237号)下发后,各局反映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按:

1、纳税人申报代为办理转租房屋纳税手续时,应携带转租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协议等证明房屋性质的材料. .

2.个人非住房转租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可按以下形式估算征收:

(一)按税种计算征收的方法:按现行各税种规定,每项税种分别估算缴纳;

(2)证候率计算形式:

个人非住房转租月租金收入在本市营业税起征点(含)以上的,各项税费按综合收益率12%计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农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或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征税员(以下简称征税员)按营业税种(服务业租赁业分目)、房地产税(个人转租)按规定期限缴纳上述税款住房项目)和个人所得税(物业租赁收入子项目)按税种向建行代收代缴。 12%综合收益率:个人所得税1%,营业税5%北京地税税率,房产税6%,向纳税人开具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房产税在内的纳税证明。

个人非住房分包月租金收入低于我市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综合收益率7%征收各种税种,包括房产税、城镇农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款按规定期限缴纳时,应按个人所得税(物业租赁收入)和房产税(个人转租房屋)的类别代征代缴。 入库比例7%综合收益率:个人所得税主体占1%,房产税主体占6%,向纳税人发放包括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在内的完税证明。

3.自金国税政[2008]237号文施行之日起,纳税人从事个人非住房转包业务,已按照征税办法征税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按照有关规定向纳税人多收税款。

四、本条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地税税率,原规定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2009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