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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问题,你都知道吗?

1、负责人任命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一致同意通过:同意任命XX为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的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全权负责分公司的业务联系及具体工作安排,任期X年。

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_关于任命负责人的通知_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

XX有限公司法人代表:XX;

XX年XX月XX日。

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_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_关于任命负责人的通知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_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_关于任命负责人的通知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_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_关于任命负责人的通知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关于任命负责人的通知_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_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