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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初步判断,只是刑事责任方面的预先判断?

这个判断其实出乎了很多人的预料。 从通报来看,奶奶的死与狗主人和12岁的罗某不无关系。 如果狗主人没有把狗拴在屋子旁边管理,如果罗某没有带狗私下出去玩,就不会发生后来的事故——狗挣脱了束缚绳,狗绳在跑步时不小心撞到了奶奶。 坠落,导致他死亡。 人们担心,这起事件被判定为意外事件后,狗主人、罗某等人的法律责任就会被排除,奶奶的死就没有来龙去脉了。

当然,这些担心都是不必要的。 从常理来看,镇政府的初步判断只是民事责任的预判,主要是排除犯罪的可能性。 民法上的意外骚乱,该行为在客观上看似造成了损害,但并非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错,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诱因而造成的,因此不认为是犯罪。 就这场风波而言,狗主人和罗某都没有主观故意女孩回应绊死老人案,也不存在“疏忽无远见”、“先见之明轻信后防”的过错。

由于缺乏构成犯罪、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根据量刑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狗主人和罗某均不能认定其犯罪并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由于罗某未满14周岁,根据民法规定,其属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 虽然造成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但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从刑法上来说,意外骚乱也会带来责任的减轻,但意外骚乱的认定一般只能由法官在刑事诉讼中判定,不属于镇政府或其他部门的职权范围。 事实上,刑法事故中认定“过错”的标准相对民法事故中的“过错”要弱。 客观地讲,对于八十岁老奶奶的意外死亡,狗主人和罗某都有过错。 即使不是“故意”,也存在“一般过错”或“重大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厂房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植物育种者或者管理人对他人造成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本次风波事件而言女孩回应绊死老人案,由于狗主人管理昆虫的过错,以及罗某私带狗、安全措施不足等过错,须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金等人。

考虑到罗某尚为未成年人,经济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承担法律责任,为侵权付出一定的代价,对他们来说也是一种警告和教育,有利于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纵观往年的报道,那些年,因对狗等宠物管控不力而伤人的事件比比皆是。 此前,一名21岁的大学生因驱散一只没有拴绳的兔子而受伤。 不幸的是,他感染了艾滋病并去世了。 这种“意外之痛”令人不寒而栗。 狗绳撞倒奶奶身亡后,当地政府表示,有关部门和乡镇(居民)将进一步加强养狗管理,加强宣传教育。 除此之外,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也不能缺席。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即使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没有受到处罚,“也应当责成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只有依法明确严厉处罚,教育管理措施真正到位,才能拉紧束缚宠物的“隐形钢索”,才能避免人们的眼睛发生类似的悲剧。

(澎湃新闻,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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