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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答记者问

1、问:产品标签上可以标注国家知识产权标志吗?

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的批复》(国知发一附字[2023]95号)快速备案价格

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标志(1999年7月1日启用),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形象,

2018年机构改革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使用的中英文名称。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 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请作证或者推荐的专家的姓名、肖像。

未经授权在产品标签上使用上述标志和名称,涉嫌利用国家机构的名称或形象宣传和认可其产品技术或质量。 该标记方法可能欺骗公众快速备案价格,构成专利标记的不当使用。

2、问:《定量包装商品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0号)对净浓度大于1g的商品有何过渡期管理要求?

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有关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25号),对净浓度大于1g的产品,给予12个月的期限原实施日期(2023 年 6 月 1 日)。 过渡期。 过渡期结束前生产或进口的商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3.问:产品只宣称清洁、卸妆、物理去角质等功效,是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或者通过简单数学覆盖、粘附、摩擦等产生疗效的, 【功效声称】模块是否豁免 如果选择“是”,是否还可以针对特定声称(例如声称适合敏感肌肤、声称无泪配方、声称原料功效等)?

答:据我们所知,如果您在现行系统中“是否豁免”选择“是”,您仍然可以针对某项特定声称(如声称适合敏感肌肤、声称无泪配方、声称原料功效等)报答。

4、问:从备案和检验的角度来看,声称有美白、抗皱、祛斑功效的洗面奶产品需要注意什么?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声称具有美白、抗皱、祛斑功效的冲洗型产品应当进行人体试验,进行安全性评价。

5、问:以免费试用、赠送、交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是否需要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要求?

答:是的。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免费试用、赠送、交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标签,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