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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挂职锻炼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挂职锻炼制度在加强公务员经验交流,促进年轻干部健康成长和提升公务员综合素质中有着重要地位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相应职务。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挂职锻炼具有临时性,不再是交流,如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其他专项工作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七条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