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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厅: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中新网2月16日电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消息,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以下为文件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京政发[2010]10号)2010〕13号)发布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发生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势头明显已初步得到遏制。

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结合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保障住房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给,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力度,严格落实差异化的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抑制投机性购房行为,有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健全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和商品房制度。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新建和购置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安居乐业的目标。坚决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造、购买、长租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金补贴2万户,建成保障性住房10万套。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疏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棚户区“三区三区”改造,启动房山矿区等5个棚户区改造京煤集团。继续实施城镇危房、老房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通过土地供应、补贴、财政贴息或注资、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北京楼市新政,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住房。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向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给。全面启动公租房申请、审核和分配工作。到2011年底,配租户数将超过1万户。

三、加强税收征管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房屋转让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住房交易应税价格,坚决堵住“阴阳合同”造成的税收漏洞”。

(五)实行差别土地税预征税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筑安装成本、销售价格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土地税预征税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加强对土地税收清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已达到地税清算标准但未申请清算,且价格明显高于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重点进行清算和检查。

四、落实好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七)各金融机构和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司要认真落实“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政策适用于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二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银行业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五、严格宅基地供应管理

(八)增加宅基地有效供给。全面落实2011年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应用地的50%以上,少用地各类经济适用房和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年供应总量的70%以下。商品房用地规划供应量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总结全市“限价争地价”经验,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中全面落实。

(九)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质和资金来源的审核。参加本市土地招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开展商品房用地使用专项检查,对2年以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要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闲置1年以上的,处以罚款。依法查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行为。房地产开发建设未达到25%以上(不含地价)的,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户籍已拥有住房的家庭(含现役军人、武警驻京人员家庭,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北京楼市新政,同下),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在本市无房屋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户,限购买1套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对于本市户籍家庭,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

(十一)加强购房者资格审查,确保限购政策落地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一步完善购房者信息共享和资质核查机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者将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建立健全面试问责机制

(十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优先保障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推进配租配租工作,严格住房资源配置和使用管理,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保障普通商品房供应,壮大房地产市场,

(十三)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保障住房用地供应,严格依法查处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防止在土地流转中连续出现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价格的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监管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房屋转让税收征管工作,切实做好土地税的征管工作。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努力,积极开展房地产估价技术应用,加强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住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按照《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进一步完善住房价格分类统计和发布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没有完成、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的,要进行约谈问责。

八、坚持和加强舆论引导

(十五)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和正面引导。要大力宣传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进展和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市场化,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杜绝误报。误导消费者预期的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和评论。编造、传播不实消息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0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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