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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部分月工资作年底福利将积压产品打折卖给员工把“年会抽奖”当发年终奖

扣留部分月薪作为年终福利,将积压产品打折卖给员工,用“年会抽奖”作为年终奖……

【年底,这些法律问题值得关注②】@工作工心 年终奖发放遭遇“猫腻”

实践中,年终奖的发放引发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法律没有规定企业必须给员工发放年终奖,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

但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对年终奖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或约定支付。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奖金支付的初衷和奖金的性质综合判断。

岁末将至,年终奖发放成为员工关心的话题。在上海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的孙文(化名)对此感到有些焦虑。

“我很担心‘年终奖’会不会发到位,毕竟是我工资的20%。” 孙文告诉《工人报》记者。,而是作为“年终奖”发放给个人。

据了解,现行法律并未对年终奖作出相关规定。公司是否给员工发年终奖,发多少年终奖,属于公司用人自主权范围。但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公司规定或约定向职工支付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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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围绕年终奖发放“耍花招”,部分单位与职工发生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

绝招1 把应得的工资变成年终奖

孙文说,他平时的工资由40%的底薪和40%的月绩效组成。每月工资的20%扣除不发,汇总至年终,乘以绩效系数,计入“年终奖”。

“这部分工资参与绩效考核,如果部门考核不达标,可能拿不到那20%。” 去年考核不错的孙文虽然拿到了年终奖,但他担心自己中途离职,就拿不到这笔钱。钱。

对此,福建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玲表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 劳动合同约定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等的,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职工“绩效工资” ,不得扣留20%作为年终奖,更不得根据复评结果确定扣留的20%绩效工资的最终支付金额公司称发错年终奖,否则视为未支付劳动报酬充分和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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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中,有员工告诉《工人报》记者,他们公司喜欢用“十三薪”奖励员工,每年年底都会多发一个月的底薪。不过,不少员工表示,不知道“十三薪”和年终奖有什么区别。

按照何玲的说法,13的工资不等于年终奖。“正常情况下,13号工资是年底的双倍工资,是固定的劳动报酬。只要公司和员工有这个约定,每年年底,不管经营情况如何公司和员工的表现,公司应该给员工多发一个月的工资。”

据了解,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企业必须向员工发放年终奖。公司通常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和员工绩效考核,自主决定是否支付、支付多少、何时支付,具有不确定性和灵活性。

模式2 用公司自己的产品代替汇款

在合肥一家民营企业工作的赵女士说,她所在的公司去年业绩不佳。发年终奖的时候,公司给大家送了一台空气净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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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说,当年入职时,她得知员工的年终奖是写在劳动合同上的。“现在公司把奖金变成了机器,令人失望。”

2017年,某知名家电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除发放奖金外,还发放了公司自有品牌手机,被外界质疑公司经营效率。

用自己的产品代替年终奖,也可能变相成为强制消费。据媒体报道,2015年初,泉州洛江一家鞋业企业要求员工购买公司生产的鞋子,并直接从一年前发放的年终奖中扣除购买鞋子的费用。

在公司工作的吴女士反映,公司要求员工只能选择鞋码,不能选择款式。“鞋子是顾客不想要的B级产品,质量可能参差不齐。” 吴女士说,从经理到车间员工,每个人都必须购买。“以前普通员工的年终奖只有1000多元,扣一两百元,买鞋的钱,怎么过年?”

公司负责人称,将公司积压的鞋子低价卖给员工也是年终奖的一部分,公司的年终奖较往年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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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师指出,如果公司的鞋子作为福利免费发给员工,没有问题;但如果购买了从年终奖中扣除,就是变相的强制消费。

“年终奖是工资总额中的奖金部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禾菱说道。

绝招3 拿多拿少,不看业绩,看运气

除了年终奖,员工们在年底最期待的一个热闹环节就是公司的年会。因为在现实中,很多年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发放年终奖的渠道,甚至有企业将“年会抽奖”等同于发放年终奖。

“公司每年都有抽奖活动,抽到的奖品就是‘年终奖’。” 在北京一家传媒公司工作的宋娇说:“我平时成绩还不错,但到年底才拿到一个运动手环。这么努力的人拿大奖,感觉很不公平。”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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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是否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发放条件等“硬性指标”呢?

有专家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奖金时,双方应就奖金支付的条件、义务和豁免等进行充分协商。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奖金支付的初衷和奖金的性质综合判断。

实践中还有一个普遍的情况:年终奖未发就辞职,年终奖能不能领到会引起争议。

付某于2013年3月入职广州某公司,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与付某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1月20日,公司向在职员工发放了2016年度“在职奖励金”。在职员工,但未向傅某发放在职奖励金。最终,二审判决公司向傅某支付在职奖励。

法官解释说,在本案中,从解除合同到发放奖励金只有一天的时间,发放的“在职奖励金”实际上是年终奖。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应当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的。职工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不足一年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职工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支付年终奖。

“企业发放年终奖,首先要明确年终奖发放规则,兼顾公平合理公司称发错年终奖,并通过民主程序告知员工,充分发挥企业管理自主权,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何玲提醒,“其次,要注意善意兑现约定的年终奖,不要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对相关优惠政策进行解读,防止员工陷入困境。多付少收的‘陷阱’。”

本报记者于凌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