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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监会证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委员会”(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本质上讲,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但比特币交易是一种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人有参与的自由,风险自负。

《通知》要求,现阶段所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买卖比特币或充当中央对手方,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其中。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和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外币兑换业务;开展比特币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使用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的投资标的。

《通知》规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同时,鉴于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比特币相关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

为避免借比特币等虚拟商品“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正确使用货币概念在日常工作中,重点加强对广大群众的货币知识教育,包括正确认识货币、正确对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投资等观念。将自身财产安全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观念。

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将基于自身职责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继续密切关注比特币走势及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