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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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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药品、医疗广告审查管理办法》。

《特殊医疗用途器械、保健食品和配方食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是今年3月13日以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33条,包括总则、广告审查标准、广告审查程序、法律责任、

附则等,全面规定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公约》)广告审查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内容标准、审查程序和法律责任。 作为“三个产品和一个设备”)。

与现行审评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精简了“三品一机”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和广告审评所需的配套材料。删除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或备案证号等需要明确标明的内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评证明材料数量分别减少4份、2件、6件。此外保健品广告批文,延长了广告批准文件编号的有效期,规定广告批准文件编号的有效期由申请人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证书有效期的期限。产品登记证、备案证书未载明有效期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根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说法,草案体现了审查标准“严格”和审查程序“宽泛”两个特点。“严”是指按照“四个最严格”的要求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严格规定广告内容审核标准;“广”体现了按照“放管、放管、服务”的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流程保健品广告批文,优化服务。